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国人大政协
建议人:刘杰,女,1952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分局逊克农场26居民组。身份证:232625195201031522,邮编:164423,电话3391590604。
建议被审查违宪侵权机关: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B、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C、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D、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案由:行政违宪侵权、司法违宪侵权
我是中国宪法诉讼第一案,状告一府两院行政违宪侵权,司法违宪侵权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三十三条、四十一条规定,向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申请,请求全国政协委员会维护宪法的神圣尊严,履行宪法和法律、保护我公民的合法权利提出违宪审查申请,申请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给予支持,并且依法作出书面答复和司法解释。
建议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违宪侵权
根据《宪法》第五条和三十三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管辖范围内的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大型国有企业内设立的政府和公检法等机构,是企业雇佣制,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贪污腐败十分严重,企业雇佣的公检法也不是国家公务员,是局长雇佣的。怎能查处贪污腐败买官卖官、欺压百姓,中央的政策再好,农垦人民也见不到阳光,有公检法机构,没有人大监督机制,农垦人民没有选举权,就没有民主监督机制,农垦的土地使用权在干部手中,非法收取农业税承包费变相贪污十分严重,非法卖地五年、十年期十分严重,国有农场土地成了局长、场长私有化了,成了地霸王、土皇帝了,损害了农垦160万人口的利益。公检法机构为干部服务,形成了黑恶势力集团,百姓苦不堪言,我和农垦人民深受其害,有冤无处伸,这种体制于宪法相抵触,侵犯了农垦公民的合法权利,应予撤销。请求全国政协审查国务院行政违宪和行政不作为的行为,责令国务院撤销农垦国有企业设立的政府机构,政企分开,向全国人大提案撤销农垦系统的公检法等机构,司法独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农垦体制与宪法相抵触,应坚决废除。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宪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依宪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违宪侵权,申请人于2001年6月13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信访接待室,举报控告黑龙江省农垦内的贪污腐败和公检法形成的黑恶势力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两次非法执行,聚众哄抢我夫妻兴办的开发性畜牧厂全部财产被打、砸、抢、洗劫一空造成停产、停业的重大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信访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没有依法保护举报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反而被工作人员毒打后送昌平收容所关押。第二天遣送到黑龙江省委省政府收容所。哈尔滨三棵树哈通街64号关押。我身受重伤,左眼受伤外伤性白内性,没有得到治疗,到现在双眼视力0.1,致成重残。我在被关押期间于2001年6月14日,我夫妻兴办的开发性畜牧厂财产,33头黑白花奶牛,其中有17头带犊的母牛被抢走杀光、拖拉机一台、重耙一台、播种机一台、三铧犁一台、脱谷机一台、四轮车一台、拖车一台、开荒犁一台,被砸碎黑恶势力团伙当成废品卖掉,没有通过我当事人一个签字评估作价,抢光后,北安农垦法院和公安人员参与聚众哄抢,持枪帮凶抢光后,罪犯摇身一变成了办案人了,制造假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北安农垦法院制造两起假案掩盖一伙黑恶势力团伙,两次重大抢劫犯罪,农垦的,公检法成了黑社会老大了,听从农垦总头的指示,打击报复。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全国人民赋予履行宪法和法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法律保障机关。
根据《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宪法第41条,剥夺践踏我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侵犯了我的诉讼权。诉讼权是人权的第一屏障,没有诉权就没有人权,侵犯了人权、人身健康权、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一切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承担违宪侵权责任。一个人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我在最高执法机关公民的合法权利被侵害,被毒打、关押致残,我家私有财产被抄家,倾家荡产,无家可归。我是怎样活下来的?一个农民办厂、创业按中央的和国家的法律走脱贫致富奔小康之路,遭受如此的暴行。没有走上致富路,走上了血与泪的上访、打官司、告状之路长达十年之久。我在上访路上认真的学习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规定,于2001年10月8日,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到至今无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能高高挂起没有宪政审查机制,没有宪法法院、最高执法机关违宪违法没处管,中国怎能依法治国!我坚信宪法的神圣尊严,只好向全国政协提出违宪审查,依法确认违宪侵权问题,还受害公民的公平、公正等答复。证据详见《中国社会导刊报导》。
三、最高人民法院违宪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一条,依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违宪违法侵权,侵犯我公民的诉讼权、人权、财产权,造成损失扩大。
1、付景江、刘杰夫妻于2001年5月29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0)黑农林经监字第15号民事裁定不服,院长发现错案、假案不究,包庇违法执行聚众哄抢,法官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畜牧厂停产、停业损失扩大。断章取义的使用了《民事诉讼法》第177条2款发回农垦中院重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申诉人对黑龙江省农垦中院于2000年6月3日下达的(1999)垦经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按法律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的,依法改判的,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1999)垦经再终字第19号民事判决,(我们是原审被告)北安农垦法院与逊克农场(畜牧厂合同甲方)故意撕毁承包合同于96年12月19日,逊克农场场长指示法庭庭长赵久义、书记员李波、公安人员邹国防、刘景才、赵忠致二分场场长曹志明、26队队长纪风林等十人,电视台记者刘松涛非法聚众20余人,三台五十五型号机动车、一台小车、于早9点左右到26队办公室,仗势欺人,把我夫妻当事人关押到26队后,一伙黑恶势力团伙到我畜牧厂去抢粮(26队畜牧厂距离6公里远),抢粮团伙到我畜牧厂后,把家人、雇工全部赶走不许拦,谁拦就拘留谁。公安人员持枪帮凶抢劫,法庭庭长违法抢劫,没有任何法律文书和法律依据,把家人雇工赶走一个不留后,把96年我畜牧厂种的419亩大豆种籽田(黑河11号名品)全部产品抢光,没捡斤、没过秤、没给任何手续,每亩产量按300斤估算125700斤,抢走的产品由场长王兴才的委托代理人纪风林卖掉1.50元1市斤,价值人民币188550.00元。抢粮第二天于96年12月20日参加抢粮的罪犯法庭庭长赵久义、李波与合同甲方场长王兴才恶意串通,行贿受贿于第二天12月20日一天时间制造一起假案,罪犯赵久义、李波摇身一变又成了办案人了,逊克农场故意违反三份合同约定,恶意告诉乙方受害了。付景江、刘杰当了被告、逊克农场违约96年5月6日开荒劳务合同规定。乙方付景江、机车和人力给逊克农场打工,农场给付景江下任务开荒250亩。当时经支部研究供应乙方油材料为甲方开荒。我们乙方给甲方打工应挣6万元劳务费,甲方不给打工钱。我们干活白干了还当了被告。逊克农场以拖欠油材料款为名,把乙方送上了被告席,法院制造假案把聚众哄抢畜牧厂的财产与本案无关的标的物188550.00元的财产顶油材料款3万多元。付景江打工钱60000元,甲方不给又抢走大豆财产188550.00元。共计248550.00元。被黑恶势力贪窃分割了,反而付景江不欠逊克农场任何款项,逊克农场诬告陷害,掩盖聚众哄抢犯罪事实,三级法院包庇犯罪团伙,到至今逍遥法外,一伙人打击报复三次聚众打、砸、抢,把我夫妻投资兴办的开发性畜牧厂价值几百万元财产洗劫一空。畜牧厂被抢停产到至今,我们按法律程序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到现在不予立案和答复。反而与下级法院串通我畜牧厂又两次被抢案中出案。造成损失扩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侵害我公民的诉讼权。
2、我于2002年6月1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黑农林经监字第1号驳回再审通知和(2001)垦经再终字第4号判决不服,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答复,假案至今无果。
3、于2001年10月8日,我到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也没有书面答复。
4、我于2004年2月9日,到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达“国法协函(99)号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国务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违宪到现在没有作出书面答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全国最大的行政诉讼案,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说国务院不能告,中国是权大?还是法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最高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书面答复,这就证明权大于法的观念没有突破!侵害了我公民的合法权益。
5、于2005年1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4)黑确赔字第9号驳回申诉通知不服,于2005年1月21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案由是:司法渎职侵权确认赔偿,北安农垦法院两次违法执行,聚众哄抢我畜牧厂财产,提出司法确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日立案,案号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监确字23号,到至今无果。本人申请见承办人,不知承办人是谁,到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不告诉你办案人是谁,什么都不告诉你,这样的审理怎能体现公平、公正、透明、当事人有权知道办案人的名字。为什么不告诉也不答复。以上事实证明最高人民法院违反宪法第41条规定和法律规定,违宪违法侵权。
四、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体制违宪侵权
我于2006年10月23日,到中办、国办、信访办举报农垦干部非法收取农业税,变相贪污,遭到打击报复。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违反中央政策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7月16日下达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通知,国发(2005)24号文件第六项和2006年3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农垦不但没有免除农业税和承包费或者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反而非法增加承包费,干部卖地连年加码,加重农工负担,欺压百姓说中央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我们不听,不归共产党领导。我们逊克农场干部说的:“还说我们就听我们上司的,我们上司说的话就是法,不交承包费就抢,不抢就下岗”。于2006年12月3日逊克农场二管区区长杨德军和26队队长赵光宇等各连队队长十多个人,于上午9点钟到我家抢粮,被当事人付景江拦住说你们拿出合法手续,他们没有任何手续。付景江拿出中央文件,杨德军说不归共产党领导,农垦是企业,胡锦涛、温家宝批示也不听,他不能亲自来给你解决,我们为我们上司负责,让抢就抢,违法也得这样干,不抢就下岗。杨德军把二管区派出所人叫来把我丈夫付景江带走后,二管区区长杨德军和26队队长赵光宇把我家大门大开,把院内存放的大豆产品35000多斤,价值人民币4万多元抢光。聚众20余人都是农场当官的,抢粮当时村里有人给刘杰挂电话说你家没人,有人抢粮你家粮呢?用两台汽车装呢?刘杰当时在北京海淀挂110求助,110告诉省公安厅110,省公安厅110告诉农垦总局110,农垦总局110给北安110挂电话,通过逊克农场110把抢走大豆在20公里外扣下。我们报案后农垦总局和北安局长下令公安局。检察院不许管,不许抓人,也不给抢走的财产。干部红眼了,想把财产卖掉成为已有,以非法收取农业税为名,贪污腐败占全国首位。从2005年到2007年农垦收取老百姓的血汗钱3000多亿元,干部贪污犯法没人管吗?这就是农垦另立天下,私设公堂,独立王国的罪证。
请求全国政协高度重视我提出的建议,改革农垦体制,维护农垦人民的利益。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今天,中央和各级政府应该支持我们农民办企业。在反腐败加大力度的今天,中央应该下决策铲除农垦的贪官污吏,维护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犯罪团伙的刑事责任,追回三次被抢的我畜牧厂全部财产,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恢复再生产,支持我们第二次创业。为盼!
敬呈
建议人:刘杰
2007年2月5日
电话:1339159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