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大校园的港独标语,中港又出现大合唱。中共喉舌《人民日报》昨发表评论斥标语违法乱纪、不仁不义,指每一所大学的管理者都有责任和义务制止违法行为。新民党等亲共组织更指港独标语违反国际公约,要求中大限制不当言论及宣传品。如此中港一体,令人叹为观止,也令人担心香港甚么时候要开始实施以言入罪,要开始实施中共把讨论当煽动、批评当抹黑的刑罚?
以言入罪 煽动罪属过时
行政会议新贵汤家骅早前表示,展示港独标语,有可能干犯《刑事罪行条例》第九、十条有关的煽动罪。这似乎为中共、亲共组织和媒体指摘中大港独标语犯法提供了依据,也令人怀疑港府会否创下1971年《刑事罪行条例》订立以来以此条文提出检控的先例。
前法律界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上周撰文指出,1938年通过的《煽动条例》条例已订明,「怂恿(persuade)女皇陛下子民或香港居民尝试循合法途径促致改变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项」,本身不构成「煽动」。1996年港府修订《刑事罪行条例》时,两个律师会均认为煽动罪属过时,是殖民地主义和以言入罪,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订的基本权利。
今日新民党的认知与两个律师公会20年前的认知恰恰相反。令人担心的,不只是港府持续不断的政治检控,更有中港政治、法治的一体化。如果连大学都不能讨论港独等香港前途问题,如果连大学的讨论都可以被视为干犯煽动罪,香港还有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吗?
自梁振英炮轰港大《学苑》港独文章后,中港屡屡演出反港独大合唱。去年4月,《人民日报》海外版发表文章,批评港府姑息港独言行、没有对港独分子组党进行刑事调查。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当日就宣布,执法机关正循《公司条例》、《社团条例》及《刑事罪行条例》及其它刑事法例,四方面调查港独违法问题。但一年半过去,从梁振英到林郑月娥,从西环到北京,有谁论证出港独言论触犯了哪一条香港刑事法例?
汤家骅能想到的干犯煽动罪,律政司岂会想不到?只不过动用一条束之高阁数十年的过时法例,还不一定能胜诉,港府能不顾及法治形象及国际声誉?正如吴霭仪所言:「今日无人能阻止特区政府行使强权,拿第九、十条出来起诉中大学生展示『香港独立』标语,但特区也就实时落得『政治检控』之名,难塞悠悠之口。」
混淆法律道德 误导公众
亲共议员、政党如今把中大、教大标语相提并论,混淆法律界限与道德底线,无非是挑动群众斗群众的政治手段,企图误导公众。再发展下去,香港就要同中国一样,禁止妄议中央、妄议共产党、妄议共产党领导人,把批评当作抹黑、当作颠覆国家政权。
台湾民进党前党工李明哲案就是最新的示范。他是第一个被中国指控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台湾人,昨日在湖南受审时三番五次被质问的所谓「罪行」,就是「撰写批评或抹黑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以及中国现行制度的文章,鼓吹在中国建立西方的多党轮流执政的类似文章」,批评还不时被转换成「恶意攻击」、「恶意抹黑」的字眼,让人想起文化大革命时的「恶毒攻击伟大领袖罪」。
只有在一党专政的独裁政权下,批评一党专政、要求多党轮流执政才会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讨论地区独立等前途问题、提出独立公投或自决才会被视为犯法。君不见,美国、台湾等每隔四年就有一次合法推翻执政党的机会?苏格兰、魁北克等可以合法举行独立公投?香港没有独立公投的权利,没有推翻中共钦点特首的权利,现在连讨论前途、批评共产党的权利也要丧失了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