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之惊
3月19日下午2点30分。
我坐在辩护席上,看着力虹被三个法警反铐着,一脸凛然押上法庭,心里咯噔一下,一种不详的感觉涌上来。我原本期望力虹会轻判,虽然不敢奢望无罪开释,但总可以缓刑吧。力虹的妈妈甚至给他买了鱼和一些他爱吃的菜。等他回家呢。力虹的太太董敏更是望穿秋水,她接到开庭宣判的消息第一反应是给我短信:太好了,总算等到这一天了!
我们之所以做出这种预期是有理由的。力虹不过写了几篇批评政府的文章,涉及内容跟高智晟律师基本一样,都是有关法轮功群体的。高律师一天一篇,写了300多篇,力虹只有62篇。高律师文章的尖锐和激烈也与力虹不是一个档次。他们俩罪名一样,都是煽动颠覆罪,高律师被判三缓五,力虹该多少?
我们预期能够判缓刑的另一个理由是有关部门多次给力虹和家属承诺,要轻判,要缓刑。而且在这个案子的整个审理过程中,他们也没有为难家属和律师,都是按照规定办事,我们看不出要重判的一点迹象。但是,法官突然宣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红以撰写大量文章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方式,向公众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建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建红罪行重大,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在归案后有悔过表示,依法对其可予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第55条第1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红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我一下惊呆了。力虹显然也没有料到会判这么重,看到妻子放声大哭,转身高声喊:不要哭,我们上诉!三个警察架着反铐的力虹往外拖,力虹喊,我跟家属说几句话,警察不听,拼命拖,我高声抗议:你们怎么能这样?还讲不讲人道主义?警察根本不理睬我,他们有十几个人围着我们,看来早有准备。我还能怎样?只好架着哭昏过去的董敏走出这个据说代表公平和正义的法庭。
重判何故
我对宁波中院如此重判力虹百思不解。宁波中院自己要重判力虹,一定要跟通过政法委跟检察院协调。它自己决不会在检察院没有起诉的理由中加上自己的私货(罪行重大),它会通过政法委让检察院撤回起诉,加上这句话,这样,它就可以名正言顺的在五年以上重判力虹了。宁波中院没有这样做,并且在一个月前我们询问时,法官还说案子延长一个月。我们知道按照惯例,这是在请示上级,等待指示。在这期间,3月6日,美国国务院发表了人权报告,关于中国部分提到了力虹的案子。第二天,中国政府针锋相对的提出了美国人权报告。13天后,力虹重判6年!这期中的逻辑关系不是耐人寻味么?
如果说这只是猜测,晚上我回到宾馆,路透社的一位女记者打来电话,新华社发布了英文稿。我的朋友找来一个亲共网站的翻译稿:
(综合讯)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19日对张建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张建红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建红,浙江宁波人,因其担任总编辑的“爱琴海”网站,被依法关闭及其曾因从事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等事由,对中国政权和社会制度心怀不满。
2006年5月至9月间,张建红以“力虹”为笔名撰写 110多篇文章,在境外网站上发表,在其中的60多篇文章中,张建红大肆诽谤和诋譭中国国家政权和现行社会制度,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建红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社会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监于张建红归案后有悔过表示,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第2款、第56条第1款和第55条第1款的规定,以煽动颠覆中国国家政权罪判处张建红有期徒刑6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张建红的诉讼权利,张建红的辩护律师也在法庭上发表了充分的辩护意见。(联合早报网)
我一下子彻底明白了:原来是中央的统一部署!近几年来新华社统一发稿的政治个案只有4件,杜导斌案,高智晟案,萧山教案,陈光诚案,无一例外都是中央钦定!力虹案如果是哪位“首长”划了圈,钦定重判,哪里还需要退回检察院加上那四个字?
原来如此!
无罪上诉
当力虹在法庭上喊出:“我们上诉”这四个字时,我一下子涌出千言万语!我们当然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我们当然要上诉!我在一家茶馆一边接受采访,一边撰写上诉状:
力虹是一位具有英雄之气、英雄之魂的侠义诗人,我代书的上诉状一定要彰显出他的英雄情怀和诗侠风骨!
上诉人因本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甬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一、判决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属亵渎法治,枉法裁判
起诉书认定上诉人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虽然指控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但是它毕竟没有说上诉人“罪行重大”,根据起诉书的指控,上诉人应该在五年以下量刑。一审法院却严重违背法律的规定,竟然毫无根据的认定上诉人“罪行重大”,重判上诉人六年徒刑,实在是荒唐透顶,连法律的遮羞布都不要了!
根据一般的司法常识,没有指控就没有判决,检察院没有认定上诉人存在“罪行重大”的所谓犯罪事实,法院怎么能无中生有的自己认定上诉人“罪行重大”呢?证据在哪里?标准在哪里?难道法院能够一身兼两职,自己指控、自己审判么?如此明目张胆地枉法裁判,难道不怕天下人耻笑吗?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的所谓“罪行重大”的认定,既侵犯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权,又剥夺了上诉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实属荒唐之极!
二、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无中生有,大肆捏造并广泛散布虚假事实,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以激起他人不满和仇视”的所谓“犯罪事实”,纯属断章取义,歪曲陷害
第一,判决书没有举出一个证据、陈述一个事实证明上诉人“无中生有,”大肆散布“了哪怕一点”虚假事实“。判决书才是真正的无中生有!
第二、所谓“诋毁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更是荒唐透顶。上诉人的所有文章都是就事论事地发表评论。没有涉及到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如何“诋毁”?
第三、认定上诉人的文章能够“激起他人不满和仇视”更是懦弱心虚的表现,上诉人谴责专制、腐败的社会现状,目的是推进社会进步,如果在客观上能够让群众提高民主法制意识,共同促进国家的民主化进程,岂不功莫大焉?又何罪之有?难道人民法院要为专制张目?为腐败保驾?
三、上诉人撰写文章批评政府是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对上诉人做有罪判决严重违宪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上诉人依据宪法的上述规定,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批评控告权,对存在于我们社会的专制、腐败现象提出批评和谴责,这是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权利!国家既然在宪法中规定了这些权利,上诉人行使这些权利如何就成了犯罪?将上诉人行使言论自由权、批评控告权的宪法权利等同于犯罪行为,这样的判决将置宪法于何地?置国家的司法形象于何地?
四、本人的认识和上诉要求
本人自始至终、现在也坚持认为,上诉人撰写文章主观上是要促进国家人权状况的改善和民主法治的进步,不是为了煽动什么人颠覆国家政权。客观上可以让更多的人包括国家领导人认识和了解到我们社会存在的严重的专制、腐败现象,认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所以,上诉人对我们国家,我们民族,只有功,没有罪!如果说这就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想问问各位法官,你们要把国家政权当做什么?
高级法院的法官们,上诉人认为,在我们国家、我们民族自由民主的前夜,本人的所作所为,都是秉承作为一名有良知的知识分子所应坚守的那种历史责任和牺牲精神,为国家和民族进言。本人知道,历史的每一次进步都要以牺牲他最优秀的儿女作为代价的,如果你们坚持要与历史为敌,人民为敌,与世界文明准则为敌,那么,你们就这样下判吧。假若你们还有起码的司法良知和荣誉感,你们应该判我无罪!
因为我相信,历史不久就将证明我是无罪的!
我知道上诉也可能是徒劳,在这个法律被蔑视、人权被践踏、正义被嘲弄、良知被抛弃的社会里,这份上诉状可能会成为掌权者窃笑的材料,会成为他们继续在不见天日的看守所囚禁知识良心的理由,但是我们还是要上诉!我们要穷尽所有的手段,用尽所有的权利,不图让执政者良心发现,只求为历史留下纪录!我们将记下所有的耻辱和光荣、肮脏和圣洁、卑劣和高贵,让后人走过这段历史长廊的时候,记住一个诗人的名字,也记住那些迫害诗人的专制者的嘴脸!
2007年3月19日力虹被宣判之日于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