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WNEWS.COM-- 2007年12月16日13:49:30(京港台时间)
亚洲周刊江迅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认为,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地方政府往往向中央决策者隐瞒真实情况,向社会封锁消息,这是矛盾加剧的重要肇因。
一份刊有《中国的骚乱事件与管治危机》的文件,前不久被送到二十五个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的办公桌前。此文是一个多月前的十月三十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教授,在美国柏克莱加州大学的演讲稿摘要。于建嵘是受该校中国研究中心的邀请前往美国演讲,并获安排到史丹福大学和洛杉矶加州大学作学术交流的。这一演讲原先安排在五月,后因他陪同一位国家领导人到广东考察,因此没能按计划去美国演讲,而推迟到十月。当下,于建嵘的这篇演讲稿正在网络上盛传。
于建嵘在演讲中说:「这里所讲的骚乱事件』是目前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一个特别的类型。我一直以为,对群体性事件的观察和分析,是理解中国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窗口。因为这些事件客观和真实地表现了中国社会许多重要资讯。」
他把农民的维权活动称之为「以法抗争」,工人的维权抗争称之为「以理维权」,两者都表现四个特点:其一,都是利益之争,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於政治性;其二,规则意识大於权利意识,但随着从个案维权向共同议题转变,权利意识有所加强;其三,反应性大於进取性,基本上都是因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的一种反应性行为;其四,则是目标的合法性与行为的非法性共存,即维权群体的目标是合法的,但在具体行为上,可能出现一些非法现象。
在分析这些骚乱事件的性质时,他指出:第一,这些事件主要是因偶然事件引起,突发性极强。同维权事件不同的是,这些事件一般都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过程。第二,绝大多数参与者与最初引发的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为主。第三,在这过程中,资讯的传播有新的特点,手机短信和网络的传播,对事件发生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第四,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有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的行为,在维权事件中,一般也没有明确的组织,但都有一些实际上起作用的「领头人」。
谈到国家管治能力存在的问题时,他说,管治能力一般由三方面组成,即预警机制、处置技术和问责制度,而中国各级政府在这些方面都有严重欠缺。
首先,预警机制的最重要的意义应是建立社情民意的迅速反应机制,决策者真实快捷地获取资讯应是建立这一机制的前提。但现在的情况是,各级政府及其官员为了所谓的政治利益,想尽一切办法不让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知道真实情况,搞资讯隔绝。
其次,在处置技术方面,许多原本可以化解的纠纷,由於处置不当而产生严重后果。这些不当主要表现有:事情刚发生时不重视,错过最佳处理时机;处理过程中,在自上而下的压力体制下,基层政权为完成上级分派的任务,不得不采用强化政权机器等手段,来填补社会动员资源的缺失,以致於基层政府的行为出现强制的暴力趋向;事发后,地方政府认为首先要做的就是封锁消息,以免造成所谓的政治和社会影响。但事实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基本上没有办法封锁,因此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全世界都知道了,而中央政府还不知道。
最后,在社会管治方面,于建嵘认为中国的问责制存在严重问题。原因主要在於各级政府与官员中存在非常强的政绩共同体,这使得许多事件最终都是大事化小,以致不了了之。
由於上述三方面情况,于建嵘认为,中国社会的管治能力是相对低下的。这正是中国为何出现越来越多社会治安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国的骚乱事件与管治危机》将在多维月刊2008年1月号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