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3”动车追尾事故已经整周年了。周年祭日不禁要对那些遇难的人们表示哀悼!灵魂得到安息!灾难不再重演!严重的事故之后铁路部门是否从中得到真正反省?
事实并不尽然。一直以来,铁老大的地位始终无从撼动。我国特有的体制和畸形的铁路司法制度致使铁路老大依然牛逼。在每一例与铁路局诉讼当中,老子当被告的案子儿子审理,无一不是铁路局胜诉。而这些年来一直叫喊铁路法院从铁路局剥离开的行动并未真正落到实处。所以,仅仅血的教训还不能足以促使这种现象改观,改变现有的铁路司法体制才是出路。
制度的完善,有时候媒体的监督,乘客的执著,也可以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以共同推进社会发展。如“7•23”动车追尾事故之后对乘客赔偿标准的变动。又如去年一起乘客状告铁路局列车晚点案件,在今年4月首次获得赔偿,堪称史无前例。由于铁路局利用和不惜浪费审判资源的强势,后者获得赔偿并不表示胜诉,当事乘客为此已经被折腾得筋疲力尽。用他的话说:“如果铁路局代理人真正为铁路局的利益考虑,就应该对当事人宣传法律,按照法律规定主动接受我当初的和解意图解决纷争,以节约双方的诉讼成本。而不是利用我国铁路审判机关暂未完善的体制挑起诉争走后门。其实双方为本案的两审诉讼所发生的费用早已超过诉请应承担的赔偿”。而且,悄然的赔偿未能在制作的法律文书中体现,以致铁老大也永远不会承认败诉事实。尽管如此,乘客获赔已经有了零的突破。
“赔钱不可能,有本事去铁路法院告我”,铁路局的底气究竟从何而来?
乘客较真“铁老大”一审败诉
本案事由源于列车晚点6小时,导致乘客吴先生无法按时到成都。对吴先生的投诉,随州火车站一直未处理,还声称让到铁路法院去告。2011年9月8日,吴先生当真将武汉铁路局、随州火车站和襄阳火车站告上铁路法院。尽管吴先生举证、质证充分,11月18日,吴先生还是收到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吴先生是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他于2011年7月18日在随州火车站购买了一张7月26日从随州到成都的T247次硬卧车票。作为成都法院一起案件当事人,以便赶在7月27日下午14时到法院参加庭审。本次列车正点到随州站应为18时59分,开车时间19时01分,如果不晚点到达成都时间是次日10时47分,赶在14时开庭时间完全充裕。
2011年7月26日,吴先生准时来到随州火车站乘车。可次日早晨,列车行至安康前后广播突然通知:本次列车到达成都将晚点6小时。一听到广播,他立即找到列车长请求采取补救措施。列车长答复:等列车到达州后看能否改乘动车进行补救。但列车到达州时,列车长告诉吴先生,如果乘达州的动车还需等近两小时,这样以来时间并不能提前。列车长说没有其他办法只能乘坐本次列车。最终列车到达成都晚点六小时。后来列车长向吴先生出具了列车晚点六小时的证明。
吴先生未能按时赶到成都,案件审理另行排期,造成误工和其他损失。回到随州后,他多次向随州火车站协商解决,未得到满意答复。对有乘客索赔的情形,车站工作人员感到惊愕,不但称铁路部门不可能给乘客赔偿,而且答复如果不满意让到铁路运输法院去告。
“铁路企业就是共产党的企业。
焦点指到铁路,就是针对共产党”?
铁路部门和吴先生都深知,在我国铁路司法体制现实情况下,到铁路法院起诉它的上司铁路局,结果可想而知。所以在起诉之后审理之前,吴先生多次到随州火车站或通过电话协商解决办法。车站答复:请吃饭、送礼交朋友可以,但赔钱不可能。
2011年10月8日,随州车站主任黄女士在电话中这样对吴先生说:“我跟你说,赔你钱是不可能的。但是我们可以交个朋友,用其他方法做个朋友倒是可以的”。
次日,随州车站的黄女士和钱站长与吴先生再通电话:
……
黄:我今天再一次跟你沟通,我还是那个意思,除了我请你吃饭以外还用其他方式处理这个问题。不一定非要谈钱,不要拿货币来衡量这事。
吴:因为国家的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损失只能用货币计算。我那个损失是非常直接的损失,比如我买票的钱、出租车费的钱、还有误工损失,其他的我都没提。
黄:你不就是这钱吗?
吴:是啊,对你们来说根本就不是个事。我知道,如果吃饭你可能花一万块钱,那何必呢?铁路有钱我也知道。
(钱站长接过通话)
吴:钱站长你好!上次那个晚点的事,我来过你们车站多次了,也和黄主任沟通了几次。我和你们说的事非常简单,也就是我的直接损失:去的车票、回来的车票,这些费用我都实际出了。还有误工损失,时间确实耽误了。这些损失对你们来说是小损失。为这事我还要跑路费精力。作为讨一个公道,上次和你们沟通没沟通好。
钱:这些情况我都知道。这个事一个是天气的原因,再一个是在这里晚点不多,如果这样你赶到成都还没有影响,后来是列车的责任晚点六个小时。
吴:要是晚点半个小时、一个小时还没问题,可晚点六个小时,一天的工作日也才六小时到八小时。
钱:一个是你不应该告我们,第二个是因为天气影响,是不可抗力。
吴:这个不是不可抗力,首先,是不是天气原因因为你没有证据证明天气原因影响行车。另外即使是天气原因……
钱:有天气预报啊,包括气象局都有的其他情况。你受的损失我们表示理解。
吴:是啊,天气可以预报啊。所以第一,天气原因不属于不可抗力。第二,其实我状告的主要是武汉铁路局。
但为什么要列你们呢?因为我是在这里买的车票,我们之间是合同关系。
钱:你说的我都知道。我现在只能代表铁路方和你沟通。用其他方式对你进行协商处理。
吴:从最开始我到你这里来就是想商量解决好这事,根本没打算起诉,打官司是很费精力的事,初始就没有想打官司,所以我跑了几趟来解决这问题。
钱:你别认为两千块钱好象没多大的事,不是马上就能拿到。
吴:我知道,你们吃一顿饭,一万、五千块钱都用得下。
钱:这不是铁路的钱,也不是我个人的钱,一分一分都是共产党的钱。
吴:不是。你们铁路企业是大企业,这与共产党没有关系。
钱:现在这不是铁路上的企业,是国家企业。所以铁路企业就是共产党的企业。
吴:这与共产党没联系。
钱:你把矛盾的焦点指到铁路上。这铁路是不是共产党的?
……
钱:我们讲了半天,你应该考虑。这是天气原因。你可以打电话问问。
吴:我不认可,天气原因究竟是哪里塌方、被雨水冲垮了?有哪些证据?所以现在我不深究这天气的事。即使是天气原因依法这也不是不可抗力。
钱:铁路上的事,我想搞个证据那还不容易?
吴:是啊,你们的工作人员已说过了,说这个官司我打不赢。我知道,法院是你们自己开的,这我清楚。你们有这种心态所以才有这种财大气粗。
钱:我们老乡在一起喝喝茶、送你些香烟。
吴:这不必要,为这事我请你吃饭也是可能的。我请你吃饭、送你香烟,这都没问题。这事解决好了,我请你吃饭有可能我花的还不止这些钱。
钱:我们铁路企业如果出现一点点问题,大家都对共产党的企业不满。
吴:这个跟共产党没关系。你们企业究竟做得怎么样,大家都看得见。
钱:我再说这点你看有没有道理:比方说七月份这次“7.23”事故发生以后,所有网络和媒体都狂轰乱炸。
吴:是啊,这事发生以后你当时埋车呀、抢通不抢救,你们确实做得不对嘛,这些事实全国人民的眼睛都看到了。
钱:那你看有什么想法。
吴:我的想法还是那个意思,要求很低。赔了就算了给个说法。
钱:你还是要按照那个要求就算了。行了行了,那我再向上汇报好不好?既然你不满意那就汇报了再定。
吴:反正铁路法院是你们铁路部门开的。你的心里肯定有数。
……
老子当被告,儿子审理
2011年9月8日,吴先生将武汉铁路局、随州火车站和襄阳火车站告到襄阳铁路运输法院。他认为,他在随州火车站购买了车票,双方运输合同成立。在列车运输过程中,铁路部门没能将乘客安全正点送达目的地,且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应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赔偿因违约而致的损失。赔偿应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和卧铺补助、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
在此之前,吴先生曾咨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运输法院归铁路局管,这样的案子如同在儿子那里告他母亲是否合适?女法官直言不讳地说那没办法,目前的关系就是这样。并指导让吴先生到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去起诉。
2011年10月27日,此案在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时,武汉铁路局作为两家火车站的主管部门口头答辩。意欲给吴先生措手不及。(其实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要求,“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铁路局在开庭时提供自己制作、无拍摄来源、无具体的发生地点,且都是选择在田边地头、农家房前屋后、村庄周围、公路边,无确定的时间和确定的地点展现树木损坏的照片作为证据。该局代理人认为,列车晚点是由于遭遇恶劣天气,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应承担责任。
而吴先生认为,所谓不可抗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天气是可以预报的,发生风雨不是不可抗力中不能预见的因素。每个常人就能为自己的出行关注天气预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而作为铁路企业怎么就不能尽到自己应有的注意义务呢?被告代理人所称“没有注意到有关天气预报”、“不相信天气预报百分之百准确”的说法,不是铁路企业应有的负责任态度。如果真是由于树干砸中线路,这种常人都能预料的情形也应该在铁路企业的预料之中而进行改善,如平时排除障碍物、不能在铁路沿线设备近距离植树防止事故发生等。即使行车是受暴风雨影响,也只能说明铁路企业平时维护和防范不力。
吴先生还认为,从他购买车票时起,双方之间合同成立。被告理应依约按《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十条“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的义务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但由于列车长达六小时晚点,且未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致使他不能按时到法院达到开庭目的,构成违约。对此,应赔偿各项损失。
凡得知此事的人都说,从历来案例中在铁路法院与铁路局打官司的没有一宗能胜诉。果然,吴先生在2011年11月18日收到一审判决书。原审法院虽然在判决书中对双方形成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予以确认、对铁路局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但在判决中依然采信铁路局与本案无针对性、关联性的所谓证据,且在引用法律、规章条文时断章取义,不顾我国《合同法》、《铁路法》、《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分别是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铁道部制订的规章中明确具体的规定,故意对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视而不见。从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没有赢家的裁定
吴先生不服判决,向被上诉人武汉铁路局的下属——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了上诉。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定于2012年3月27日上午9时开庭。
吴先生在开庭时充分陈述了自己的理由。他认为,原审判决对列车在行驶到安康前后才预计晚点6小时的事实以及在还未实际发生损失前其采取要求改乘动车防止损失扩大的积极措施均未予以认定。使人产生铁路局没有责任的错觉。通过举证证明,即使随州车站也认为列车晚点是列车的责任。而车站电子显示屏显示的内容并没有晚点6小时的信息。作为在车站仅晚点一个多小时的列车来说,是人们可以接受的承受范围,乘客当然要选择继续乘坐该次列车。其他改签、退票等方式均不是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但列车行驶到安康前后才广播播报预计将晚点6小时。如此罕见的晚点预计时间并不是发生在随州而是中途,谁能有先见之明提前利用有效的时间、有效的交通工具、有效的地点随州选择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由于列车长达六小时晚点,且未能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其违约给乘客造成了来往车费及误工等损失。铁路局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何况如此晚点6小时的情况实属罕见,又不是经常发生,依法承担了违约责任、不摆铁路老大的谱又何妨?
在有关媒体的关注下,经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法官权衡利害的说服,2012年4月25日,铁路局赔偿吴先生2000元人民币。但是收到的法律文书既不是判决,也不是调解,而是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以撤诉了结。因为这样就不能在法律文书中看出赔偿的痕迹,铁老大的架子也就依然不倒。对此吴先生表示同意,因为自打开始他就没想诉讼,只是向一贯被称为老大的铁路局讨个说法。虽然在拿到2000元赔偿后收到裁定,不过吴先生的诉讼成本也许远远不止如此。
此案从起诉到审理都使吴先生感到对这种体制的困惑:按照法律规定,有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但以铁路局为被告,本案只能向其下属铁路法院起诉。其他法院均不能受理。如果想提出回避根本就无从起诉,再说,向谁提出回避申请呢?而且上诉到中级法院也还是没有回避铁路中级法院是铁路局下属的事实。
如果这种在儿子那里告老子的制度不能改观,有理不能胜诉的事实将会仍然继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