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辛亥革命时期, 源自西方的公民的权利思想被先进的中国的知识分子所接受, 并成为中国近代思想启蒙的主要内容。强调参政权并把其看作兴国权的手段是这个时期思想启蒙的特色。同时, 民族危机的背景决定了他们的思想倾向是国家权力高于国民权利, 国家自由高于公民自由。

关键词: 辛亥革命; 国民; 公民; 权利; 自由

辛亥革命时期的“国民”或“公民”思想已成为近代思想史的重要课题。美国学者扎罗(Peter G. Zarrow)专门分析了近代中国的“国民”与西方近代公民的区别与联系的[ 1 ] ; 刘泽华专门研究了从臣民意识与公民意识特征及其在近代的转变过程[ 2 ] ; 梁景和着重研究了清末国民的参政意识和培养国民途径问题[ 3 ] ; 严昌洪专门研究了成立于1903 年的“国民公会”[4 ] ; 张灏和胡代胜研究了梁启超的公民意识[ 5 ] ; 马小泉研究了晚清绅商的公民意识[ 6 ] ; 刘健清探讨了近代公民意识、政党与近代中国社会的关系[ 7 ] .

一般地阐述辛亥革命时期启蒙思想以及具体的国家观念、权利观、民主观的成果可谓汗牛充栋[ 8 ] ; 本文综合了前人的研究成果, 并试图更完整展示辛亥革命时期“国民”与“公民”的提出过程及其基本含义、再现当时“国民”或“公民”观念的基本内容、揭示当时“国民”或“公民”思想的价值倾向, 以期学术界对那个时期公民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情况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

一、“国民”与“公民”的近代含义

“国民”一词, 在先秦就已出现, 《左传》就有“先神命之, 国民信之”[ 9 ] 之说, 汉诸侯王藩国内之民也称国民, 其基本含义是“一国之民”[10 ] (P573) .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多次使用“国民”一词, 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的人民, 是个民族主义范畴。

首次给国民注入近代含义的是梁启超。他在1899年首次对“国民”作了比较完整的描述: “国民者, 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 舍民之外, 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 治一国之事, 定一国之法, 谋一国之利, 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 其国不可得而亡, 谓之国民”[11 ] (P56) .1902 年他又提出: “有国家思想, 能自布政治者, 谓之国民”[ 12 ] (P16) .

“国民”在当时是与“奴隶”对立的。《说国民》一文如是说: “何谓国民? 曰: 天使吾为民而吾能尽其为民者也。何谓奴隶? 曰: 天使吾为民而卒不成其为民者也。故奴隶无权利, 而国民有权利; 奴隶无责任, 而国民有责任; 奴隶甘压制, 而国民喜自由; 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 奴隶好依傍, 而国民尚独立。”[13 ]并进而提出, 要摆脱奴隶状态, 就要向法国那样, 以国家为“国民之田”, 以18 世纪启蒙思想者为“国民之农夫”,以自由平等之说为“国民之种子”, 不畏牺牲和劳苦,辛勤耕作, 而收“国民之果。”

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中明确提出“国民”是一个法学用语, 并指出: “自法律论以言, 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方面观之, 则独立自由, 无所服从; 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 则以一部对于全部, 而有权利义务, 此国民之真谛也。”[14 ] (P83)

辛亥革命时期, “国民”成了当时最时髦的概念。总的来说, 他们赋予国民的特征是: 有国家思想、能主张权利并能履行义务、有平等意识、讲公德、人格独立、合群、进取等等。从“国民”的种种特征上看, 当时的“国民”已接近西方近代的“公民”。正如我国学者刘泽华指出: “这些认识所使用的概念和价值标准与传统的臣民观念截然不同, 意味着一种崭新的公民观念已经冲破传统观念的藩篱, 开始向人们的意识渗入”[15 ] .

“国民”有西方近代公民的含义, 还不能完全等同于西方近代的“公民”。正如西方学者扎罗( Peter G.Zarrow ) 所指出的那样: “新词‘国民’( Guomin ) 实际上起到了从‘一国之民’ (a national) 到完整意义上的‘公民’ (a full2fledged citizen) 的过渡作用”[16 ] (P18) .这个提法基本把握了清末民初“国民”的含义。

辛亥革命时期的许多刊物也出现了“公民”一词。“公民”最早出现在古希腊的城邦, 指有权参与政治和分享政治权力的男性自由民。近代的“公民”泛指属于某个国家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社会成员。近代西方“公民”注重个人权利与自由。当然, 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不同阶级或阶层的的国家成员所享受的政治权利往往是不同的。随着民主制的发展, 选举和被选举的性别歧视和财产限制逐步被取消, 法定的政治权利趋于平等。

在我国, “公民”最早出现在《韩非子。五蠹》中,一是指弃私利而愿为公共利益、国家出力的人。韩非子认为, “就安利而避危穷”是人的本性, 所以“公民少而私人众”[17 ] .二是指朝廷直接控制下的臣民, 谓“君主之民”或“公家之民”[ 17 ] , 这是相对于依附私人地主的农民而言。

鸦片战争后不久, 梁廷楠在介绍了美利坚民主制度时, 就提到了选举“统领” ( 总统) 的“一公之民”[18 ] (P1 —2) .康有为在《大同书》中设想了一个能够解决各国争端并有自己“公地”的“公议政府”, 居住在“公地”上的居民不分男女都是“公民”, 来自各国的“公议员”也可留在“公地”成为“公议政府”的“公民”[19 ] (P 113 —114) .康有为的《大同书》中的“公民”不是古希腊罗马意义上或近代意义上的“公民”, 也不是近代民族国家的公民, 有点类似今天的所谓“世界公民”。

1899 年, 梁启超在他的《国民十大元气论》中说到: “人而不能独立, 时曰奴隶。于民法上不认为公民。国而不能独立, 时曰附庸, 于公法上不认为公国。”[ 20 ] (P62) 以后他又在《论自由》一文中提及“公民”:“凡生息于一国中者, 苟及岁而即有公民资格, 可以参与一国政事, 是国民全体对于政府所争自由也。”[21 ] (P40 —41) 梁启超所指“公民”指的在法律上独立自由权, 在政治上有参与权的国家成员。

清政府推行新政, 康有为积极响应, 写了《公民自治篇》一文。他羡慕西方的公民, “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 故命之曰公民。人人皆视其国为己之家, 其得失肥瘠皆有关焉。夫家人虽有长幼贵贱, 而有事则必聚而谋之, 以同利而公其患。”[22 ] (P173) .他认为,中国贫弱就在于国人无权, 把国家所有的权力和责任都推到一二个人身上。“故有公民者强, 无公民者弱; 有公民虽败而能存, 而无公民者经败而即亡”[ 22 ] (p174) .他认为, 在民智未开、国会未能遽立的情况下, 可以先开地方议院, 让公民参与地方事物。康有为的公民资格是: “凡住居经年, 年二十以上, 家世清白, 身无犯罪,能施贫民, 能纳十元公民税者。”[22 ] (p176) 康有为要设的“公民”实际上指的是有财产、在地方自治中有参与权的人。

清政府的预备立宪激发了改良派和立宪派的政治热情。如何成为立宪公民是他们宣传的主题。宪政公会出版《公民必读》, 据说风行一时。吉林自治会为“补助宪政, 发人民爱国心”, 还出版《公民报》, 此报后被清政府取缔。这里的“公民”与康有为的基本一致。

综观知识分子对“国民”与“公民”两个概念的使用, 可以看出, 两者的关系为: (一) “国民”等同于“公民”。当时有人把古希腊的“公民”称作“国民”。(二) “公民”是“国民”的一部分。所谓的“选公民”就是依据教育程度和财产状况从所有“国民”中选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

由于当时的大多数知识分子, 对西方政治制度、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宪政和自由主义思想等等还了解得不够全面和深刻, 他们在概念的使用上也不是很清晰, 当时“国民”或“公民”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近代的“公民”。但从其具体内容上看, 基本包含了近代“公民”的因子, 因此, 我们可以说是中国式的“公民”。

“国民”与“公民”概念的普遍流行, 在近代中国社会是极其重要的。过去, 在中国的话语世界中, 到处充斥“臣民”、“子民”、“小民”等字眼; 在人们的内心世界里, 充满着“圣上英明”和“小民岂敢”的崇圣和自贬意识。今天, 部分知识分子终于发现了“国民”或“公民”, 知道了作为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有义务也有权利, 人格皆平等, 这有着划时代的意义。同时, 由于有了“国民”或“公民”这两个浓缩着近代意识的概念, 也为近代思想启蒙提供了方便。

可以说, “国民”或“公民”在中国的流行, 标志着中国思想界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从臣民观念向公民观念过渡的时代。

二、公民权利思想的阐述

权利义务思想是公民思想的核心。有无权利是公民与臣民或国民与奴隶的根本区别所在。当时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对国民权利进行多方面的阐述。总的来说, 当时有识之士对于国民权利思想的阐述主要包含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 为国民权利辩护

一些知识分子以“天赋人权”为思想武器, 反对专制, 张扬人民权利[ 23 ] (P123 —126) .“天赋人权”很难说是一种科学的理论, 但确实是捍卫人权的一种很有用的理论假设。有了“天赋人权”, 中国知识分子所提倡的国民权利自然就顺理成章了。1902 年逃亡到日本的梁启超思想趋于激进。他曾提出: 权利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标志, 没有权利的奴隶实质上等同于禽兽; 人要成其为人而不是野兽, 就要把被剥夺的权利夺回来。这实际上是卢梭思想的诠释。他要国民不仅要有国家思想也要有权利思想, “国家譬犹树也, 权利思想譬犹根也。其根即拔, 虽复干植崔嵬, 华叶蓊郁, 而必归于槁亡, 遇疾风横雨, 则摧落更速焉……国民无权利思想者以之当外患, 则槁木遇风雨之类也”[24 ] (P39) .所以他疾呼:

为政治家者, 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为教育家者, 以养成权利思想为第一义; 为私人者, 无论士焉农焉工焉商焉男焉女焉, 各以自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义。国民不能得权利于政府也,则争之; 政府见国民之争权利也, 则让之。欲使吾国之国权与他国之国权平等, 必先使吾国中人人固有之权皆平等, 必先使吾国民在我国所享之权利与他国民在彼国所享之权利相平等。[ 24 ] (P39 – 40) .

从这里可以看出, 梁启超的关于国民权利的某些个别论述已经达到了当时的最高水平, 甚至对今天的中国公民还具有警示作用。中国人, 无论是什么角色, 都要扪心自问: 是否在伸张自己的权利? 是否以权势摧压别人的权利?

权利的实质是保护私利, 成了当时先进知识分子的共识。梁启超说, 他本来对杨朱的“人人不损一毫, 人人不利天下, 天下治矣”的观点深为痛恨, 今天看来则很有道理。“所谓人人不利天下, 固公德之蟊贼, 其所谓人人不损一毫, 抑亦权利之保障也。”梁启超进一步说, “不损一毫”不在于争一毫之利, 而是争一毫之所有权, 争一个人的人格。梁启超还指出, 一人的权利不仅要死守, 更应该去争取。所以他认为, 杨朱还不懂得权利的真相, “彼知权利当保守勿失, 而不知权利以进取而始生”[ 24 ] (P36) .

《权利篇》作者也提出, 权利思想的核心是互不侵害。“人之权利各有畛域, 而不可以互相侵害。倘有大逆不道, 犯天赋人权之公理而无所忌惮者, 则必防御之, 恢复之, 虽力有不敌, 智有不足, 亦必犯百死以相抗, 而勿稍踟躇。”[ 25 ] (P483) .“夫权利思想, 即爱重人我权别之谓。我不侵害人之权利, 人亦不侵害我之权利,设有来侵害我者, 防御之, 恢复之, 不容少须假借, 不准退委辑让, 是权利思想之大旨也。”[ 26 ] (P479 —480) .

在中国古代, 尽管也有些异端公开为私利辩护, 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还是轻私利。把私利与权利结合起来, 是从20 世纪初年开始。私利应该死守, 应该堂而皇之地去争取, 同时在追求私利时不能互相侵害。这样的观点, 说明了一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在观念上已经跨进了近代政治文明的门槛。

(二) 用“国民”平等身份解构传统等级秩序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 一直沿袭着士农工商的“四民”排列。尊崇儒学, 使“士”成了“四民”之首, 享有种种法律和社会特权; 农业社会的“重农抑商”国策, 使“农”的社会地位又高于“工商”。在一片实业救国的呼声中, 商业的作用被强调, 商人的地位被提升。1893 年, 有人明确提出, “商之有益于国也, 又在四民之首”[25 ]的论断。商人既然在社会作用上是排在首位的, 那么商人的社会价值就应该受到肯定。他们说:“士农工商, 四大营业者, 皆平等也, 无轻重贵贱之殊。”[27 ]这种平等关系不单因商业作用的凸显而缘起, 也因大家都有共同的身份———“国民”而获得, “窃闻国家兴亡, 匹夫有责。天下虽分四民, 而士商农工具为国民之一分子……而实行之力, 则商界是赖。”[ 28 ] (P 732)

随着民族危机的加深、西学的进一步传播以及兵役制改革, 在社会舆论中出现了“士农工商兵”的排列。尽管“兵”被列在“士农工商”之后, 但却意味着,“兵”被边缘化倾向已开始扭转。严复甚至要用“兵”替代传统的“士”, 提出“兵农工商”的新“四民”结构。随着20 世纪初年“军国民”思潮的兴起, 军人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既然大家都是国家的一分子, 就不能以人的职业来分尊卑等级,“士农工商兵”同为“国民”都是平等的,甚至娼优作为“国民”组成部分也有其平等的权利; 就不能以权力大小来分等级, 君臣是平等的, “若夫上对君, 下对细民, 均处一律之地位, 无稍差异, 此平等也”[ 29 ] 、[ 14 ] ; 就不能用性别来定尊卑, 妇人作为国民一分子, 同样也有不可剥夺的权利。

尽管在民众的心理上还存在着尊卑贵贱的等级观念, 在现实的生活中还存在许许多多不平等, 但平等观念的引入, 则是化解社会不平等的第一步。

(三) 具体阐述了国民权利的内容

甲午战争前, 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虽然也讲民权,但总体上是不系统的, 空泛的, 没有全面提出“民”应有各种权利。甲午战争到戊戌变法期间, 改良派输入了西方的天赋人权论、社会契约论、自由、平等、博爱等思想。但康有为在阐述民权思想时, 总是摆脱不了“西学中源说”并把道德意义上的“民本”与制度上的民权混为一谈; 同时, 他在《大同书》所谈及人的各种平等权利过于理想化, 难以操作。谭嗣同猛烈抨击了三纲五常, 提出了人的自主之权和君臣民、父子、夫妻的平等思想, 但他的评判基本上是道德上的, 而不是法权意义上的。戊戌变法失败后, 尤其新政开始后, 流亡或求知于“东洋”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对西方的各种政治体制和公民权利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开始为中国人伸张公民权。梁启超在其《新民说》中已经提及了国民的生存权、选举权、集会结社权、信仰自由权、言论出版自由权等等。邹容在《革命军》中提出: 全国无论男女都是国民; 凡国民, 无论男女一律平等, 无贵贱之分; 国民有选举议员的权利; 言论、思想、出版自由; 当政府侵犯国民权利时, 国民有推倒政府的权利; 全国男子有军国民的义务; 有效忠于新建国家的义务; 有承担国税的义务; 等等。

陈天华1905 年写了《国民必读———奉劝一般国民要争权利义务》一文, 用极其通俗的语言详细介绍了国民应有的各项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陈天华把国民的权利归结为如下几种: 政治参与权、租税承诸权、预算决算权、外交参议权、生命与财产权、地方自治权、言论自由权、结会自由权等。用专门的一本书来介绍国民的各项权利义务, 是中国历史上头一次。陈天华的《国民必读》是中国最早最全面的公民权利意识启蒙的通俗读物。去掉那些已成为历史的陈述, 陈天华的《国民必读———奉劝一般国民要争权利义务》类似于今天的“公民必读”。

(四) 张扬国民的“自由”

严复是最早全面阐述西方近代自由思想的知识分子, 但他认为中国人素质低下, 还不能享有西方人的自由。到了20 世纪初年, 一些知识分子则开始为中国人伸张自由权。

梁启超曾热烈呼唤过自由。“自由者, 权利之表征也。凡人所以为人者有二大要件: 一曰生命, 二曰权利。二者缺一, 时乃非人, 故自由者亦精神界之生命也。”[30 ] (P 45) 他把自由分为四个方面: 政治自由、宗教自由、民族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又可进一步分为三个方面: 平民对于贵族而保其自由, 国民全体对于政府而保其自由, 殖民地对于母国而保其自由。梁启超认为, 中国也有不少“自由”, 然而这些只是自由之俗, 是官吏不禁的结果X .官吏之所以不禁,不是尊重人权, 而是政术拙劣, 事务废驰。一旦官吏禁止, 自由便消失得无影无踪。梁启超认为, 这与西方有重要的区别: 西方的自由操纵在国民的手中, 是国民不可剥夺的权利, 而中国的自由则系于官吏手上, 是一种奴隶的“自由”。在他看来, 摆脱奴隶状态的根本标志是获得自由,“自由者, 奴隶之对待也。”[21 ] (P40) 他认为,自由适用于全人类, “自由者, 天下之公理, 人生之要具, 无往而不适用者也。”[ 21 ] (P40) 自由有真假之分, 有全偏之分, 有文明与野蛮之分。我国民如要永享完全文明的真自由, 就应该知晓自由的真谛。梁启超认为, 真正的自由首先是思想的自由。思想自由是“凡百自由之母者”, 没有思想自由是“仅有形质界之生命, 而无精神界之生命。”所以“今日欲救精神之中国, 舍自由美德外, 其道无由。”[ 30 ] (P46) 为此, 他积极鼓吹学派并立和百家争鸣, 反对权势者对学术的左右和定“一尊”。

1903 年发表在《浙江潮》上的《法律上人民之自由权》列举了人民法定的种种自由权利: 住居及移转之自由、身体保全之自由、住所安全之自由、书信秘密之自由、集会结社之自由、思想发表之自由、所有权之自由、信教之自由。以上所列出的种种自由权, 对于今天的大多数中国人已经是一种常识(尽管在实际上未必有保障) , 但对一百年前的中国人来说, 则是一种全新的观念。文中还明确提出了国家有保护人民法定自由权利的义务: “盖自由权之实质范围, 无不由法律规定而成个人对国家之自由。经国家之承认而成为法律上之自由, 故特载于神圣不可侵犯之宪法。苟其国家宪法一日不亡, 即人民之自由权利一日不灭。盖国家负不可侵犯之义务者也, 夫权利而谓国家对之而负义务, 非权利而何欤?”[31 ]保护人民的自由权是国家的义务, 这样的命题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意义。几千年来, 臣民只对国家(实质是朝廷) 尽义务, 而不敢伸张权利; 而今天, 却把这个观念倒了过来, 公民的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保护公民的权利才是国家的根本义务。

当时, 有人把有自由的国家称作文明国, 把没有自由的国家称作野蛮国。“文明宪法上定有条例, 许人民以三大自由, 所谓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出版自由, 此三大自由权, 唯文明国人民完全无缺, 野蛮国人民则无之。”[32 ] (P373) 《论政府之所谓要务》一文指出: 政府的原动力在于公民的意愿。“公民之思想不可一日遏, 政府既不获表其同意, 则人民之对于政府不能不发出许多之舆论。以此舆论浸于全国, 则代表舆论者则曰报是。报者唯一之政敌也。此欧洲各国文野过渡之时代, 无不经此一级。夫时势者至无定也。舆论虽所以造时势, 而亦赖时势以为转。故报纸, 立于政府与公民之间, 其方针按时而指拨。以文明国之程度而论, 政府之出发, 且视报纸以为监督。非报纸可以监督政府也, 报纸所以代表舆论者也。故人民与政府之能合与否, 当视政府之处置报纸之法以为断。”[ 33 ]

有自由就必有限制, 这一点, 当时的知识分子也意识到了。梁启超已经提出, 自由要以服从为条件。当然这里“服从”不是服从强权、私人命令、少数人之专制, 而是服从公理、公定之法律、多数之议决。前者是中国人的服从, 后者是西方人的服从。所以中国人因服从而成为奴隶, 西方人因服从而成为主人[ 34 ] (P12 —16) .梁启超这里可谓讲到点子上了。

经过清末知识分子的宣扬, 自由———这个中国人历来忌讳的东西, 终于有了她的地盘。可以说, 中国了解自由, 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

(五) 初步形成了权利义务统一观

权利与义务始终不可分离, 这是当时知识分子的共识。在中国近代史最早的法学刊物———《政法学报》上, 就有人指出:

彼徒知有权利者, 则无协助之公共心,是谓放弃公德; 而徒知有义务者, 则无自营之独立心, 是谓放弃人权。夫公德所以维系社会之组织, 而人权所以保卫社会之分子,二者之作用虽不同, 而于存立社会则一致。苟放弃其一者, 则社会之秩序安有不破坏乎?吾人既知权利义务之不可偏废, 则于法律之重要, 自不言而喻, 盖权利义务之实行, 非藉法律之强制力则不能必公众之遵守也[ 35 ] .

《权利篇》的作者指出:

有权利始能有义务, 无权利即不能有义务; 爱权利即重义务之本, 不爱重权利决无重义务之理。芸芸国民, 无爱重义务之念,我对人民也放弃其义务, 人对我也亦放弃其义务。举国相率而弃其义务, 欲其国之隆昌也, 何异缘木求鱼![ 26 ] (P480)

梁启超一再告诫人们, 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离的,“人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 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36 ] (P104) 他认为, 那些拥有更多权利的人应该是尽了更多的义务, 如果不是这样, 则权利便是来之“不正”。他认为, 中国人不仅权利思想薄弱, 其义务思想也很缺乏。不纳税, 不服兵役就是中国人无义务思想的表现X .所以,“今吾不急养义务思想, 则虽日言权利思想, 亦为不完全之权利思想而已。是犹顽童欲勿劳而又贪父母之养也, 是犹惰佣不力作而欲受给于主人也。”[36 ] (P107) 陈天华在《国民必读》中主要介绍了国民的种种权利, 但也提出, 纳税、当兵、买国债也是公民应该尽的义务。当然, 当时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还处于理论探讨阶段, 对各种公民权利义务的认识还够明晰。诸如公民的隐私权、财产自由权、受教育权以及相应的义务等等还未提出来。

(六) 认识到“仁政”与民权背离

梁启超认为, 儒家对君王道义上的感召、利害上的晓导, 不能有效地使君王履行义务, 不能禁绝君王作恶。中国数千年政体是儒其名而法其实。梁启超说:“夫有权之人好滥用其权也, 犹虎狼之嗜人肉也, 向虎狼淳淳说法, 而劝其勿食人, 此必不可得之数也。”[37 ] (P55) 如何才能使君王不滥用权力? 如何才有真正的“仁政”?“曰不可不钳制之以民权。当其暴威之未行也, 则有权以监督之; 当其暴行之方行也, 则有权以屏除之; 当其暴威之既革也, 且有权以永绝之。如是然后当权者有所惮、有所缚, 而仁政之实乃得行。”[37 ] (P55) 梁启超并未否定儒教的某些人民性倾向, 如“汤武革命”、“顺天应人”、“诛一夫”等等, 但他认为, “革命”、“诛杀”并不能禁绝“前虎退, 后狼进”的历史循环现象。要使虎狼不吃人, 只有立宪政体; 要使虎狼踪绝, 只有立共和政体。仁政是人民监督出来的, 而不是君王良心发现的结果, 梁启超的看法可谓真知卓见。可惜梁启超没有把他的思想贯彻到底, 他的思想经常在变动中, 对儒家思想的态度也常自相矛盾。

关于“仁政”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有篇名叫《公法上之人格》的文章做了明确的回答: 仁政与民主政治绝然不同。仁政, 国民没有权利; 民主政治, 国民有权利。因此, 昔日的“仁政”、“王道”不可能治理今天的天下。他说:

先王之仁政, 一则曰保民, 再则曰牧民,盖古昔之天下, 以一人君临万民, 一怒而诸侯惧, 安居而天下熄, 万民之性命, 系于一人之喜怒。一人而行仁政, 则兆民安之; 一人而行暴政, 则百姓皆倒悬。故蚩蚩之氓,惟举首而望仁君, 磬香而祝郅治, 无所谓参政, 更无所谓权利。[ 38 ]

严复在《政治讲义》中, 明确提出, 自由的对立面是干涉, 只要对民过分的干涉, 不管是暴虐政府还是“父母政府”, 民都是奴隶。他说: “盖使其民生逢仁爱国家, 以父母斯民自任, 然而耕则为定播获之时, 商则为制庸赢之率, 工则与之以规矩, 士则教其所率由, 其于民也, 若纟强负而绳牵之, 毫末无所用其发己之志虑。嗟呼! 此在中国或将奉其上以神明父母之称, 以其身所遭, 为千载一时之嘉遇。顾彼西民则以如是之政府, 为真夺其自由, 而己所居者, 乃真无殊于奴隶。”[39 ] (P1283) .严复的这种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可谓前无古人。

“仁政”是不给臣民权利单凭君王发善心的人治,讲公民权利就必然要实行法治。在法治社会中, 国民的权利义务是“公定”的、法定的, 而不是恩赐的、“钦定”的。依照公定的法律治理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在法治社会中, 公民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仰赖所谓“明主”的开恩。这100 年前的观点, 在今天还有启迪的作用。

可以说, 在清末, 西方近代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思想基本上被先进的中国的知识分子所接受。当然, 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在介绍西方的公民权利时, 也体现了中国传统和时代的特色甚至包含着明显的局限。

辛亥革命时期大部分知识分子主张国家是全体国民的国家, 并由此推出参政权是国民的基本权利, 甚或是最重要的权利。陈天华要求国民: “把政治思想切实发达起来, 拼死拼命, 争这政治参与权, 不要再任做皇帝、官长的胡做乱为, 把中国弄得稀糟, 这是争权利的第一项。[ 40 ] (P184) 《云南》的一篇文章指出: ”公民权之最重者, 参预代议之事, 即有选举被选举权, 一也。参预裁判之事, 即陪审及充当裁判僚属之权, 二也。法律之规定而为各种官吏之权, 三也。于地方行政, 而有参预自治之权, 四也。“[41 ]由此可见, 当时知识分子心目中的公民权与西方近代侧重财产权(在西方自由主义者看来, 财产权是个人自由的基础) 的公民权有所不同。参政权固然重要, 但作为一个公民不仅有”公权“也有私权, 清末知识分子显然在这个方面有所疏漏。

清末知识分子由于对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意见不一,革命派中的一些人甚至要把满族人排除于新国家的“国民”之外, 认为“非我族类其心必异”。他们对满清专制政府的仇恨是可以理解的, 但这种狭隘的种族主义则是不可取的。

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中国社会的复杂性, 也使一些知识分子对公民权的理解和在中国实现程度的认识经常变化。比如, 在传统社会中, 中国人有没有自由, 与西方人相比, 其自由度是多还是少, 能不能给中国讲自由, 中国的国民程度能否适合民主共和国政体抑或君主立宪政体, 诸如此类的问题, 经常争论不休, 有些人的观点也常常前后不一致。中国国民程度低下, 不适合于民主政体的舆论, 为袁世凯的强权乃至复辟提供了口实。

最后要说明的是, 初步接受公民权利思想的只是少数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 多数下层民众并未受到公民权利思想的熏陶; 同时, 知与行总是有距离的, 要把公民思想变为公民的行动, 不要说那个时代, 就是在今天,都是不易的。

三、国权与民权之间

尽管在20 世纪初期, 先进的中国知识分子已经有了初步的公民权利自由观念, 但由于中国的特殊情况,他们的权利自由观还是很不彻底的。在批判旧世界时,他们很激进, 但面对中国的现实, 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他们又不得不持审慎态度。是人民主权还是国家主权,国民是以权利为本位还是以义务为本位, 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何者为重, 他们总是动摇不定, 并最终倒向后者。

康有为提出, 中国要富强就要实行地方自治, 而要实行地方自治就要设“公民”。他的《公民自治篇》写到“凡既为公民有四益: ”爱国心日热“、”恤贫之举交勉“、”行己之事知耻“、”国家之学开智。“[22 ] (P175) 可见,康有为所理解的公民权利, 并不是从人权角度出发, 而是从国家利益出发, 给部分人公民权成了兴国权的手段, ”人人有议政之权“是为了唤起”人人有忧国之责“。

梁启超在逃亡日本期间一度倾向于人民主权说, 肯定过卢梭的自由和契约思想。1903 年春, 他去了一趟美国后, 发现美国是在自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 其公民有强烈的权利意识和合作精神; 而在美国的华人只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 只有村落思想而无国家思想。生活在美国的华人尚且如此, 就更别提未跨国门一步的中国人了。于是, 他得出这样的结论: 美国的制度设计和价值理念不适合于中国。从那时候起, 他开始赞成伯伦知理的国家理论。依据伯伦知理的国家理论, 国家主权在于国家本身, 国家有最高的本质和最根本的目的, 人民只是国家的工具, 当国民的私利与国家的集体利益冲突时, 国民就应该为国家做作出牺牲。因此, 国家是第一位的, 而个体的公民则是第二位的[ 42 ] (P88~89) .

梁启超也没少谈国民的自由, 但最让他魂牵梦绕的是国家的自由。他指出: “自由云者, 团体之自由, 非个人之自由也。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 而团体之自由亡; 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 而个人之自由减”[21 ] (P44 —45) “团体自由者, 个人自由之积也。人不能离团体而自生存。团体不保其自由, 则将有他团焉自外而侵之压之夺之, 则个人自由更何有也。譬之一身, 任口之自由也, 不择物而食焉, 大病浸起, 而口所固有之自由亦失矣。”[ 21 ] (P46) 所以, 现在最要紧的是争国家的自由。梁启超也常强调国民或公民政治参与的自由, 但政治参与的自由在梁启超那里主要是国民为国家的强盛出力。这样, 梁启超的自由实际上是民族的、集体的自由。正如张灏所说: “个人的自由在梁的自由思想中即使有, 也是微不足道的。”[ 43 ] (P143)

梁启超还糅合了社会有机体理论和达尔文主义来为他的整体主义、国家主义辩护。他一方面认为, 要让个体强壮, 就要让个体彼此竞争; 但另一方面, 他又认为内竞可能导致整体利益受损, 使整体失去竞争力, 以至于在与其它整体对抗中而被淘汰。因此, 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是对国家整体有害的。梁启超看来, 国民的权利意识固然重要, 但首要的还是要具备国家意识、公德意识、义务意识、合群意识。只有这样, 国家才能在民族帝国主义时代生存下来, 国民也才能最终生存下来。

革命派表面上始终鼓吹人民主权, 他们高喊“不自由, 毋宁死”的口号, 但面临民族危机和国民程度低下的现实, 又不得不收起自由的翅膀。陈天华讲自由, 但又怕被人误解为无政府主义, “吾侪求总体之自由者也,非求个体之自由者也。以个人之自由解共和, 毫厘而千里也。共和者亦为多数人计, 而不得不限制少数人之自由, 且当利未见害未形之时, 自非一般人所能分晓, 于是公举程度较高于一般人者为代表, 以兴利于未见, 除害于未形……。惟欲求总体之自由, 故不能无对于个人之干涉。”[44 ] (P208) 满清政府对个人干涉甚多, 但这种干涉不是为了“总体之自由”, 而是为私人的目的, 且这个“戎狄豺狼, 不可亲也”, 因此必须有汉族的政府来求“总体之自由”。

孙中山提倡民权主义, 自然赞成国民拥有集会、结社、言论、信仰等项自由。但他往往也从中国固有的自由含义, 即随心所欲、放荡不羁、一盘散沙等含义来理解自由。出于民族主义考虑, 他一再提出国家和民族的自由高于个人的自由。

关于国民与国家的关系, 《国民教育》一文的观点很有代表性。作者认为, 国民教育的要点是:“ (一) 国民云者, 当以国为家, 以民为身也”; “ (二) 国民者,当以国为机, 以民为汽也”; “ (三) 国民云者, 当以民为矢, 以国为的也”; “ (四) 国民者, 当以民为积, 以国为界也。”[45 ]

作者提出: 生存与优胜劣败的时代, 是国与国的较量, 为了保全一身、一家、一社会, 就首先必须保全国家, 因此, “教育者, 必使人人有‘国’字印于脑中, 而日思所以保全之。”[45 ]如果说在个人自由与国家自由的对立统一中, 西方近代的政治文化以个人为基点, 而中国则以国家为基点。这种价值选择是由民族危机的历史背景所决定的。不过, 不适当地抬高国家利益, 强化国家权力, 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没有法定的界限, 公民的个体利益和自由长期没有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障, 则不仅对公民来说是不幸的, 富强的愿望也会化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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