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众志的周庭被取消参选资格,令社会各界非常震惊。因为被誉为法治之都的香港,其政府口中「依法」作出的决定,不仅毫无法理依据,更是违宪。

 

选举主任认为香港众志的民主自决纲领违背一国两制的原则,而「周庭代表香港众志以及她认同『民主自决』主张」,故认为周庭「在签署声明及确认书时,是没有真心和真诚拥护《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意图」。她还称,有关决定是参考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

 

香港就四个选举,即特首、立法会、区议会及村代表,分别制订了相关法例。而选举主任「依法」履行的职责,主要是核实一些法定参选条件,如参选人年龄、是否永久性居民等,来决定参选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按照法例,选举主任并没有获赋予权力,可依据参选人的政治理念,判断参选人是否真心或真诚拥护《基本法》,而决定是否要否定他们的参选资格。

 

至于整个确认书的安排,亦不过是选举管理委员会在2016年立法会选举提名期展开前两天,突然以新闻稿公布的新要求,并非由立法会修改选举法的相关规定,所以是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人大释法只可视为意见

 

再者,选举主任取消周庭参选资格所提出的理由肯定是违法、违宪。根据《基本法》第26条和《香港人权法案》第21条,特区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被选举权。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6年就解释《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而提出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在第1段明言保障公民参与公共事务权、投票权、被选举权及平等出任公职权。第15段亦说明不得以无理或歧视要求,如教育程度、居住地方或出身,或政治派别等理由,排除本来有资格参选的人士参选。第17段指出,政治意见不应成为剥夺任何人参选权的理由。

 

另外,选举主任引用人大常委会就《基本法》第104条作出的解释,作为褫夺周庭参选资格的原因,笔者早已批评,该次人大释法以解释《基本法》为名,实质是修订特区法例《宣誓及声明条例》。根据《基本法》第17条,特区享有立法权,第66条则订明立法会是特区的立法机关,即唯有立法会才可在港行使立法权,而人大常委会是不能修改香港法律的。假如选举主任的说法正确,岂不是就连与立法会选举参选资格相关的法例,也一并被该次释法修订了吗?由于特区政府并未有按人大释法的内容,通过立法会的审议去修订相关的香港法例,故此,人大释法只可视为意见,对法庭并没有约束力。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人大常委会作出上述释法的当天,曾表示「煽动民族自决,本身也是港独」,不过,两者在性质上,根本不同。

 

笔者跟大多数港人都接受并支持「一国」两制,所以不认同港独。其实,周庭与香港众志都一再公开重申,他们不支持港独的立场。至于民主自决,只是建议以公投的方式,来决定特区在2047年后的宪制安排。至于公投可否进行、形式、选项,以及对中央政府是否具有约束力,实在是全面掌握在中央政府的手里,例如公投既可以是全国性,中央亦未必一定要就公投的结果采取相应行动,就像西班牙政府并不接纳加泰罗尼亚的独立公投。

 

目前距离2047年尚有29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去年底的十九大工作报告中,也曾提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如果内地在未来二十年,逐步发展成为民主国家,那么,让港人就特区2047年后的宪制安排进行「民主自决」的公投,也并非一件不可能的事。为何这个合法的可能性竟然要实时违法地扼杀呢?难道中共治港者对习主席的中国梦没有信心吗?

 

港人对于捍卫这些原则的底线,万万不可以退让,绝不能「事不关己,己不劳心」,以为自己不支持港独、自决,便可袖手旁观,否则,那就是堕入了统战的圈套,主动放弃港人本应享有的权利,纵容专权者得寸进尺,最终自己也会成为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