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琳:关于保护、爱护动物

 

关于保护、爱护野生动物


看了罗翔教授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爱护动物的讲座视频,触发了我写这篇文章的灵感。

先谈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首先,“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什么意思?它是指野生动物应该由国家来保护!而不应该是由民众来保护!这个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民众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和义务,何况一般民众确实不知道哪些是保护动物,尤其是当野生动物对人构成生命危险时,民众连自己的生命都受到威胁了,还保护野生动物?所以,不应该把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义务推到老百姓身上。

那么,国家应该怎样保护野生动物呢?

第一个措施是建立保护区,保护区分几个级别和不同种类,级别高的保护区外人进入要经过批准,并在保护区外围和里面设立警示牌告知在保护区里不得捕、杀任何动物,否则以犯罪论处。保护区外围和里面应该展示保护动物的名称、保护级别和图片,并介绍各种动物的危险级别。级别低的保护区人们可以自由进入,但也要遵守相关规定。针对性保护区只保护针对的动物,其他动物可以捕、杀,即便是被列为保护动物的,只要它不属于该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尤其是具有攻击性的野生动物。国家要根据保护区的级别、特点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诸如设监控摄像头、卫星监控、监管员巡查等。

在保护区以外捕、杀野生动物不违法,这个没必要说明,只是在法律上不作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执行。

老百姓在保护区外捕、杀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那是你政府没有保护好,不能怪老百姓。我不捕、杀它,它可能会伤害我或其他人,即使它对人没有伤害,也会吃掉我的粮食、家禽。

第二个措施是国家设立野生动物接收站,民众可以把在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外捕获的受保护野生动物送交给接收站。接收站同时也负责对保护区外的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进行捕捉。

第三个措施是设立奖励制度,它是与野生动物接收站配套的一项措施,是用用另一种方式对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给予保护。交一只保护动物给国家,国家奖励多少钱,根据保护级别确定奖励额度,奖金要比市场上买卖一般动物的价格高很多,这才能体现保护的含义。国家要保护,当然就得花钱,国家不花钱,却要老百姓去保护,这就是不负责任。有奖励制度,奖金较高,民众当然就愿意把捕捉到的保护动物送交给接收站。在保护区外发现野生动物的行踪报告有关部门也要有奖励,主要是针对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这样民众就不会冒险去捕捉。对于那些很危险的野生动物,人们遇到了,当然首先是保障自身安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把它打死。如果能保障自身安全又不必把它打死,当然是考虑捕捉或者避开后报告有关部门,这样会有奖励。所以,奖励制度也是有效的保护措施。

当然,总有一些有权有钱的人愿意出比接收站更高的价钱来收买在保护区外捕获的保护动物。对于这些人,也不能用法律来约束。对于有权的人,可以用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违反者予以开除公职。对于普通民众,可以用道德手段来约束,将这些人姓名等信息公布,让公众知道他们的道德水平不高,从而对他们的社会活动包括竞选公职、经商甚至婚恋造成不利影响。当然,这些手段都只能是在一个政治开明、权力受到制约、道德风尚好的社会里才有用。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别说保护区外的保护动物,即使是保护区里的保护动物也照样会被弄去吃掉。

第四个措施就是宣传。一是开设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网站,介绍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法律、机构(含接收站)设置、机构地址、联系方式,介绍各保护区的情况包括存有的野生动物数量,介绍各种野生动物的相关情况包括图片、视频、人被该动物伤到后的救治方法、救治地点(尤其是被毒蛇咬伤的)以及国家接收奖励金额,发布相关消息包括捕捉等情况,等等。二是设立室外宣传栏、宣传牌。

再说说爱护动物。爱护动物针对的是那些未被列为保护动物、对人们没有危害的动物。这些动物生活在保护区以外的甚至人群较多的地方。既然不受保护,那么捕、杀就是不违法的。但是滥捕、滥杀显然是不好的。

怎么样才能让人们自觉地不滥捕、滥杀不受保护的动物呢?

首先是要解决好人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爱护动物先要爱人,连人都不爱,谈何爱护动物呢?当人们食不饱腹的时候,捕杀动物来吃就是必然的。人民的生活有了保障,就没有必要去捕杀动物。

其次才是教育,把爱护动物作为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予以提倡。

再就是把捕杀动物的行为记录下来,曝光,虽然不予追究,但人们自然会对其有不好的看法。记录下来的目的,是对于多次捕杀动物的人,由社区人员带心理医生去找他谈话,因为担心他可能有暴力、虐待倾向,说不定什么时候会对他人进行攻击。被心理医生找上门当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所以正常的人就不会去滥捕、滥杀动物。对于心理不正常的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对待。

还有,对于被非家养动物伤到的人,应该由政府承担治疗费用,给予免费治疗。比如流浪狗,很多人支持消灭流浪狗,就是担心被它咬伤。如果是政府承担治疗费用,人们的担心也就少一些,不会强烈要求消灭流浪狗。当然,政府应该派人巡查流浪狗的情况,经常进行抽查检疫,对于攻击性强的、携带狂犬病毒的流浪狗予以人道处理。巡查人员必须穿特定制服、佩戴专用标志。对于被毒蛇咬伤问题,政府也应该设立足够多的救治站,给予免费治疗,这样人们就不至于见蛇必打死。

至于家养的动物,首先要强调的一点是,它是私人财产,他人不得侵犯,除非它主动攻击人,政府都无权随意处置。没有攻击性的家养动物即使擅自闯入他人家里,他人也不得宰杀,否则视为侵犯私人财产予以追究。既然是私人财产,那就应该佩戴统一的标记牌,以区别于流浪动物。没有标记牌的猫狗可视为流浪猫狗。狗的标记牌上要载明主人的信息,就像汽车挂牌一样,一旦家养狗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追究其主人的赔偿责任,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以往就是因为不对狗的主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些养狗人就不当一回事,甚至还口出恶言,有钱人更是任性。

关于狗牵绳的问题,应该根据狗的种类、体型大小分别作出规定,没有攻击性并且体型小的狗可以不牵绳,有攻击性和虽然没有攻击性但体型较大的狗都必须牵绳,因为体型较大的狗一旦发狂也会吓到人,特别是发情期的时候。该牵绳的狗与可以不牵绳的狗采用不同颜色的标记牌。政府监管机构应该在狗的主人进行家养登记时建立档案,告知该狗需要牵绳的时间,狗的主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去换标记牌并给狗系牵绳。对家养动物的检疫、注射疫苗也应该根据档案记载实施。

政府应该设立家养动物公共放逐区,在公共放逐区内可以不牵绳,以便释放动物的天性以及便于交配。动物发狂往往是由于发情期未能交配导致的。爱护动物就要满足动物的天性和生理需求。

此外,要禁止在公开场合以残忍方式虐杀动物、解剖分尸的行为,这些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不良心理反应,尤其是对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保护、爱护动物的几个要点是:

一,保护、爱护动物是国家政府的责任,不是老百姓的责任。

二,保护、爱护动物应该是在把人保护好、爱护好了的基础上,如果不管普通人的死活,却奢谈保护、爱护动物,那就是不把普通人当人,把普通人视为连动物都不如。

三,保护、爱护动物不能一味靠刑罚,可以利用道德手段或其他手段来实现。

四,家养动物属于私人财产,未攻击人时不得侵犯。因主人原因导致家养动物严重伤人的,应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的是立法,但是立法应该是按照上述原则、方法进行立法,否则所立之法就是不合理、不可行的,顶多只能用来欺负弱势的老百姓。

立法应考虑地区差异,不便或不必由国家统一立法规定的,应该由国家法律规定授权地方立法机构根据当地情况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下位法),国家法律要明确授权范围。

徐琳 2023.11.7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徐琳:关于保护、爱护动物

 

关于保护、爱护野生动物


看了罗翔教授关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爱护动物的讲座视频,触发了我写这篇文章的灵感。

先谈野生动物保护问题。

首先,“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是什么意思?它是指野生动物应该由国家来保护!而不应该是由民众来保护!这个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民众没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和义务,何况一般民众确实不知道哪些是保护动物,尤其是当野生动物对人构成生命危险时,民众连自己的生命都受到威胁了,还保护野生动物?所以,不应该把保护野生动物的责任义务推到老百姓身上。

那么,国家应该怎样保护野生动物呢?

第一个措施是建立保护区,保护区分几个级别和不同种类,级别高的保护区外人进入要经过批准,并在保护区外围和里面设立警示牌告知在保护区里不得捕、杀任何动物,否则以犯罪论处。保护区外围和里面应该展示保护动物的名称、保护级别和图片,并介绍各种动物的危险级别。级别低的保护区人们可以自由进入,但也要遵守相关规定。针对性保护区只保护针对的动物,其他动物可以捕、杀,即便是被列为保护动物的,只要它不属于该保护区的保护对象,尤其是具有攻击性的野生动物。国家要根据保护区的级别、特点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诸如设监控摄像头、卫星监控、监管员巡查等。

在保护区以外捕、杀野生动物不违法,这个没必要说明,只是在法律上不作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执行。

老百姓在保护区外捕、杀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那是你政府没有保护好,不能怪老百姓。我不捕、杀它,它可能会伤害我或其他人,即使它对人没有伤害,也会吃掉我的粮食、家禽。

第二个措施是国家设立野生动物接收站,民众可以把在野生动物保护区以外捕获的受保护野生动物送交给接收站。接收站同时也负责对保护区外的具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进行捕捉。

第三个措施是设立奖励制度,它是与野生动物接收站配套的一项措施,是用用另一种方式对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给予保护。交一只保护动物给国家,国家奖励多少钱,根据保护级别确定奖励额度,奖金要比市场上买卖一般动物的价格高很多,这才能体现保护的含义。国家要保护,当然就得花钱,国家不花钱,却要老百姓去保护,这就是不负责任。有奖励制度,奖金较高,民众当然就愿意把捕捉到的保护动物送交给接收站。在保护区外发现野生动物的行踪报告有关部门也要有奖励,主要是针对有危险性的野生动物,这样民众就不会冒险去捕捉。对于那些很危险的野生动物,人们遇到了,当然首先是保障自身安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能把它打死。如果能保障自身安全又不必把它打死,当然是考虑捕捉或者避开后报告有关部门,这样会有奖励。所以,奖励制度也是有效的保护措施。

当然,总有一些有权有钱的人愿意出比接收站更高的价钱来收买在保护区外捕获的保护动物。对于这些人,也不能用法律来约束。对于有权的人,可以用国家公职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违反者予以开除公职。对于普通民众,可以用道德手段来约束,将这些人姓名等信息公布,让公众知道他们的道德水平不高,从而对他们的社会活动包括竞选公职、经商甚至婚恋造成不利影响。当然,这些手段都只能是在一个政治开明、权力受到制约、道德风尚好的社会里才有用。如果权力得不到制约,别说保护区外的保护动物,即使是保护区里的保护动物也照样会被弄去吃掉。

第四个措施就是宣传。一是开设野生动物保护专项网站,介绍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制度、法律、机构(含接收站)设置、机构地址、联系方式,介绍各保护区的情况包括存有的野生动物数量,介绍各种野生动物的相关情况包括图片、视频、人被该动物伤到后的救治方法、救治地点(尤其是被毒蛇咬伤的)以及国家接收奖励金额,发布相关消息包括捕捉等情况,等等。二是设立室外宣传栏、宣传牌。

再说说爱护动物。爱护动物针对的是那些未被列为保护动物、对人们没有危害的动物。这些动物生活在保护区以外的甚至人群较多的地方。既然不受保护,那么捕、杀就是不违法的。但是滥捕、滥杀显然是不好的。

怎么样才能让人们自觉地不滥捕、滥杀不受保护的动物呢?

首先是要解决好人民的生活保障问题。爱护动物先要爱人,连人都不爱,谈何爱护动物呢?当人们食不饱腹的时候,捕杀动物来吃就是必然的。人民的生活有了保障,就没有必要去捕杀动物。

其次才是教育,把爱护动物作为一种良好的道德风尚予以提倡。

再就是把捕杀动物的行为记录下来,曝光,虽然不予追究,但人们自然会对其有不好的看法。记录下来的目的,是对于多次捕杀动物的人,由社区人员带心理医生去找他谈话,因为担心他可能有暴力、虐待倾向,说不定什么时候会对他人进行攻击。被心理医生找上门当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所以正常的人就不会去滥捕、滥杀动物。对于心理不正常的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对待。

还有,对于被非家养动物伤到的人,应该由政府承担治疗费用,给予免费治疗。比如流浪狗,很多人支持消灭流浪狗,就是担心被它咬伤。如果是政府承担治疗费用,人们的担心也就少一些,不会强烈要求消灭流浪狗。当然,政府应该派人巡查流浪狗的情况,经常进行抽查检疫,对于攻击性强的、携带狂犬病毒的流浪狗予以人道处理。巡查人员必须穿特定制服、佩戴专用标志。对于被毒蛇咬伤问题,政府也应该设立足够多的救治站,给予免费治疗,这样人们就不至于见蛇必打死。

至于家养的动物,首先要强调的一点是,它是私人财产,他人不得侵犯,除非它主动攻击人,政府都无权随意处置。没有攻击性的家养动物即使擅自闯入他人家里,他人也不得宰杀,否则视为侵犯私人财产予以追究。既然是私人财产,那就应该佩戴统一的标记牌,以区别于流浪动物。没有标记牌的猫狗可视为流浪猫狗。狗的标记牌上要载明主人的信息,就像汽车挂牌一样,一旦家养狗对他人造成了伤害,追究其主人的赔偿责任,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以往就是因为不对狗的主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以一些养狗人就不当一回事,甚至还口出恶言,有钱人更是任性。

关于狗牵绳的问题,应该根据狗的种类、体型大小分别作出规定,没有攻击性并且体型小的狗可以不牵绳,有攻击性和虽然没有攻击性但体型较大的狗都必须牵绳,因为体型较大的狗一旦发狂也会吓到人,特别是发情期的时候。该牵绳的狗与可以不牵绳的狗采用不同颜色的标记牌。政府监管机构应该在狗的主人进行家养登记时建立档案,告知该狗需要牵绳的时间,狗的主人应该在规定时间去换标记牌并给狗系牵绳。对家养动物的检疫、注射疫苗也应该根据档案记载实施。

政府应该设立家养动物公共放逐区,在公共放逐区内可以不牵绳,以便释放动物的天性以及便于交配。动物发狂往往是由于发情期未能交配导致的。爱护动物就要满足动物的天性和生理需求。

此外,要禁止在公开场合以残忍方式虐杀动物、解剖分尸的行为,这些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不良心理反应,尤其是对未成年人。

 

综上所述,保护、爱护动物的几个要点是:

一,保护、爱护动物是国家政府的责任,不是老百姓的责任。

二,保护、爱护动物应该是在把人保护好、爱护好了的基础上,如果不管普通人的死活,却奢谈保护、爱护动物,那就是不把普通人当人,把普通人视为连动物都不如。

三,保护、爱护动物不能一味靠刑罚,可以利用道德手段或其他手段来实现。

四,家养动物属于私人财产,未攻击人时不得侵犯。因主人原因导致家养动物严重伤人的,应追究主人的刑事责任。

当然,保护野生动物最重要的是立法,但是立法应该是按照上述原则、方法进行立法,否则所立之法就是不合理、不可行的,顶多只能用来欺负弱势的老百姓。

立法应考虑地区差异,不便或不必由国家统一立法规定的,应该由国家法律规定授权地方立法机构根据当地情况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下位法),国家法律要明确授权范围。

徐琳 202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