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倪金芳被控寻衅滋事罪,由苏州市姑苏区法院审理。倪金芳和辩护人程海依法共同形成以下辩护意见,请予采纳。
落款2018年10月8日的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起诉书[姑检诉刑诉(2018)871号]指控:2012年底以来,被告人倪金芳因房屋拆迁问题对政府和社会产生不满情绪,与戈觉平(另案处理)等人接触后,深受其抱团取暖等言论,与其他访民相互勾连,形成团伙,并成为骨干成员之一。为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蓄意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并在网路上恶意炒作,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参与的具体实施如下:
1、2013年12月3日,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单只二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案件发生后,被告人等人手戈觉平纠集,解决接受戈觉平的分工安排,实施拉横幅、喊口号、参与现场签名、捐款等一系列行为恶意炒作此案。2015年2月,本案的苏州市虎丘区法院、苏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倪金芳根据戈觉平的统一安排,为外地访民提供食宿等便利条件,解决配合戈觉平和外地访民在法院门口非法聚集,干扰该案的正常审理,造成地铁口被迫关闭等严重后果。
2、2013年12月20日,律师刘某某在常熟市看守所会见一名嫌疑人时,因违规拍摄视频经看守所纠正拒不删除,看守所决定暂缓退还律师证。倪金芳虽与此事件无利害关系,仍伙同他人共计20余人在常熟市看守所没看非法聚集,举标语、喊口号、拨打报警电话、唱国际歌,直至看守所被迫归还刘某某的律师证,持续时间近两小时,严重扰乱了现场秩序。
证据有被告人的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视频及截图照片,倪金芳及相关人员的微博、微信等电子数据。
辩方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应当宣判被告人倪金芳无罪。相反,办案人员涉嫌徇私枉法罪,是真正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案程序大规模违法,应当依法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事实和理由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可见,寻衅滋事是无事生非、临时找理由闹事,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的违法行为。
公诉书指控倪金芳的犯罪行为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追诉范围,是公民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权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被告人参与范木根案旁听和声援,是合法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
改革开放以来,有些地方官员为了追求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和维护开发商利益,不惜牺牲少数公民合法权益,政府涉足的违法拆迁事件不断发生,几年前有人做了不完全统计,因暴力拆房导致的死亡人数就达上百人,拆迁纠纷更是不可胜数,拆迁访民成为长期上访人员主体。
根据网络公布的案情,2013年范木根是因为在苏州市家门口受到十几个人逼迁签合同、其妻顾盼珍被逼迁人员打断胳膊,在家人的生命受到严重危险时,用刀捅死逼迁的2人,属于无限防卫,依法应当不负法律责任。范木根案经媒体报道,社会影响巨大。
刑诉法规定像范木根这样的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允许旁听,旁听具有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和社会监督司法公正两大功能。全国拆迁访民高度关注此案是否能够公正处理,因为该案处理结果和他们的拆迁补偿利益如何实现密切相关。全国有数百拆迁访民赶来苏州旁听和声援,被告人倪金芳和所谓的同案其他被告人戈觉平等七八人,都是苏州本地的拆迁访民,尽地主之谊接待外地认识的拆迁访民,参与旁听、声援,在情理之中。应该是由于苏州市虎丘区法院害怕旁听者的社会监督,违法不允许旁听,拟旁听的拆迁访民只能在法院外面等待庭审结束,自己拉拉横幅、喊喊口号,这是无奈之举,是正当合法的。如果法院都让这些人进去旁听,还会有法院外面人群的“非法聚集”吗?
宪法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权。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露天进行集会、游行、示威法需要向公安机关申请,获得许可方可进行。法律设立许可的目的是为了疏导交通、保障安全、保障该项权利的充分实现,同时尽量减少对其他正常社会活动的影响,不能由公安机关任意地许可或不许可。全国的公安机关几乎是一律不许可公民提出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破坏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导致鲜有人申请,因为申请了也是白申请。同案被告戈觉平等人2010、2011年期间曾因拆迁维权向苏州市公安局申请过示威游行,但该局违法不予许可,无奈才出现以后的拉横幅、举牌、喊口号等维权行动。苏州市公安局无理不予许可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违法阻碍了公民此项权利实现,公民在法院外面以拉横幅、举牌等方式直接行使此项宪法权利,属于法律上的自力救济,不构成违法或犯罪。
集会游行示威是国际通行做法,是公民意愿直接强烈表达的一种方式,它可以引起社会对所表达意愿的高度关注、促进相关矛盾和纠纷的尽快解决,是缓解社会矛盾有效途径。公安机关不许可公民的申请,实际是在压制意愿表达、积累和激化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是践踏宪法法律的违法行为。因为严重损害公民的重大利益,按照最高检察院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相关责任人构成玩忽职守犯罪,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未向公安机关申请、或申请后不许可,自行进行的集会、示威、游行,警察驱散后不离开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违法需要处罚。包括多个被告人在内的拆迁访民,在范木根案审理时在法院外面的“集会、示威“,没有警察来驱散,也没有人被处罚,说明公安机关也认为自己不许可申请没理,也认为被告人没有违法犯罪。
二、法律规定抗辩双方的诉讼权平等,公检法人员讯问嫌疑人可以录音录像,律师会见应当有同等权利,如为保障律师的此项权利,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北京等地的司法局和公安局曾联合下文,规定律师会见时被会见人同意的,可以录音录像。常熟市看守所要删除刘卫国律师会见时录像没有法律依据,扣押他本人和律师证更是违法,因为律师证上注明,只有法律规定或司法行政机关才可以扣押律师证,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扣押。
同上理,公民去声援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构成犯罪。看守所也觉得自己理亏,所以有人在看守所外面声援后的2小时就被迫停止违法行为释放了刘律师归还律师证。此事没有移交给公安机关或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也佐证看守所承认自己的做法没有充分法律依据。看守所未报案,警察未到场驱散声援人群,证明被告人等声援人员未违法犯罪。现场声援的人员打110报警和12345,要求解救刘律师,警察不来,反过来证明常熟市公安局对于公民的报警,拒绝履行警察法规定的救助职责,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
三、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监督权。在网上发布有关信息、谴责违法,是公民合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监督权,不构成违法、不可能是犯罪。
四、起诉书把被告人一系列合法的民事行为违法拔高到犯罪高度,不合逻辑、违反常识,并对被告人人格进行贬损和诽谤。
1、把正常的网络传播说成“恶意炒作”的犯罪行为。炒作是新闻媒体发明的新型的传播模式,指利用各种媒体和创新方式反复报道,以引起公众和特定群体的充分关注,主要如对娱乐明星绯闻和大事的连续新闻报道等。炒作后来也经常被应用到公众关注的案件上,以引起社会监督和有权机关的关注,促使尽快得到公正处理。如内蒙呼格案、聂树斌案、佘祥林冤假杀人案等,都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炒作原来是媒体的专利,公众无法参与,但近十年来博客、微博、微信等私媒体的迅速发展,为公众提供了炒作的机会,也大大促进了炒作案件的公正处理。故公民“炒作”案件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是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至于在炒作中可能发生的诽谤、名誉侵权等“恶意炒作”的违法行为,被侵权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权。没有监督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炒作某些地方党和政府的负面新闻,如暴力违法拆、截访等,是对公权力社会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应当得到宽容和支持,不应当予以打击,否则就是掩盖和纵容公权腐败。2007年,因为以反复降价赔偿的方式违法逼迁,苏州的癌症病人马雪明杀死入户殴打家人逼迁人员2人、重伤1人,被判死刑。因为当时舆论炒作不够,知道的人很少,导致2013年范木根事件再次发生。苏州因此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因为违法拆迁发生两起重大杀人事件、最终导致5人死亡的城市,使城市形象大幅贬损。其实杀人和被杀的都是违法拆房的受害者。如果马雪明拆迁血案当时就被充分炒作,人人知晓,应该不会再有后来的范木根事件发生。
2、对政府和社会不满。政府行为分为合法和违法两大类。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有批评和监督的权,为此专门制定了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行政诉讼法法、行政复议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每年都有大量的政府败诉的案件。公民对政府的违法行为不满并采取法律维权行动是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政府违法,还不予许公民不满,实在是太荒唐的说法。公民只会对政府的违法行为不满,不会对其合法行为不满,因为后者合法且符合他的利益。起诉书把公民对政府违法行为的不满扩大到对政府的所有行为不满,进而把对政府不满“升华”到违法犯罪的动机的高度,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3、抱团取暖,相互关联、形成团伙。公民在维权过程中相互联络、交流、帮助、支持,是正常合法的民事行为,用勾连、团伙这样的字样,是对他们的侮辱。
4、在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被告人等都是拆迁的被害人,财产利益严重受损,长期维权无果,但一直未停止维权。大家一起声援同样是被违法拆迁的范木根,怎能是没事找事或滋事?何为非法聚集?怎么非法了?纯粹是主观归罪、恶意诽谤。
五、办案程序大规模违法,应当纠正,并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责任。
1、立案(决定书)违法,立案时没有任何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凭空立案,全国没有看到戈觉平……等人这种立案决定书,倪金芳名字不是“等人”,没有倪金芳的立案决定书。
2、常熟市公安局管辖违法,苏州市公安局立案后指定其直属分局管辖,没有指定常熟市公安局管辖的文书。
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违法,倪金芳在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新怡花园1幢406有自己的固定住所,本案又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依法应当在自己的住所监视居住。
4、传唤(证)违法。因为倪金芳明显没有犯罪事实,应当在先行进行立案调查。
5、传讯违法。倪金芳没有犯罪事实。被羁押(看守所)和实际羁押(指定居所监居)直接讯问即可,完全无必要制作传讯通知书,多此一举。
6、开出传唤证1份、传讯通知书80份。这么一个小小的不是案子的案子竟然讯问这么多次,国内罕见,笔录记载的内容数十次地重复,办案水平极其低劣,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是一种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
7、传讯通知内容虚假,传讯地点写的是“常熟市公安局办案分中心”,实际地点是该假日酒店的206房间(笔录有记载)。
8、传讯通知书应当给被通知人倪金芳的,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结束后全部违法予以没收,目的是消灭违法办案的有关证据。
9、以违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使被告人倪金芳等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采信。
10、刑诉法和最高检察院规定,指定监居场所应当由检察院检查验收,由公安警察执行看管。指定监居倪金芳的场所是一家商业性的假日酒店,工商目录上没有有此营业范围,不可能通过检察院的检查验收;由保安看管倪金芳等被告人和证人也违法。
2016年11月8日,常熟市公安局以申请人涉嫌扰乱法庭秩序罪,决定对申请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常熟市沙家浜网络神卡通假日酒店208房间。2017年4月28日解除监视居住,期间171天。在此期间,常熟市公安局的警察对申请人都在居住处讯问,由穿“特勤”字样的保安人员24小时分班看守。睡觉晚上17点至凌晨1时被捣醒不让再睡;吃饭是馒头蘸盐,三餐如此,连续40天;后来改成馒头加三根短榨菜丝,当时感觉到是美味,馋得甚至咬到舌头出血肿大;洗澡、洗头只能用冷水;冬天门窗打开,在零下8度都如此;穿单衣单裤,给脏臭的棉衣没法穿;喝水控制,高兴就给喝,不高兴就没有。倪金芳多次绝食抗议迫害和虐待。因为长期虐待,导致倪金芳每天嘴唇掉一层皮,连续15天便秘无大便,引发痔疮、尿频,原来近120斤,后来只有不到90斤,肋骨看得清清楚楚,两腿像麻杆一样,十指肌肉萎缩,瘦的变形,头发长和野人一样,精神恍惚,内心十分恐惧,怕他们搞死倪金芳,活摘器官。倪金芳被虐待后的悲惨状态的录像,警察给崔祥方,来威胁他提供证词。倪金芳家里请的律师他们不让会见倪金芳,逼迫倪金芳写了一份不要律师的声明。他们的目的就是造成倪金芳的极度恐惧,然后就配合他们做笔录,后来只能按照他们的要求做了笔录,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还被扣上、抹黑政府、推翻政府的大帽子。做笔录的是苏州市公安局和吴中分局的警察吴镇平、潘晓明、唐健、许䶮(yan),苏州市公安局木渎派出所的阙敏、,他们没有给倪金芳看过警察证。倪金芳的全部笔录在监居过程中对倪金芳长期虐待、刑讯逼供后所做,是以非法方式收集,内容虚假,依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11、在美国侦查取证,应当请求美国司法机关协助调取和移交,中方没有直接的取证权。因为控方没有提举美国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电子文书检查记录证据的证明,被告人等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取证,是侦查人员擅自从博讯、维权网、民生观察网、新唐人电视台、推特、美国之音、权利运动等美国网站在美国本土的电脑存储器上违法窃取,侵犯美国等国家主权,侵犯中国公民在美国本土内的言论自由权,以触犯美国法律的违法犯罪方式收集的证据。这些以非法方法、犯罪方式获取的证据竟然出现案卷中,匪夷所思,依法应当以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12、既然检察机关认为倪金芳和其他被告人戈觉平、王琬平、徐春玲、邢介忠、王明贤、周金丹、朱雪英、陆国英等是团伙犯罪,他们是同案犯罪嫌疑人,就应当同一案审理,却故意拆分成每人一案,浪费国家司法资源和纳税人的钱财,严重违法。检察院的分案起诉的错误,法院可以通过并案审理来纠正,但法院任然将错就错分案审理。检察院和法院目的如出一辙,应该一是故意不让数个被告人当庭对质查清案情,二是怕影响大引发社会关注和监督,说明明知这是错案,以利于错判。只有心理极度阴暗虚弱,强权的司法机关才会这么做,否则完全没有必要这样舍近求远分案处理。
13、刑诉法规定被告人有权委托1-2名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亲友等。倪金芳委托程海,以自己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亲友的身份担任一审辩护,依法递交了单位推荐函、委托书等。审判长张捷收取辩护手续材料后,无理不予接纳,说我说了算,我说不行就不行,蛮横地剥夺倪金芳自由委托辩护人的权利和辩护人程海的辩护权。不仅如此,张捷还违法给倪金芳介绍辩护律师。张捷的行为损害了倪金芳和程海的重大诉讼权利,按照刑法和最高检察院侵权渎职案件的立案标准,构成滥用职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张捷阻止程海参与辩护的目的,应该是害怕揭示本案是一起冤假错案,控告包括他在内的办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
14、刑法第399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构成徇私枉法罪。最高检也侵权渎职罪立案标准也规定:“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按照徇私枉法罪予以立案。本案的办案人员明知没有法律依据和犯罪事实,仍然以追究倪金芳刑事责任为目的的立案、侦查活动,已经涉嫌徇私枉法罪,应当追责。
涉嫌徇私枉法罪的人员有:
1、侦查人员(苏州市和常熟市的警察)47人以上:(白)向旭东、乔昌英、苏隽;王男毅、唐健、许䶮(yan)、邵建惠、吴镇平、潘晓明、阙敏;赵云、田?朱红民、蒋?周青;孙蕾、黄兰、费?陈玮;周诚、谭茗海、刘凡、田青、谢龙飞、闫子民;赵鹏;曹春峰、郭午强;韩旺;陈天龙、陈晓晖、张昊、王兵;张伟;周文才、曲泓霖;孙蕾、曹泓川;李峰;毛立兵、陈天龙等;决定对多名被告人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的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和常熟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和负责人以及局长分管副局长4-6人。
2、检察人员4人以上: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公诉人孙娟,决定起诉的该该院公诉科负责人以及检察长和分管副检察长;常熟市检察院对指定监居的法律监督检察人员。
3、如果判决倪金芳有罪,审判长张捷、审判人员 ,书记员 (司法工作人员,本罪的适格人员);如果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有罪,包括院长在内的审判委员会成员。
以上人员姓名如有误以实际为准,其中认为倪金芳无罪的除外。
三、结束语
有些公检法人员可能内心也认为倪金芳无罪,但迫于上级违法命令不得不执行,自称的理由是共产党员要服从党的领导、公务员要执行上级的命令,否则要丢饭碗、被穿小鞋。但公务员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务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的命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共党章约定每个共产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违纪要处分,故以为只要听从上级的(错误)命令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没事、由上级承担责任或有上级庇护,这是自欺欺人。实际情况是,领导命令你违法,通常处理的主要违法行为人是你。警察、检察官、法官忠实于法律和忠实于党是一致的,凡是违法的都是反党的。但一些公职人员实际是把党的领导人或上司当作党,执行上级违法命令是共同违法也是共同反党。这些人实际信奉的是权力至上主义,根本不把法律和党章的要求当回事,不仅是权大于法、也是权大于党!但你手中的权力还是会受到制约的,最有力的制约就是守法的上级或上级的上级的法律和党纪的监督。你能保证你所有的上级都永远支持你违法违纪吗,答案是肯定的,不会!2017年全国有近53万公职人员受到违法违纪处罚,其中有大量的公检法人员,很多是听从上级违法命令受到处罚。当你的上级成为违法犯罪的周永康、薄熙来一类被追究法律责任时,你将会被如何处理?办案人员可能抱着一种侥幸心理,那么多人违法不会追究到自己,法不治众嘛。当然,以后追究所有违法办理本案全体公检法人员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不大,但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而追究一部分人是必然的。你能保证那时自己不在被追责之列、不会不幸地当作替罪羊?如果不愿意被追责也不能保证自己不被追责,只有不参与或依法办理本案,别无选择。
本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或假案,应当立即停止。公安部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都出台了错案终身追究制度,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仍强行追究倪金芳的刑事责任,认为他有罪的公检法人员是自己在犯罪,最终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中国的法治进程将会予以证明。
被告人: 倪金芳
辩护人: 程海
辩护人: 程海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