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真溅雪:追求民主宪政的先生们、女士们请停止公开议论他人的隱私

 
 
上月曾在一网络杂志上看到网络作家齐XX女士图文并茂地发表了一篇名为《我所认识的刘XX和魏XX》的文章,齐女士在该文中专门议论了海外重要民主人士之一的魏XX先生与作家刘XX女士之间的个人隐私。
 
齐女士在文章中对魏先生进行了言词激越的声讨。当时就觉得齐女士此举有些不妥,以为这不过是齐女士的个人见解罢了,并未打算就此发表我个人对此的看法。不料昨日(10月2日)又从网上看到一位叫昝XX的网络作家在同一家网络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一网络作家致魏XX一封公开信》的文章,再次公开讨论魏XX先生与刘XX女士之间的个人隐私,并对魏先生进行指责。在此公开信的末尾昝先生还加了一句“此为第一封公开信”,看样子可能还将有一系列的“公开信”要发表,这使我意识到魏、刘之间的个人隐私事件由于外人的插手,极有可能愈演愈烈,从而将对中国的民主宪政事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防让出现这一状况,我不得不在此时,对此事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对于长时间生活在西方民主社会的齐女士和魏、刘二位当事人,以及长期致力于中国的民主事业的昝先生而言,在一个现代的民主社会,未婚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一件与他人无关的、他们双方个人的私事,也不违背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他人不应、也无权对此说三道四。
 
当然如果当事双方都;或有一方处于婚姻状态,双方发生性关系显然是错误的,但也只是涉及道德问题,而不是违法更不是犯罪行为。
 
从齐女士的文章内容判断,事发当时刘、魏二位各自都不处于婚姻状态。当然如果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有一方是在违背另一方的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对方而发生性关系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刘女士是否是在魏先生的暴力或胁迫之下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与魏先生发生两性关系,齐文中使用了一个比较含混的词“性侵”。众所周知:所谓“性侵”,是指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之下,通过暴力或威胁对对方进行抚摸、拥抱、亲吻、猥亵直至发生性关系的多种不同行为的一个笼统称谓。不知齐女士所指魏先生对刘女士的“性侵”具体的是指哪一种行为?不过就齐、昝二人的文章来看,显然是指“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
 
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件事是否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魏先生是否使用了暴力或威胁。在齐、,昝二人的文章中均未提及,按常识和正常的逻辑思维判断:如果事发当时,真的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或是魏先生使用了暴力威胁,在齐、昝二人的文章中是不会不指出来的。此外如果此事真的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或魏先生使用了暴力威胁,以追求民主、法治为己任的刘女士,事后为何没有报警指控魏先生的强奸罪?刘女士不致于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吧!此外刘女士在与魏先生发生两性关系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按常理来推断,如果刘女士是被迫遭魏先生强暴而意外怀孕,通常都会采取措施打掉这个“孽种”,以免这个“孽种”生下来给自己带来终生的耻辱,然而刘女士却自愿让这个“孽种”生下来,而且抚养至今,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刘女士与魏先生之间发生的那件事,并非是在违背刘女士的意愿之下发生的(当然也有可能是出于宗教信仰方面的原因,使刘女士不愿采取“打掉”这种方式来处理她的意外怀孕)。
从以上分析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齐女士和昝先生所指控的魏先生对刘女士的所谓“性侵”,实际上不过是在民主社会两位各自都不处于婚姻状况之下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这纯属他们之间的个人隐私,这种事既不违法,也不违背道德,他人毫无必要,也无权对此说三道四。
 
至于刘女士通过DNA检测向法院起诉要求魏先生履行父亲的责任,承担他们女儿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一事,如果DNA检测的结果证实刘女士的女儿确系刘女士与魏先生所生,那么法院自会依法判决魏先生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无需他人对此说三道四。
 
至于齐、昝二人指责魏先生拒绝公佈他们的DNA检测结果,这也属魏先生的个人隐私,除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必要,可以调阅这一DNA检测结果之外,魏先生对外公不公佈这一DNA检测报告,这完全是属于魏先生的个人隐私,他有权自己作出决定,魏先生没有责任和义务必须对外公布这一DNA检恻结果,外人更无必要,也无权要求魏先生对外公佈这一DNA检测结果。因为不论这一DNA检测的结果如何,公佈出来受伤害的都将是刘女士、魏先生和这位女儿。
 
从这件事也反映出我们中国人(包括不少为中国的民主宪政和推行普世价值观念而努力奋斗的中国人在内)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和中共党文化的毒害已经深入骨髓,要将这种影响彻底从我们的头脑中加以清除决非易事。
 
中国传统文化认定“万恶淫为首”,对一切婚姻之外的性行为都持否定态度,特别是对有损女士“贞节”的性行为更是不能容忍。此外维护女权运动者往往有一种先入之见,那就是认为在婚姻和两性关系中女方多是弱势、多是受害方。我想这就是齐女士和昝先生公开著文为刘女士抱打不平的深层次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权力的崇拜(包括由此衍生出的对威权、对名人的崇拜),从魏生生被冠以“中国民主之父”这一头衔便可以看出。当然魏先生对中国民主运动的贡献和为此付出的惨重代价都是巨大的,这是无庸置疑的,但他被很多海内外民主人士(包括齐女士和昝先生在内)冠以“中国民主之父”,便是这种对权威、对名人崇拜思想的表现。如果将魏先生尊之为“中国民主之父”,那么诸位将把时间比魏先生更早、对中国民主的贡献比魏先生更大、付出的代价比魏先生更为惨重的林昭、儲安平、罗隆基诸君置于何处?
 
诸位把魏先生推上中国民主运动的神壇之后,又按照中共党文化对神壇上的人物高大全的标准来要求魏先生,容不得魏先生身上有半点瑕疵,並以此来维护魏先生在他们心目中的“光辉形象”。
 
他们不能容忍处于未婚状态的魏先生有出自人性本能的性要求(齐女士文中指责魏先生召妓,难道齐女士不知道成年未婚男士召妓在许多民主国家都被视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吗?),这实在有违各位宣扬人性和追求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初衷。
 
在此本人建议凡是以宣扬人性和普世价值观,追求民主宪政为己任的各类媒体,今后不再刊登这类纯属个人隐私的内容,更不应公开议论他人纯属个人隐私的事情。而作为为中国的民主宪政和推行普世价值观念而努力奋斗的我们大家,都应努力清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和中共党文化对我们思想观念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否则我们还有什么资格奢谈什么民主宪政?奢谈什么普世价值观念?
 
2020年10月3目写于望春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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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溅雪:追求民主宪政的先生们、女士们请停止公开议论他人的隱私

 
 
上月曾在一网络杂志上看到网络作家齐XX女士图文并茂地发表了一篇名为《我所认识的刘XX和魏XX》的文章,齐女士在该文中专门议论了海外重要民主人士之一的魏XX先生与作家刘XX女士之间的个人隐私。
 
齐女士在文章中对魏先生进行了言词激越的声讨。当时就觉得齐女士此举有些不妥,以为这不过是齐女士的个人见解罢了,并未打算就此发表我个人对此的看法。不料昨日(10月2日)又从网上看到一位叫昝XX的网络作家在同一家网络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中国一网络作家致魏XX一封公开信》的文章,再次公开讨论魏XX先生与刘XX女士之间的个人隐私,并对魏先生进行指责。在此公开信的末尾昝先生还加了一句“此为第一封公开信”,看样子可能还将有一系列的“公开信”要发表,这使我意识到魏、刘之间的个人隐私事件由于外人的插手,极有可能愈演愈烈,从而将对中国的民主宪政事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防让出现这一状况,我不得不在此时,对此事发表我的看法。
 
首先对于长时间生活在西方民主社会的齐女士和魏、刘二位当事人,以及长期致力于中国的民主事业的昝先生而言,在一个现代的民主社会,未婚男女之间自愿发生性关系是一件与他人无关的、他们双方个人的私事,也不违背该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他人不应、也无权对此说三道四。
 
当然如果当事双方都;或有一方处于婚姻状态,双方发生性关系显然是错误的,但也只是涉及道德问题,而不是违法更不是犯罪行为。
 
从齐女士的文章内容判断,事发当时刘、魏二位各自都不处于婚姻状态。当然如果发生性关系的双方有一方是在违背另一方的意愿的情况下采用暴力、胁迫对方而发生性关系则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刘女士是否是在魏先生的暴力或胁迫之下违背自己的意愿被迫与魏先生发生两性关系,齐文中使用了一个比较含混的词“性侵”。众所周知:所谓“性侵”,是指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之下,通过暴力或威胁对对方进行抚摸、拥抱、亲吻、猥亵直至发生性关系的多种不同行为的一个笼统称谓。不知齐女士所指魏先生对刘女士的“性侵”具体的是指哪一种行为?不过就齐、昝二人的文章来看,显然是指“发生性关系”这一行为。
 
现在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这件事是否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魏先生是否使用了暴力或威胁。在齐、,昝二人的文章中均未提及,按常识和正常的逻辑思维判断:如果事发当时,真的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或是魏先生使用了暴力威胁,在齐、昝二人的文章中是不会不指出来的。此外如果此事真的违背了刘女士的意愿,或魏先生使用了暴力威胁,以追求民主、法治为己任的刘女士,事后为何没有报警指控魏先生的强奸罪?刘女士不致于连这点法律常识都没有吧!此外刘女士在与魏先生发生两性关系后,发现自己怀孕了,按常理来推断,如果刘女士是被迫遭魏先生强暴而意外怀孕,通常都会采取措施打掉这个“孽种”,以免这个“孽种”生下来给自己带来终生的耻辱,然而刘女士却自愿让这个“孽种”生下来,而且抚养至今,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印证了刘女士与魏先生之间发生的那件事,并非是在违背刘女士的意愿之下发生的(当然也有可能是出于宗教信仰方面的原因,使刘女士不愿采取“打掉”这种方式来处理她的意外怀孕)。
从以上分析基本上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齐女士和昝先生所指控的魏先生对刘女士的所谓“性侵”,实际上不过是在民主社会两位各自都不处于婚姻状况之下的男女之间自愿发生的性行为,这纯属他们之间的个人隐私,这种事既不违法,也不违背道德,他人毫无必要,也无权对此说三道四。
 
至于刘女士通过DNA检测向法院起诉要求魏先生履行父亲的责任,承担他们女儿的抚养和教育费用一事,如果DNA检测的结果证实刘女士的女儿确系刘女士与魏先生所生,那么法院自会依法判决魏先生应该承担的责任,也无需他人对此说三道四。
 
至于齐、昝二人指责魏先生拒绝公佈他们的DNA检测结果,这也属魏先生的个人隐私,除非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认为有必要,可以调阅这一DNA检测结果之外,魏先生对外公不公佈这一DNA检测报告,这完全是属于魏先生的个人隐私,他有权自己作出决定,魏先生没有责任和义务必须对外公布这一DNA检恻结果,外人更无必要,也无权要求魏先生对外公佈这一DNA检测结果。因为不论这一DNA检测的结果如何,公佈出来受伤害的都将是刘女士、魏先生和这位女儿。
 
从这件事也反映出我们中国人(包括不少为中国的民主宪政和推行普世价值观念而努力奋斗的中国人在内)受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和中共党文化的毒害已经深入骨髓,要将这种影响彻底从我们的头脑中加以清除决非易事。
 
中国传统文化认定“万恶淫为首”,对一切婚姻之外的性行为都持否定态度,特别是对有损女士“贞节”的性行为更是不能容忍。此外维护女权运动者往往有一种先入之见,那就是认为在婚姻和两性关系中女方多是弱势、多是受害方。我想这就是齐女士和昝先生公开著文为刘女士抱打不平的深层次原因。
 
 
 
 
 
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权力的崇拜(包括由此衍生出的对威权、对名人的崇拜),从魏生生被冠以“中国民主之父”这一头衔便可以看出。当然魏先生对中国民主运动的贡献和为此付出的惨重代价都是巨大的,这是无庸置疑的,但他被很多海内外民主人士(包括齐女士和昝先生在内)冠以“中国民主之父”,便是这种对权威、对名人崇拜思想的表现。如果将魏先生尊之为“中国民主之父”,那么诸位将把时间比魏先生更早、对中国民主的贡献比魏先生更大、付出的代价比魏先生更为惨重的林昭、儲安平、罗隆基诸君置于何处?
 
诸位把魏先生推上中国民主运动的神壇之后,又按照中共党文化对神壇上的人物高大全的标准来要求魏先生,容不得魏先生身上有半点瑕疵,並以此来维护魏先生在他们心目中的“光辉形象”。
 
他们不能容忍处于未婚状态的魏先生有出自人性本能的性要求(齐女士文中指责魏先生召妓,难道齐女士不知道成年未婚男士召妓在许多民主国家都被视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事吗?),这实在有违各位宣扬人性和追求民主自由和平等的初衷。
 
在此本人建议凡是以宣扬人性和普世价值观,追求民主宪政为己任的各类媒体,今后不再刊登这类纯属个人隐私的内容,更不应公开议论他人纯属个人隐私的事情。而作为为中国的民主宪政和推行普世价值观念而努力奋斗的我们大家,都应努力清除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糟粕和中共党文化对我们思想观念潜移默化的不良影响,否则我们还有什么资格奢谈什么民主宪政?奢谈什么普世价值观念?
 
2020年10月3目写于望春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