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军:从约架到革命有多远?

吴法天和网友燕云的约架之能引起网络意见人士的热烈讨论,足见中国民间社会中蕴藏着纷繁歧异的立场和观点。在这众说纷纭中,在对两造的或褒或贬、或支持或反感中,一个隐而不显却很关键的第三方——警察及其背后的国家权力和暴力-往往对人们在此事件中的理性和情感立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人们表面上谈论的是吴法天和/或燕云的权利,实则隐含着对国家权力之合法性的判断与认同态度。


有人为吴法天辩护说,吴法天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同情燕云的则曰:吴法天侮辱良家妇女,就是欠揍;更有人以吴法天乃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吴被众人公认为五毛)的身份反对他,另有人则声称燕云(及若干围观者)以暴力的手段对付吴法天口舌的暴力。


这林林总总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为吴辩护或反对燕云的人都在其言说中设置了一个也许他们自己从来都没有想过的基本前提:现有的政治秩序是可以接受的,因而正义是可以在其中实现的。在这样的政治秩序中,民众有法定的“权利”,国家有垄断暴力的权力,因此,侵犯吴法天的“权利”是错误的,而且燕云运用暴力是对合法垄断暴力的国家权力的僭越,自然也对不了。


另一方面,为燕云辩护或反对吴的人也没有充分言明其立场预设。这种立场预设就是:国家权力,具体而言就是以警察为化身的国家暴力,不可能公正地对她所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因为公权力已经完全失效而且常常蹂躏践踏正义。于是,她只能诉诸于私力救济来惩处不道德的行为,而且这种私立救济必然带有公权力的性质,也即必然带有公权力的强制和暴力的特点——惩罚总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措施。私力救济在这里所指向的不是赈灾、办学或环保这样的社会性功能,而具有了真正的政治性内涵。


笔者以为,前一类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更多地基于想象或希望,而且罔顾最基本的政治现实。在目前的政治秩序中,民众不可能有法定的“权利”。因为,“权利”一词的定义就决定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刘晓波等人正在以煽动颠覆的罪名被关押在大牢里,言论“权利”在中国压根不存在,你捍卫的是哪门子“权利”?顺便一说,中国政府剥夺的也不是那些言论罪犯的“权利”,而是其言论的“机会”而已。“法定权利”在中国还是需要争取的一种目标,而不是需要捍卫的一个事实状态。无论是燕云还是艾未未或者任何其它网友,都不可能剥夺吴法天说话的“机会”,能这样做的只有中国政府及其政策命令的执行者微博网站。


由于民众没有“权利”,因此相应地,中国政府也就没有垄断暴力和强制的正当权力。举例来说,当居民的合法住房被非法强行拆迁时,居民的暴力反抗就是合乎正义的。在自然的正义原则下,个体与国家作为两个主体是平等的,鉴于此,自然正义的政治秩序安排——宪政——也一定会体现出个人法定权利与国家法定权力的平衡;一方的丧失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自动的失效。正如居民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时不可能希望通过报警来获得救济一样,燕云也不大可能通过向警察投诉来让吴法天获得应有的惩罚。其对吴法天适度的暴力惩罚虽是别无选择下的无奈之举,但却合乎基本的正义准则。依此推论,既然吴法天事后依靠偏袒他的国家暴力让燕云遭受更大的屈辱和伤害,如果那天吴法天受到不会导致伤残的更大力度的暴力对待,那同样是合乎自然正义的。


有人或问:燕云之运用私力救济的根据是什么?答曰:自然的道德权利。如果你是一位基督徒,你可以认为这种道德权利是上帝赋予的,先于国家,也高于国家权力;如果你没有信仰,你同样也可以说这种权力是天赋的,在国家或政府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将永远存在下去。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不同,因为后者只有在宪政法治秩序下才能成立并获得保护。而道德权利在任何一种政体形态下都存在,它无需任何外力保障,也不应受到外力的约束,只要你认为需要行使,就可以行使。其目的就是保障各人基本的尊严和生存。


又有人问:约架和革命又能扯上什么关系呢?答案也很简单:约架是微型的个人私力救济行为,革命是宏大的群体私力救济运动。其背后的理路和价值坐标是一致的。支持约架是对政府公权失效的天然反应,赞成革命则是渴求自然正义的终极表达。约架是以物理的力量实现正义,革命同样主要是以物理的力量(而非说服的力量)来追求正义。


对自然的道德权利的运用必然会导致对现有国家权力的全面否定,因此是革命性的。而以法定“权利”之希望为基础的言论和行动必然是改良性的,因为它假想可以通过暂时的隐忍而最终获得民众的法定权利与政府的法定权力的平衡。从这一件引起热议的小事上,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改良派与革命派在有关政府合法性的根本问题上存在着的分野。事实判断及说理路径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双方在具体行动方法上的差异。改良派要想说服革命派,必须要有扎扎实实的现实根据,而不是仅仅指出希望,让大家一起仰望星空,而忘记大地上的苦难和不幸、邪恶与暴虐。


民间意见和活动人士在约架事件上所反映出的上述差距是中国民间社会逐渐发育成熟的一个迹象。事实上,改良派和革命派的分野早就已经呈现并且有加速发展的趋势,这一态势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的民间政治生态产生重大的影响。不过,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人对此作出深入的基于现状的理论分析,有时人们往往陷于口水和意气之争,或者囿于言论环境的压力而欲言又止或点到为止。不过,如果我们更为冷静和深入地思考并分析一下这种分歧的观念背景和现实依据,我们便会更为明确和精准地把握我们各自所处的位置、所面临的挑战、所需要的策略和资源以及所希望达成的最终结果。无疑,这样的思考对未来的政治参与和竞争是必不可少的。笔者希望能够借此短文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人思考这一严肃紧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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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大军:从约架到革命有多远?

吴法天和网友燕云的约架之能引起网络意见人士的热烈讨论,足见中国民间社会中蕴藏着纷繁歧异的立场和观点。在这众说纷纭中,在对两造的或褒或贬、或支持或反感中,一个隐而不显却很关键的第三方——警察及其背后的国家权力和暴力-往往对人们在此事件中的理性和情感立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人们表面上谈论的是吴法天和/或燕云的权利,实则隐含着对国家权力之合法性的判断与认同态度。


有人为吴法天辩护说,吴法天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有同情燕云的则曰:吴法天侮辱良家妇女,就是欠揍;更有人以吴法天乃国家权力的代理人(吴被众人公认为五毛)的身份反对他,另有人则声称燕云(及若干围观者)以暴力的手段对付吴法天口舌的暴力。


这林林总总的观点大致可以归纳为两大类。为吴辩护或反对燕云的人都在其言说中设置了一个也许他们自己从来都没有想过的基本前提:现有的政治秩序是可以接受的,因而正义是可以在其中实现的。在这样的政治秩序中,民众有法定的“权利”,国家有垄断暴力的权力,因此,侵犯吴法天的“权利”是错误的,而且燕云运用暴力是对合法垄断暴力的国家权力的僭越,自然也对不了。


另一方面,为燕云辩护或反对吴的人也没有充分言明其立场预设。这种立场预设就是:国家权力,具体而言就是以警察为化身的国家暴力,不可能公正地对她所受到的损害进行救济,因为公权力已经完全失效而且常常蹂躏践踏正义。于是,她只能诉诸于私力救济来惩处不道德的行为,而且这种私立救济必然带有公权力的性质,也即必然带有公权力的强制和暴力的特点——惩罚总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措施。私力救济在这里所指向的不是赈灾、办学或环保这样的社会性功能,而具有了真正的政治性内涵。


笔者以为,前一类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它更多地基于想象或希望,而且罔顾最基本的政治现实。在目前的政治秩序中,民众不可能有法定的“权利”。因为,“权利”一词的定义就决定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刘晓波等人正在以煽动颠覆的罪名被关押在大牢里,言论“权利”在中国压根不存在,你捍卫的是哪门子“权利”?顺便一说,中国政府剥夺的也不是那些言论罪犯的“权利”,而是其言论的“机会”而已。“法定权利”在中国还是需要争取的一种目标,而不是需要捍卫的一个事实状态。无论是燕云还是艾未未或者任何其它网友,都不可能剥夺吴法天说话的“机会”,能这样做的只有中国政府及其政策命令的执行者微博网站。


由于民众没有“权利”,因此相应地,中国政府也就没有垄断暴力和强制的正当权力。举例来说,当居民的合法住房被非法强行拆迁时,居民的暴力反抗就是合乎正义的。在自然的正义原则下,个体与国家作为两个主体是平等的,鉴于此,自然正义的政治秩序安排——宪政——也一定会体现出个人法定权利与国家法定权力的平衡;一方的丧失必然意味着另一方的自动的失效。正如居民在房屋被强制拆除时不可能希望通过报警来获得救济一样,燕云也不大可能通过向警察投诉来让吴法天获得应有的惩罚。其对吴法天适度的暴力惩罚虽是别无选择下的无奈之举,但却合乎基本的正义准则。依此推论,既然吴法天事后依靠偏袒他的国家暴力让燕云遭受更大的屈辱和伤害,如果那天吴法天受到不会导致伤残的更大力度的暴力对待,那同样是合乎自然正义的。


有人或问:燕云之运用私力救济的根据是什么?答曰:自然的道德权利。如果你是一位基督徒,你可以认为这种道德权利是上帝赋予的,先于国家,也高于国家权力;如果你没有信仰,你同样也可以说这种权力是天赋的,在国家或政府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并将永远存在下去。道德权利与法定权利不同,因为后者只有在宪政法治秩序下才能成立并获得保护。而道德权利在任何一种政体形态下都存在,它无需任何外力保障,也不应受到外力的约束,只要你认为需要行使,就可以行使。其目的就是保障各人基本的尊严和生存。


又有人问:约架和革命又能扯上什么关系呢?答案也很简单:约架是微型的个人私力救济行为,革命是宏大的群体私力救济运动。其背后的理路和价值坐标是一致的。支持约架是对政府公权失效的天然反应,赞成革命则是渴求自然正义的终极表达。约架是以物理的力量实现正义,革命同样主要是以物理的力量(而非说服的力量)来追求正义。


对自然的道德权利的运用必然会导致对现有国家权力的全面否定,因此是革命性的。而以法定“权利”之希望为基础的言论和行动必然是改良性的,因为它假想可以通过暂时的隐忍而最终获得民众的法定权利与政府的法定权力的平衡。从这一件引起热议的小事上,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到改良派与革命派在有关政府合法性的根本问题上存在着的分野。事实判断及说理路径的不同必然会导致双方在具体行动方法上的差异。改良派要想说服革命派,必须要有扎扎实实的现实根据,而不是仅仅指出希望,让大家一起仰望星空,而忘记大地上的苦难和不幸、邪恶与暴虐。


民间意见和活动人士在约架事件上所反映出的上述差距是中国民间社会逐渐发育成熟的一个迹象。事实上,改良派和革命派的分野早就已经呈现并且有加速发展的趋势,这一态势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的民间政治生态产生重大的影响。不过,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人对此作出深入的基于现状的理论分析,有时人们往往陷于口水和意气之争,或者囿于言论环境的压力而欲言又止或点到为止。不过,如果我们更为冷静和深入地思考并分析一下这种分歧的观念背景和现实依据,我们便会更为明确和精准地把握我们各自所处的位置、所面临的挑战、所需要的策略和资源以及所希望达成的最终结果。无疑,这样的思考对未来的政治参与和竞争是必不可少的。笔者希望能够借此短文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人思考这一严肃紧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