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一个叫“红钻帝国”的女网民,大多数国人可能不会知道济南有个叫“银座”的商场。7月18日,一场特大暴雨袭击了济南市,部分地区受灾,造成人员伤亡。其间银座商场也遭水淹,损失巨大。事后,在舜网论坛的暴雨讨论中,“红钻”言辞激烈地肯定银座有人死亡。在商场高管的举报下,警方查到这个23岁的女孩,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她实行了治安拘留。
此事若放在过去,“造谣惑众”、“唯恐天下不乱”的罪名,就足以让公众闭嘴。但如今却引起很大争议。许多网民质疑警方的做法,认为“红钻”在网上只是跟帖,她相信自己听到的是真话,声称商场死了人,因此很难界定有主观故意,更无法确定造成了严重社会后果。对此我表示同意,即使“红钻”的说法违背事实,拘留她起码也是执法过当。至于“散布谣言”,原本就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权力话语,往往只凭公权力机关好恶为标准,根据这一逻辑,如果一个人在网上发帖,称7月18日没有下雨,造成人们疏于救灾,这算不算散布谣言?如果不算,那只能说明,凡是某些人不喜欢的言论就是造谣,喜欢的言论就不是造谣。
传播不准确的信息是否触犯法律,这在西方也曾有过争论。上世纪六十年代,《纽约时报》登载民权人士广告,其中因对地方行政当局的指责有失实之处,被所涉官员以诽谤罪告上法庭,官司最后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书驳回了那些官员的起诉,维护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大法官威廉·布伦南就此表示:“美国上下普遍认同的一项原则是,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广泛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辞激烈、语调尖刻,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尖锐抨击”。
这里隐含着一条“民治”社会的原则,相对于公权力,一般民众无权无势,在资讯获得与实现正义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其对社会为害也小得多,所以司法机关必须首先注意保护弱势的一方。基于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另一位大法官布莱克甚至认为,即使批评者有“恶意”,其言论自由也应得到保护,因为“恶意”是一个抽象的难以确证的概念。此后,这一法律原则的适用还从政府扩展到公众人物。
人类社会的发展,其最重要的指标就是,言论自由的边界越来越扩大。尽管我们社会的司法还远不完善,但我认为,当年美国最高法院的判断标准仍值得借鉴,那就是,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要保证每一条消息都真实无误,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如果以不真实为由,就很容易成为公权力压制任何不同看法的借口。而面对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的矛盾,今天我们更应警惕的是公权力的滥用。
事实上,在许多公共问题上,造成公共安全事件的都是“没有下雨”的官方说法。如各地没有发生非典,没有卖血造成的艾滋病传播,没有矿难和黑砖窑,等等。许多地方政府习惯于报喜不报忧,习惯于掩盖事实,习惯于压制不同意见。这种情况下,公众如何还能毫无保留地相信官方的说法?在银座是否死人的问题上,地方政府与商场方面都曾极力公开辟谣,但为什么“谣言”仍然不能止住,以至于要动用警力?如果说“红钻”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那也是从反面说明一个事实:社会缺乏公信力。
要改变这种状况,各级政府就应当进一步增加信息透明度,扩大公众的知情权,让不准确的资讯止于真相,止于公信力的提高,而不是防民之口甚于防涝。试想,如果我们处在一个公正透明的环境,真相本不会成为一个争议的问题。但遗憾的是,目前我们看到的更多是后者,比如,今年6月上旬,江苏无锡一名市民也是因蓝藻爆发发送百余条短信,被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
社会上下言论不畅,谎言多于真话,怀疑多于信任,造成各种不准确信息的传播,这才是此次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真正该反省的正是这一点。“红钻”在网上争论时,曾写道:“我也是济南人,我对济南有着深深的乡情,难道我想让济南死人吗?看到死了人我就快乐吗?我只是恨某些人的遮掩!你懂吗!!!”可惜这番话只是许多网民懂了。
济南地方政府如果能改变执政思维,摒弃“造谣者”就一定是“别有用心”的斗争思维,甚至甘愿忍受某些网民的无理指责,把心思放在城市今后的排水问题上,化戾气为祥和,这样才能提高公信力,社会之和谐进步或有时焉。(作者系南京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