四川艾滋就业歧视当事人起诉内江卫健委

2019年4月23日
 
4月23日下午三点,四川内江艾滋就业歧视案当事人谢鹏(化名)将一封起诉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去年名为卫生计划委员会,今年改名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江卫健委”)的行政起诉状寄出。
谢鹏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内江卫健委之前做出的《内江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违法,并要求被告限期重新答复。

医院为用人单位检测艾滋 当事人却未被知情同意告知
两年前的谢鹏在单位安排的体检后被告知体检不合格,并被要求离职,他通过维权又得到了单位的劳动合同书,他的维权经历被多家媒体报道。
他虽然通过维权恢复了工作,但他心里一直难受,他认为医院的艾滋检测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也不符合国家的艾滋检测规定。谢鹏说,他在内江市第六医院做入职体检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HIV抗体检测一项,没有医生告诉要进行HIV抗体检测,也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若医院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又不知有多少人重复他的经历。”谢鹏说。
长期关注就业平等机会的公益人士杨占青指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诉医院违规检测,认为卫健委答复不作为进而起诉
谢鹏在2018年1月25日就内江市第六医院未经他同意体检艾滋的行为向内江卫健委进行了投诉,希望内江卫健委能依法调查并处理。内江卫健委于2018年2月5日受理后在2018年3月9日做出了《答复意见》书,在该答复中,内江卫健委认为市第六人民医院是依据用人单位与医院签订的《招聘人员入职体检委托书》约定内容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的,所以体检项目包含了艾滋病检测。
谢鹏认为,该《答复》恰恰说明了该医院是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对他进行体检,而非他本人的要求,并且医院也未对他进行告知,他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检测了艾滋。 
他在起诉卫健委的诉状中写道:被告并未就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未经原告知情同意就检测艾滋指标的行为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责令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所以被告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被告的《答复意见》书违法,应限期重新答复原告。

附件:
1、采访联系人(见单独附件)
2、行政起诉状
 
3、邮寄凭据
4、卫健委《答复意见》

行政 起 诉 状
 
原告:***,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住址:成都市******,联系电话****。
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东段75号,联系电话: 2210011 。

案由: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内江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刘梦晓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违法;
2、判令被告限期重新答复;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依应聘单位内江广电传媒总公司要求往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内江市第六医院在未告知原告且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艾滋病项目检测,并且将原告之血液样本提供给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其委托给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江广电传媒总公司据此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让原告回家休养治病并在家工作,并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在内江市第六医院做入职体检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HIV抗体检测一项,没有医生告诉要进行HIV抗体检测,也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内江市第六医院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的规定,应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原告在2018年1月25日就内江市第六医院未经原告同意体检艾滋的行为向被告进行了投诉,希望被告能依法调查并处理,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受理后在2018年3月9日做出了《答复意见》书,在该答复中,被告认为市第六人民医院是依据内江广播电视台与医院签订的《内江广播电视台招聘人员入职体检委托书》约定内容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的,所以体检项目包含了艾滋病检测。恰恰说明了该医院是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对原告进行体检,而非原告本人要求也未对原告进行告知,但被告并未就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未经原告知情同意就检测艾滋指标的行为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责令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所以被告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被告的《答复意见》书违法,应限期重新答复原告。
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请为盼。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2019年4月22日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四川艾滋就业歧视当事人起诉内江卫健委

2019年4月23日
 
4月23日下午三点,四川内江艾滋就业歧视案当事人谢鹏(化名)将一封起诉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去年名为卫生计划委员会,今年改名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江卫健委”)的行政起诉状寄出。
谢鹏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内江卫健委之前做出的《内江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违法,并要求被告限期重新答复。

医院为用人单位检测艾滋 当事人却未被知情同意告知
两年前的谢鹏在单位安排的体检后被告知体检不合格,并被要求离职,他通过维权又得到了单位的劳动合同书,他的维权经历被多家媒体报道。
他虽然通过维权恢复了工作,但他心里一直难受,他认为医院的艾滋检测侵犯了他的个人隐私,也不符合国家的艾滋检测规定。谢鹏说,他在内江市第六医院做入职体检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HIV抗体检测一项,没有医生告诉要进行HIV抗体检测,也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若医院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又不知有多少人重复他的经历。”谢鹏说。
长期关注就业平等机会的公益人士杨占青指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投诉医院违规检测,认为卫健委答复不作为进而起诉
谢鹏在2018年1月25日就内江市第六医院未经他同意体检艾滋的行为向内江卫健委进行了投诉,希望内江卫健委能依法调查并处理。内江卫健委于2018年2月5日受理后在2018年3月9日做出了《答复意见》书,在该答复中,内江卫健委认为市第六人民医院是依据用人单位与医院签订的《招聘人员入职体检委托书》约定内容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的,所以体检项目包含了艾滋病检测。
谢鹏认为,该《答复》恰恰说明了该医院是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对他进行体检,而非他本人的要求,并且医院也未对他进行告知,他在不知情情况下被检测了艾滋。 
他在起诉卫健委的诉状中写道:被告并未就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未经原告知情同意就检测艾滋指标的行为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责令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所以被告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被告的《答复意见》书违法,应限期重新答复原告。

附件:
1、采访联系人(见单独附件)
2、行政起诉状
 
3、邮寄凭据
4、卫健委《答复意见》

行政 起 诉 状
 
原告:***,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住址:成都市******,联系电话****。
被告:四川省内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兴隆路东段75号,联系电话: 2210011 。

案由:行政不作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内江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关于刘梦晓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违法;
2、判令被告限期重新答复;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7年5月8日依应聘单位内江广电传媒总公司要求往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参加入职体检。内江市第六医院在未告知原告且未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艾滋病项目检测,并且将原告之血液样本提供给内江市市中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由其委托给内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江广电传媒总公司据此认定原告体检不合格,让原告回家休养治病并在家工作,并拒绝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23条规定,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艾滋病检测工作应遵守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告在内江市第六医院做入职体检的过程中,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HIV抗体检测一项,没有医生告诉要进行HIV抗体检测,也没有签署书面的告知书等材料。 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内江市第六医院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自愿和知情同意原则的规定,应由本级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原告在2018年1月25日就内江市第六医院未经原告同意体检艾滋的行为向被告进行了投诉,希望被告能依法调查并处理,被告于2018年2月5日受理后在2018年3月9日做出了《答复意见》书,在该答复中,被告认为市第六人民医院是依据内江广播电视台与医院签订的《内江广播电视台招聘人员入职体检委托书》约定内容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的,所以体检项目包含了艾滋病检测。恰恰说明了该医院是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对原告进行体检,而非原告本人要求也未对原告进行告知,但被告并未就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未经原告知情同意就检测艾滋指标的行为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责令内江市第六人民医院限期改正,并依法对其所在的机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所以被告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被告的《答复意见》书违法,应限期重新答复原告。
基于以上事实和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支持原告诉请为盼。
此致
******法院
   
具状人:           
2019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