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庆: 从法、理、情三方面谈谈新冠肺炎“集中隔离费用自理”问题

 
 
最近,各地开始复工了,有很多地方对外地复工人员,要求 14 天的集中隔离期。出于公共安全的担忧,政府要求集中隔离,有一定正当性。但集中隔离期的费用承担问题,就凸显出来了。
 
近几天,网络刷屏了几起集中隔离费用自理的案例,一个湖北咸宁男子在指定酒店集中隔离, 14 天被收 1.4 万,另一个三口之家在酒店集中隔离花了 3 万多。
 
对一般人来说,这显然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笔钱应当由谁来承担,由谁承担才是符合法律和正义原则的?在给出问题的答案之前,我先做点澄清。
 
我不是一个大政府主义的信徒,虽然现代社会,那种古典的 “ 守夜人 ” 政府已经不可能,但我仍然偏爱里根那句名言,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本身就是问题。所以如果能乾坤倒转,我站在里根这边。但问题在于我们讨论问题必须基于当下的国情,这个国情就是我们不仅是大政府,而且是全能政府,而且这个国情短期内不会有任何改变。
 
现在我可以给出问题的答案了。
 
我认为集中隔离的费用不应让隔离者自理,应当由政府承担。理由包括三方面。
 
一、实在法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2 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应急救援物资 、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9 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由上面这些法律条文可知,政府有责任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有责任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责任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为他们提供生活必须品。
 
既然是法律课予政府的义务,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早就为突发事件预留了相应的财政支持。现在灾难来了,不过是物尽其用罢了。
 
而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2 条明确: 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这意味着那些用于集中隔离的酒店,都系临时征用的。而对于征用,众所周知,政府只会适当补偿,一般仅够弥补或者稍微高出酒店的损失。所以也不存在政府承担集中隔离成本过高的问题。
 
由此可见,不仅要求隔离者费用自理没有依据,而且让其承担每日 300—500 元不等的费用,更是荒唐。如果这是合法的,就已经不再是征用,而是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干扰市场的正常竞争,是权力对特定酒店的利益输送。
 
二、法律之上的原因
 
在法律之上,还有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在,还有政府契约义务在,还有良治政府的道义在。
 
从正义原则来说,任谁都知道,集中隔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措施,无论被隔离者是否自愿,客观上都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做了一定程度的牺牲,他们对抑制传染病扩散是做了贡献的。
 
在限制被隔离者人身自由期间,承担医疗救护和保障其生活必须品,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就是那些在看守所里的嫌疑人,政府都负有该义务,何况对于一个毫无过错让渡自己权利的正常公民呢?
 
从政府契约来说,无论左中右,恐怕都会同意一个观点。救灾防疫是一个政府的底线义务,因为保护国民的生命安全是建立政府最核心的目的。而救灾防疫自然就包括为抑制烈性传染病的传播而对特定人的隔离。即便是理想中的 “ 守夜人 ” 政府,这个都是应当承担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构成了一项政府与国民的基础契约。
 
从道义来说,政府应当对那些复工隔离的人感恩。
 
截至现在,新冠肺炎并没有特效药,疫苗也还在加紧研发中,而且 WHO 已经定位为全球大流行,很多国家都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可见这个病毒的传染性和危害性,根据武汉的治疗经验,该病毒对所有人无差别易感,那些不幸病逝的人中,也并非只有老人。
 
在疫情警报没有解除前,复工本身就蕴含着集中感染的风险。这时候出来打工的人,哪个不是被逼无奈?而具体到政府和企业,不复工就意味着税收断崖,意味着供应链断裂和企业倒闭。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正是这些被逼无奈的人,让复工成为可能,政府难道不应当对这些人感恩?
 
在很多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居家隔离者都予以补贴的今天,我们如何能忍心让集中隔离者费用自理呢?
 
三、我们的政府有财力也有办法
 
如果我们政府的税收规模很小,实在挤不出钱来承担这部分职责,哪怕从应然角度它应当承担,我们亦不会勉强它。问题在于不是这样的,我们的政府有足够财力和能力做到。
 
2019 年,我国税收收入接近 15.8 万亿。这是一个令人咂舌的数字。当然对一个超大型国家,钱虽然多,但需要花钱的地方也很多,这块硕大无比的蛋糕可能已经被切割完毕,当这场灾难来临,政府财政也会出现捉襟见肘的窘境。
 
这个我们不否认。但是这种规模的灾难也不是年年都有。政府完全可以通攥紧 “ 钱袋子 ” 压缩不必要的财政支出,通过调整预算分配方案,甚至通过政府借债寅吃卯粮的方式来应对本次疫情,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再说,我们不是还有个最应手的工具茚炒鸡嘛。反正偶的玛尼一直被稀释,也不差这点了。相对于这些冒着风险去复工的人来说,我比他们要好一点,我仅代表我个人表示,如果稀释用于帮助他们,我愿意。
 
一个国家,就像一个木桶,决定盛水量的是最短的那块木头。同样的道理,一个国家的稳定,与最弱者的生存境遇有莫大的关联。他们一旦绝望,所有人都可能会承担他们绝望的代价。而且当代强大繁荣的国家,没有一个奉行社会达尔文主义。
 
因此,于法于理于情,哪怕基于利弊权衡,集中隔离的费用,都不应当由这些被隔离者自理。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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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书庆: 从法、理、情三方面谈谈新冠肺炎“集中隔离费用自理”问题

 
 
最近,各地开始复工了,有很多地方对外地复工人员,要求 14 天的集中隔离期。出于公共安全的担忧,政府要求集中隔离,有一定正当性。但集中隔离期的费用承担问题,就凸显出来了。
 
近几天,网络刷屏了几起集中隔离费用自理的案例,一个湖北咸宁男子在指定酒店集中隔离, 14 天被收 1.4 万,另一个三口之家在酒店集中隔离花了 3 万多。
 
对一般人来说,这显然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了。
 
那么问题来了,这笔钱应当由谁来承担,由谁承担才是符合法律和正义原则的?在给出问题的答案之前,我先做点澄清。
 
我不是一个大政府主义的信徒,虽然现代社会,那种古典的 “ 守夜人 ” 政府已经不可能,但我仍然偏爱里根那句名言,政府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政府本身就是问题。所以如果能乾坤倒转,我站在里根这边。但问题在于我们讨论问题必须基于当下的国情,这个国情就是我们不仅是大政府,而且是全能政府,而且这个国情短期内不会有任何改变。
 
现在我可以给出问题的答案了。
 
我认为集中隔离的费用不应让隔离者自理,应当由政府承担。理由包括三方面。
 
一、实在法的规定
 
《传染病防治法》第 41 条: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32 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应急救援物资 、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49 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三)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由上面这些法律条文可知,政府有责任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有责任建立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有责任对被隔离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生活保障,为他们提供生活必须品。
 
既然是法律课予政府的义务,就意味着各级政府包括中央政府早就为突发事件预留了相应的财政支持。现在灾难来了,不过是物尽其用罢了。
 
而且《突发事件应对法》第 52 条明确: 政府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这意味着那些用于集中隔离的酒店,都系临时征用的。而对于征用,众所周知,政府只会适当补偿,一般仅够弥补或者稍微高出酒店的损失。所以也不存在政府承担集中隔离成本过高的问题。
 
由此可见,不仅要求隔离者费用自理没有依据,而且让其承担每日 300—500 元不等的费用,更是荒唐。如果这是合法的,就已经不再是征用,而是地方政府滥用职权干扰市场的正常竞争,是权力对特定酒店的利益输送。
 
二、法律之上的原因
 
在法律之上,还有符合自然正义的原则在,还有政府契约义务在,还有良治政府的道义在。
 
从正义原则来说,任谁都知道,集中隔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管理措施,无论被隔离者是否自愿,客观上都让渡了自己的部分权利,做了一定程度的牺牲,他们对抑制传染病扩散是做了贡献的。
 
在限制被隔离者人身自由期间,承担医疗救护和保障其生活必须品,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就是那些在看守所里的嫌疑人,政府都负有该义务,何况对于一个毫无过错让渡自己权利的正常公民呢?
 
从政府契约来说,无论左中右,恐怕都会同意一个观点。救灾防疫是一个政府的底线义务,因为保护国民的生命安全是建立政府最核心的目的。而救灾防疫自然就包括为抑制烈性传染病的传播而对特定人的隔离。即便是理想中的 “ 守夜人 ” 政府,这个都是应当承担的。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这构成了一项政府与国民的基础契约。
 
从道义来说,政府应当对那些复工隔离的人感恩。
 
截至现在,新冠肺炎并没有特效药,疫苗也还在加紧研发中,而且 WHO 已经定位为全球大流行,很多国家都宣布进入了紧急状态,可见这个病毒的传染性和危害性,根据武汉的治疗经验,该病毒对所有人无差别易感,那些不幸病逝的人中,也并非只有老人。
 
在疫情警报没有解除前,复工本身就蕴含着集中感染的风险。这时候出来打工的人,哪个不是被逼无奈?而具体到政府和企业,不复工就意味着税收断崖,意味着供应链断裂和企业倒闭。
 
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正是这些被逼无奈的人,让复工成为可能,政府难道不应当对这些人感恩?
 
在很多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居家隔离者都予以补贴的今天,我们如何能忍心让集中隔离者费用自理呢?
 
三、我们的政府有财力也有办法
 
如果我们政府的税收规模很小,实在挤不出钱来承担这部分职责,哪怕从应然角度它应当承担,我们亦不会勉强它。问题在于不是这样的,我们的政府有足够财力和能力做到。
 
2019 年,我国税收收入接近 15.8 万亿。这是一个令人咂舌的数字。当然对一个超大型国家,钱虽然多,但需要花钱的地方也很多,这块硕大无比的蛋糕可能已经被切割完毕,当这场灾难来临,政府财政也会出现捉襟见肘的窘境。
 
这个我们不否认。但是这种规模的灾难也不是年年都有。政府完全可以通攥紧 “ 钱袋子 ” 压缩不必要的财政支出,通过调整预算分配方案,甚至通过政府借债寅吃卯粮的方式来应对本次疫情,承担起应负的责任。
 
再说,我们不是还有个最应手的工具茚炒鸡嘛。反正偶的玛尼一直被稀释,也不差这点了。相对于这些冒着风险去复工的人来说,我比他们要好一点,我仅代表我个人表示,如果稀释用于帮助他们,我愿意。
 
一个国家,就像一个木桶,决定盛水量的是最短的那块木头。同样的道理,一个国家的稳定,与最弱者的生存境遇有莫大的关联。他们一旦绝望,所有人都可能会承担他们绝望的代价。而且当代强大繁荣的国家,没有一个奉行社会达尔文主义。
 
因此,于法于理于情,哪怕基于利弊权衡,集中隔离的费用,都不应当由这些被隔离者自理。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