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棋生:“法治天下”中的法治刍议


评论 | RFA


1月25日,我读到了唐大杰先生的文章——《法治何物、法治何为?|追思江平先生》。思想触发思想;大杰的文章,引发了我对法治的一些新思考。在这篇短文中,我想就江平先生“法治天下”中的法治,说说我的认知。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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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江棋生:“法治天下”中的法治刍议中国政法大学蓟门桥校区中的“法治天下”石碑。
 笔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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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我读到了唐大杰先生的文章——《法治何物、法治何为?|追思江平先生》。思想触发思想;大杰的文章,引发了我对法治的一些新思考。在这篇短文中,我想就江平先生“法治天下”中的法治,说说我的认知。

诚如大杰所言,江平先生的梦想或理想,是“法治天下”。也正如大杰所言,江平先生“法治天下”中的法治,乃是人类近代文明中产生和形成的法治(the rule of law),即“普世价值中的公平正义之治”,而决不是“王权、威权、法权的御民之术”。 江平先生明确说过:“我们需要很好地思考:究竟怎样理解法治精神?我认为,在今天,市场经济和法治更多地是在和国际趋同。虽然市场经济里面可能还有些经济命脉需要国家控制,但市场是什么?应该是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同样,法治也应该有一个共同的准则,也应该在国际上有一个共识。如果连这些共识都没有,谈何弘扬法治精神呢?”江平先生还一再强调,一定要把“法治”与“法制”相区分;“水治”与“刀制”决不是一码事。毋庸置疑,江平先生心目中的法治,不是别的,就是与国际接轨、有一个共同准则的法治。

在当下中国,为这样的法治呐喊的人,并不多见。而更为可贵的是,服膺真理的江平先生,还如实地、毫不含糊地道明:法治与宪政(constitutionism)之间具有天然内在的联系。

在《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一书中,江平先生说:“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只有好的宪法,才可能被叫做宪政。宪政是在constitution后面加一个ism,这就说明这个宪法是有理念的”。紧接着,江平先生一语中的地说:“与法治息息相关的,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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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浮与枯荣》一书之封面(百度文库截图)

 

在江平先生看来,法治是个好东西;宪政也是个好东西。江平先生对宪政的礼赞,是出自内心、实事求是的。江平先生说:宪政就是要给老百姓权力,政府和国王的权力不能为所欲为;权力之间的分工制约,是宪政体制最根本的东西;宪政应该包括民主、法治、人权,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从宪政的高度来维护私权!

这几天来,我一直在琢磨,如何尽可能简明地为“宪政”给出一个确切的表述。综合我查到的相关资讯,并参照江平先生的提炼——“宪政里面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两个,一个民主,一个自由”,我尝试给出如下说法:

宪政是:出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之考量,人们针对人性弱点和“权力趋于任性”之顽疾,所设计和作出的限制及约束公权力的基本制度安排。

改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宪政就是关住权力的铁笼子。或者,借用江平先生的话来说,宪政就是约束公权、维护私权的真招式。

众所周知,在人类史上的专制、极权、后极权和威权制度下,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拥有垄断执政的特权;存在不受限制、监督不了的最高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相互配合;上述三种权力机构及新闻媒体均姓权不姓宪。

而在近代文明中产生和形成的宪政制度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拥有垄断执政的特权;不存在不受限制、监督不了的最高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上述三种权力机构和行使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均姓宪不姓权,或姓宪不姓(执政)党。

这几天来,我也一直在琢磨,如何尽可能简明地为“法治”给出一个确切的表述。综合我查到的相关资讯,并参照江平先生的提炼——“我觉得法治精神中最基本的,无非是民主和自由这两个基因”,我尝试给出如下说法:

法治是体现宪政精神、实现宪政原则的方式与途径。

很明显,与宪政息息相关的法治,不是所谓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诚然,与口含天宪、法律虚无的人治(the rule by man)相比,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依法治国排斥宪政原则,把宪法和法律当作统治者意志的反映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其实质是权高于法。而法治,则首先要求宪法体现宪政精神;要求以法律是否“合乎自然正义、维护基本人权”来区分良法与恶法;要求不可或缺的违宪审查机制,从而将法律提升到政治之上——法高于权。

法治的要义和精髓在于:它把宪政落到实处,重点是防范和阻遏政府干坏事;它不仅要求民众守法,以保护人的自由权利免遭他人的干预和侵犯;它更要求权力机构守法,以保护人的自由权利免遭政府的干预和侵犯。

江平先生在回顾自己的坎坷人生时说:“我自己认为,我从划右派到后来出来工作,后来又被免职,我的一生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尽量不说违心话,尤其是在重大问题上我不说违心话。我是怎么想的,就怎么说出我的观点。”由此,我可以满有把握地说:所有那些与法治(the rule of law)没有共同准则的“法治”,所有那些排斥和拒绝宪政(constitutionism)的“法治”,所有那些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要求、将审判机关首先视为政治机关的“法治”,都不是江平先生心目中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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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法治”(百度文库截图)

 

江平先生躬身为宪政与法治呐喊时,有幸结识了一位同样敢说真话、敢于呼唤宪政与法治的好朋友——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

吴敬琏先生与江平先生价值共享、心灵相通,他毫不含糊地公开主张:“中国所要选择的民主,只能是宪政民主。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章程,而宪政的要义在于,要求每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允许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吴敬琏先生鲜明地强调:“法治是人类的一个基本追求”;“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毫无疑问,吴敬琏先生所倾情呼唤的法治,决不是什么基本内涵被阉割殆尽的“法治”,而正是江平先生毕生所憧憬和追求的法治——“法治天下”中的法治。

从权治天下到法治天下,应当是一切前现代国家走向现代国家的必由之路。这条道路,是超越肤色、超越文化、超越国情的。在这条路上,江平先生打了美好的仗,跑了当跑的路,守了所信的道。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在自己喜欢的《莫斯科郊外的晚上》乐曲声中,怀着“法治天下”梦想从容挥别人间的江平先生,安息吧。

2024年1月30日于北京家中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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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我读到了唐大杰先生的文章——《法治何物、法治何为?|追思江平先生》。思想触发思想;大杰的文章,引发了我对法治的一些新思考。在这篇短文中,我想就江平先生“法治天下”中的法治,说说我的认知。


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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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5日,我读到了唐大杰先生的文章——《法治何物、法治何为?|追思江平先生》。思想触发思想;大杰的文章,引发了我对法治的一些新思考。在这篇短文中,我想就江平先生“法治天下”中的法治,说说我的认知。

诚如大杰所言,江平先生的梦想或理想,是“法治天下”。也正如大杰所言,江平先生“法治天下”中的法治,乃是人类近代文明中产生和形成的法治(the rule of law),即“普世价值中的公平正义之治”,而决不是“王权、威权、法权的御民之术”。 江平先生明确说过:“我们需要很好地思考:究竟怎样理解法治精神?我认为,在今天,市场经济和法治更多地是在和国际趋同。虽然市场经济里面可能还有些经济命脉需要国家控制,但市场是什么?应该是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同样,法治也应该有一个共同的准则,也应该在国际上有一个共识。如果连这些共识都没有,谈何弘扬法治精神呢?”江平先生还一再强调,一定要把“法治”与“法制”相区分;“水治”与“刀制”决不是一码事。毋庸置疑,江平先生心目中的法治,不是别的,就是与国际接轨、有一个共同准则的法治。

在当下中国,为这样的法治呐喊的人,并不多见。而更为可贵的是,服膺真理的江平先生,还如实地、毫不含糊地道明:法治与宪政(constitutionism)之间具有天然内在的联系。

在《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一书中,江平先生说:“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只有好的宪法,才可能被叫做宪政。宪政是在constitution后面加一个ism,这就说明这个宪法是有理念的”。紧接着,江平先生一语中的地说:“与法治息息相关的,是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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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浮与枯荣》一书之封面(百度文库截图)

 

在江平先生看来,法治是个好东西;宪政也是个好东西。江平先生对宪政的礼赞,是出自内心、实事求是的。江平先生说:宪政就是要给老百姓权力,政府和国王的权力不能为所欲为;权力之间的分工制约,是宪政体制最根本的东西;宪政应该包括民主、法治、人权,是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从宪政的高度来维护私权!

这几天来,我一直在琢磨,如何尽可能简明地为“宪政”给出一个确切的表述。综合我查到的相关资讯,并参照江平先生的提炼——“宪政里面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两个,一个民主,一个自由”,我尝试给出如下说法:

宪政是:出于维护人的尊严和人的自由之考量,人们针对人性弱点和“权力趋于任性”之顽疾,所设计和作出的限制及约束公权力的基本制度安排。

改用通俗的语言来说,宪政就是关住权力的铁笼子。或者,借用江平先生的话来说,宪政就是约束公权、维护私权的真招式。

众所周知,在人类史上的专制、极权、后极权和威权制度下,某个人或某个组织拥有垄断执政的特权;存在不受限制、监督不了的最高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合一、相互配合;上述三种权力机构及新闻媒体均姓权不姓宪。

而在近代文明中产生和形成的宪政制度下,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拥有垄断执政的特权;不存在不受限制、监督不了的最高权力;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上述三种权力机构和行使第四种权力的新闻媒体均姓宪不姓权,或姓宪不姓(执政)党。

这几天来,我也一直在琢磨,如何尽可能简明地为“法治”给出一个确切的表述。综合我查到的相关资讯,并参照江平先生的提炼——“我觉得法治精神中最基本的,无非是民主和自由这两个基因”,我尝试给出如下说法:

法治是体现宪政精神、实现宪政原则的方式与途径。

很明显,与宪政息息相关的法治,不是所谓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诚然,与口含天宪、法律虚无的人治(the rule by man)相比,依法治国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是,依法治国排斥宪政原则,把宪法和法律当作统治者意志的反映和政治统治的工具,其实质是权高于法。而法治,则首先要求宪法体现宪政精神;要求以法律是否“合乎自然正义、维护基本人权”来区分良法与恶法;要求不可或缺的违宪审查机制,从而将法律提升到政治之上——法高于权。

法治的要义和精髓在于:它把宪政落到实处,重点是防范和阻遏政府干坏事;它不仅要求民众守法,以保护人的自由权利免遭他人的干预和侵犯;它更要求权力机构守法,以保护人的自由权利免遭政府的干预和侵犯。

江平先生在回顾自己的坎坷人生时说:“我自己认为,我从划右派到后来出来工作,后来又被免职,我的一生里面,很重要的一个就是尽量不说违心话,尤其是在重大问题上我不说违心话。我是怎么想的,就怎么说出我的观点。”由此,我可以满有把握地说:所有那些与法治(the rule of law)没有共同准则的“法治”,所有那些排斥和拒绝宪政(constitutionism)的“法治”,所有那些把讲政治作为第一位要求、将审判机关首先视为政治机关的“法治”,都不是江平先生心目中的法治。
Screenshot (115).png
审判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的“法治”(百度文库截图)

 

江平先生躬身为宪政与法治呐喊时,有幸结识了一位同样敢说真话、敢于呼唤宪政与法治的好朋友——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

吴敬琏先生与江平先生价值共享、心灵相通,他毫不含糊地公开主张:“中国所要选择的民主,只能是宪政民主。我们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章程,而宪政的要义在于,要求每一个行使权力的主体都要受到一定的制约,不允许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吴敬琏先生鲜明地强调:“法治是人类的一个基本追求”;“法治观念是当代先进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核心价值的一项重要内容”。毫无疑问,吴敬琏先生所倾情呼唤的法治,决不是什么基本内涵被阉割殆尽的“法治”,而正是江平先生毕生所憧憬和追求的法治——“法治天下”中的法治。

从权治天下到法治天下,应当是一切前现代国家走向现代国家的必由之路。这条道路,是超越肤色、超越文化、超越国情的。在这条路上,江平先生打了美好的仗,跑了当跑的路,守了所信的道。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在自己喜欢的《莫斯科郊外的晚上》乐曲声中,怀着“法治天下”梦想从容挥别人间的江平先生,安息吧。

2024年1月30日于北京家中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