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知道西丰警方和四位警察方面的说法。朱文娜的文章是1月1日刊出的,西丰警察4日就带着拘传证到北京捕人,而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事后说他对此案一无所知,那么立案、证据和批准拘传,这中间的手续都是谁在办,是根据什么一步一步办的?没有上级的命令,四位警察不可能拿到拘传证,不可能有胆子到北京抓人。既然西丰方面不是县委书记张志国要警察抓人,那么是谁在做这件事呢?这个人凭的是什么法律依据?是怎么理解法律的?
据报道,当四名西丰警察到法制日报社要求拘传朱文娜的时候,“北京警方也在场”。我很想知道这北京警方的说法。四位西丰警察对进京捕人的必要手续显然具备专业水平,一点没耽搁时间就在北京警方的陪同下来到了中央政法委属下的法制日报社拘人。这“北京警方”是哪个机关,是什么人?他或她配合辽宁省一个县级公安局派来的四个警察,到自己辖区内拘传一位北京市民的时候,是否清楚法律对此的规定是什么?北京乃京畿重地,机关部门和各级官员云集,“北京警方”是不是不管外地警察要拘什么人都一律予以配合?要是外地警察要拘传的是一位重要官员呢?对于外地警察进京“异地”办案,必须符合什么标准,北京警方才予以充分配合,一定有一个专业性的规范。我非常想知道北京警察对这方面的说法。
我还想知道北京法制日报社同仁们的想法。作为中央政法委下属的法律媒体从业人员,当然知道从法律专业角度说,警察凭拘传证到报社抓人,被拘的记者并不等于有罪。有罪无罪,要等法庭根据证据判决。记者并没有不受拘传的特权。即使认为西丰方面的立案,拘传和起诉是错误的,也要到法庭上去用证据以理力争,确立这一结论。如果朱文娜和报社同仁对辽宁省的司法公正有基本的信任,那么到法庭上去,站在法律面前,为自己争得一个清白,这才是法律意义上真正的正义和公平。可是,报社同仁们没有把朱文娜交出去,而是设法让朱文娜躲避了拘传,使得西丰警察的执法行动流产。警察的“拘传”执法行为不得实现,还弄得个灰头土脸,从法治角度说,这不是值得庆贺的好事情。西丰警察进京拘人事件,到底揭示了我国法律制度和程序上的什么问题?
四位西丰警察进京,并非鸡鸣狗盗偷偷摸摸,而是证件手续齐备,光天化日之下由北京警方陪同执行公务。结果却引起舆论激愤,遭到强烈谴责,逼得西丰方面决定撤案,表示道歉。然而,这正说明,很多地方的司法公正已经完全失去了人们的基本信任,很多人从以往得到的信息,已经不再相信,一个公民给“拘传”去了以后,那里的法庭会还他以公正。对社会来说,这种普遍的不信任不是好兆头。这次西丰警察之所以拘人失败,只不过因为朱文娜是北京一家大报的记者,就像当年孙志刚被打死导致收容遣送制度改革,只是因为孙志刚是一个大学生。事实上,西丰警察不是第一次进京拘人了,当初他们进京抓捕女商人赵俊萍,不是一点风波也没有吗?如果朱文娜不是记者而是个农妇,西丰警察还会像这次这样灰头土脸吗?那么,我们是不是还应该回头问一声,无数像赵俊萍这样被拘捕去了的人,后来得到司法正义了没有?
(作者系知名旅美作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