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于2006年10月26日通过长发物流寄给贵院立案庭徐继来法官,我自己的起诉状及其付本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起诉状及其副本,贵院于2006年11月1日退回我的起诉状及其副本,和我当事人的起诉状及其副本和我当事人的受权委托书如数退回,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我认为贵院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其理由如下:
    
    一、违背《行政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是讲法和司法的地方,《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讲法、司法的法院,应带头司法、讲法、执法,法律明摆着对原告的起诉,在7日内要么受理,要么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可以随随便便退回的,作为讲法的法院,不遵照法律,随心所欲,如果都像贵院这样的不讲法,那么我们的国家不就乱套了吗?
    
    二、剥夺我和我当事人的诉权
    
    贵院的这种违法行为,既剥夺我和我的当事人的起诉权,也剥夺了我和我当事人的上诉权,起诉是法律赋予我和我当事人的神圣权利,现在我和我当事人的起诉退回,等于不接受我们的起诉,不接受我们的起诉,我们的起诉权利就没有了,因此我们的诉权被贵院所剥夺,贵院退回我们的起诉状,我们就无法启动起诉和上诉程序,从而剥夺了我们的上诉权。综上,贵院退回我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起诉是非法的,为了维护我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合法权益,特此函告贵院,请贵院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受理我和我当事人的起诉,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特此函告。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丁华院长
    
    当事人:王升力
    200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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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于2006年10月26日通过长发物流寄给贵院立案庭徐继来法官,我自己的起诉状及其付本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起诉状及其副本,贵院于2006年11月1日退回我的起诉状及其副本,和我当事人的起诉状及其副本和我当事人的受权委托书如数退回,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我认为贵院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行为,其理由如下:
    
    一、违背《行政诉讼法》第42条之规定
    
    人民法院是讲法和司法的地方,《行政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法律明确规定,作为讲法、司法的法院,应带头司法、讲法、执法,法律明摆着对原告的起诉,在7日内要么受理,要么裁定不予受理,没有一条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告的起诉可以随随便便退回的,作为讲法的法院,不遵照法律,随心所欲,如果都像贵院这样的不讲法,那么我们的国家不就乱套了吗?
    
    二、剥夺我和我当事人的诉权
    
    贵院的这种违法行为,既剥夺我和我的当事人的起诉权,也剥夺了我和我当事人的上诉权,起诉是法律赋予我和我当事人的神圣权利,现在我和我当事人的起诉退回,等于不接受我们的起诉,不接受我们的起诉,我们的起诉权利就没有了,因此我们的诉权被贵院所剥夺,贵院退回我们的起诉状,我们就无法启动起诉和上诉程序,从而剥夺了我们的上诉权。综上,贵院退回我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起诉是非法的,为了维护我和我的当事人泮春法的合法权益,特此函告贵院,请贵院及时予以纠正,依法受理我和我当事人的起诉,或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特此函告。
    
    此致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丁华院长
    
    当事人:王升力
    200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