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华援助协会新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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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美德兰(对华援助协会2006年11月15日)
新疆又逮捕一名女基督徒传道人; 山东基督徒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被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对华援助协会获知,新疆又有一名基督徒被当地警方逮捕,这已经是近二个月来在新疆发生的第三起对基督徒的迫害事件。山东基督徒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被迫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这次被警方逮捕的,是原喀什教育学院的退休英语教师田麦实姊妹,今年53岁,原藉山东淮坊,退休后搬到省会乌鲁木齐居住,奉献作全时间传道人。田麦实姊妹是西北灵工团的第二代基督徒。
今年10月18日,乌鲁木齐市警方从家中,将田麦实姊妹带走,关入库车看守所,罪名为利用迷信活动诈骗和非法传道。整个过程,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序,尤其是没有通知田麦实姊妹的任何亲属和朋友。
田麦实姊妹的丈夫宋家文,是新疆建筑科学研究院的研究员,长期在库尔勒工作,因此对田姊妹的被捕毫无所知。直到他回家时,才发现妻子已经失踪。
为了寻找田麦实姊妹的下落,她的丈夫四处打听,到处寻找,终于在得知妻子被关在库车看守所。此时,田姊妹已经被关在看守所中将近一个月。
“新疆警方在这件事情中的所作所为,完全践踏了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从情理上说,也毫无人道可言。” 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先生评论说,“这件事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宗教迫害事件,而是对公民人身最基本权力的粗暴侵犯。新疆警方要为这件事负法律和道义上的责任。”
山东基督徒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公安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对华援助协会获悉,前报导山东文登基督徒田英华,王秋,和姜荣因不服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天而向当地人民法院行政起诉当地公安机关一案,已经于2006年11月10日公开宣判。公安机关与三名基督徒达成庭外和解,文登市公安局撤销对田英华等三名基督徒的行政拘留处罚,而田英华等则同时撤销对文登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
山东文登家庭教会基督徒田英华、王秋,和姜荣在今年6月的一次周日礼拜聚会时被文登市公安机关以“非法聚会”和“非法传教”为名行政拘留十天。三人被释放后,向文登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但被驳回。2006年10月12日,田英华等委托李柏光博士,向文登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有关拘留处罚违法,应撤销并给予象征性国家赔偿每人人民币一元。
2006年10月25日,山东文登市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律学者李柏光等代表原告与被告文登市政府的代表在庭上进行了辩论,其后公安机关与三名基督徒达成庭外和解:文登市公安局撤销对田英华等三名基督徒的行政拘留处罚,而田英华等同时撤销了对文登市公安局的起诉。
2006年11月10日,文登市人民法院宣判,批准田英华等的撤诉申请。田英华等也放弃了行政赔偿人民币1 元的请求。
“这是一次具有重大意义的成功!” 对华援助协会会长傅希秋先生评论说,“因为这是中国家庭教会第一次在法律的框架内,使政府机关承认他们不应当侵犯基督徒的信仰自由的权力。我们感谢神,引领我们在几年前走上这条道路,也感谢李柏光博士,和其他维权律师,以和平的手段,在法律的框架内,捍卫了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
附: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6)文行初字第21号
原告田英华,女,1952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文登市埠口港管委会张家埠村
委托代理人李柏光,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系自由撰稿人,现住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坊18号长远天地4号A2座12B07室
被告文登市公安局,住所地:文登市米山路甲-59号。
法定代理人王道珊,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新武,文登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陈永魁,文登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原告田英华诉被告文登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行政赔偿一案,本案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受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作出公(法)决字[2006]第360号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田英华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减半收取15元,其他诉讼费用400元,合计41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王凤华
审判员:于青
审判员:王善路
2006年11月10日
书记员: 王星
对华援助协会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