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爆发万人要求罢免省长省委书记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大规模公民运动

    日前,作者从哈尔滨市呼兰区一位多年从事维权的朋友处了解到,2014年7月17日,由他们呼兰区下属四个村——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四个村10000多拥有合法选举权的选民联名,分别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递交了《要求罢免省委书记王宪魁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代表资格的动议》、《要求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省长职务的动议》、《要求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市长职务动议》、《要求罢免王颖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动议》、《要求罢免朱辉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区区长职务的动议》、《要求罢免高府仁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动议》、《要求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法院院长的动议》和《要求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院长职务的动议》等一系列罢免活动。据呼兰区这位久经沙场的维权老蒋介绍,2014年这场罢免运动,比哈尔滨市2011年2月那场罢免运动在规模上更大,冬云的范围更广,参与的公民人数更多!他们相信,2014年夏天这场爆发在黑龙江省政治中心的罢免活动,将把黑龙江省经年的维权运动推向高潮! 
    
    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前叫呼兰区县,是著名女作家萧红的故乡。在呼兰这篇黑土地上长大的人,历来就与黑龙江省其他地方的人有些不同:呼兰人天生血性高涨,路见不平,喜欢拔刀相助,敢于揭竿而起。但在呼兰这篇土地上,贪官污吏也是像韭菜一样多。以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为例。自从这个开发区设立以来的二十多年里,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政府和周围村干部互相勾结,完全无法无天,任意强行抢劫老百姓赖以活命的土地,在过去的而是多年里,这样非法霸占、被毁弃的黑土地就达40000多亩!
    
    就以这次引发万人罢免的事件为例,也是这个利民开发区排出的污水浸泡了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三个村15000多亩基本农田,村民长期投诉,官僚都冷血捞钱,根本不顾百姓死活。裕强村,则是几千亩土地被村干部,主要是那个一手遮天的村支部书记孙彦武勾结开发区和呼兰区官员,暗箱操作,非法卖掉村民土地几千亩,据村民私下统计,孙彦武个人从非法卖地中,最少捞到1个亿以上的非法财富!村民长期举报,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从不履行法定职责,到法院立案,法院蛮横强暴,拒绝给村民立案,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还粗暴地回绝村民:市政府要我们不立案的,你们告政府,你们是吃错药了吧!你们永远都别想立案!当地老板姓说:这哈尔市中级法院和呼兰区法院的法官的心,比咱们大庆产的石油还黑!老百姓走投无路了:长期上访步解决问题,到法院立案,拖你一年半年,甚至两三年都不给你立案,拖死你。老百姓没办法,只好向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区委书记、区长寄送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这些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来解决老百姓问题,结果,几个月过去了,这些尸位素餐的官员没有任何答复,在绝望之下,老百姓只好拿起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武器,四个村上万老百姓联名要求罢免上述这些冷漠的官员了。
    
    哈尔滨呼兰人民说,只要这些冷血的尸位素餐官员呆在那个位置上一天不为咱老百姓做点积德的事,我们以后就要经常向人大申请罢免他们、申请撤职他们,让他们在那个位置上呆一天都难受!古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现在这样的黑心冷血官员是在太多!党中央、习主席、王岐山书记在奋力反腐,而我们下面各级官员都在表面响应,而私下都在联合权谋怎样对抗中央的治理整顿!所以,如果习主席等领导如果能派出一些人伪装成普通百姓或游客到农村基层、到城市百姓中微服私访,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暗访,到各大火车站、各大机场看看那些官员治理下的中国现实,他们会惊呆的,他们就会看到那些官员治理下的各个领域,已经对老百姓到了什么程度!
    
    附:几份罢免材料:
    
    要求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动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陆昊是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任省长。作为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通过各种层级的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首长,陆昊应当模范地遵守和忠实地执行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热心为我们广大选民服务,竭力维护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民众的各种不同的呼声和愿望,遇到人民群众发生危难的情形,他应当责无旁贷地履行救助和采取各种措施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推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依法行政。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陆昊在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他作为黑龙江省政府首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陆昊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已经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依法联名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市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我们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呼兰县利民公社裕强大队(目前改制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有一处天然形成的787.6亩的湿地(地理位置为:利民开发区内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区北侧、利民大道东侧、袁家屯南侧、远东大街西侧)。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裕强村这片湿地于1982年被改造成了鱼池,专门从事渔业养殖。但这片787.6亩鱼池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裕强村。从1982年到2011年,裕强村这787.6亩鱼池一直是裕强村在负责管理,对外发包给养殖户从事渔业养殖。
    
    2012年后,裕强村这787.6亩土地上开始兴建占地面积达640亩土地的两个商业项目:“杉杉奥特莱斯广场”(占地30万平方米)和“永达国际汽车广场”(占地12.6万平方米)。包括高振和在内的裕强村广大村民感到困惑:裕强村这640亩鱼池究竟是什么时候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方案是什么内容?这些问题,村民都一无所知。裕强村村民的知情权完全被剥夺了。
    
    经过村民维权代表进行调查发现,我们裕强村这640亩土地完全是在裕强村村干部、呼兰区人民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某些领导、呼兰区国土局某些干部互相勾结,未履行任何法定土地征收程序,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广大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倒卖出去的。参与这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干部、领导和该土地的原承包人都暗中分得几百万人民币的赃款。
    
    按照2012年的土地市场价格,裕强村这640亩土地每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价值达70万元左右,64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达4.5亿元左右!如此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裕强村村民却一分钱补偿费都没有得到!
    
    三年多来,包括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在内的裕强村广大选民一直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有关部门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5月9日,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维权代表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迅速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为裕强村村民追回被侵吞的全部征地补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14年5月9日到2014年7月15日,六十六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裕强村广大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对发生在呼兰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拒绝履行法定的查处和监督职责。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渎职行为了。
    
    二、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利民村村民高振和2008年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337.4晌(5050亩)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与繁育。经过辛勤耕耘,高振和开办的园林绿化企业在荒地、荒滩上培育、种植了各种绿化树苗。
    
    2009年由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在利民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将利民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高振和承包的利民村土地上,将高振和的承包地浸泡,这些污水对高振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绿化树苗植物造成了严重侵害,绝大部分树苗被污水泡死,使高振和遭受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而且,近两年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已经越来越多,又没有正规的污水排放管道排放污水,致使污水多年来全部排放到高振和开发的园林种植地里,使高振和种植的300多万株园林苗木遭受严重污染,其中60多万株云杉、30多万株小叶丁香、20多万株紫丁香、20多万株堰伏徕木、9万多株塘槭、120多万株柳树已经全部枯死,仅余下的少部分柳树和云杉也已经枯萎,导致其中的3500亩承包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经营,给高振和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仅仅这些枯死、泡死的树苗,高振和当初就花费了6500多万元的购买成本,如果没有被污水泡死,目前市场价值至少达3.2亿以上!!
    
    这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使高振和雇佣的园林绿化职工近200多人面临失业,连带家属近千人失去生存保障。
    
    实际损害还远远不只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据利民村村民调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还把邻近高振和承包地旁边的治水村的土地、裕田村的土地,共计11500多亩土地也全部永久性毁坏,永远无法在土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了。
    从2009年到2013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共计永久性毁坏了15000多亩农用地!
    
    (二)高振和2007年10月15日和2007年12月31日与利民开发区治水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地和草原共计3500亩,作为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生产基地。在这3500亩土地中,林地面积约1800亩,草原土地面积800亩,鱼池面积约900亩。承包以来,高振和先后投入6200多万元进行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与渔业的生产。其中,林地生产投入5600多万元,鱼池投入400多万元,草原投入200多万元。
    
    经过几年的精心种植和培育,大多数苗木即将投放市场销售时,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突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就强行占用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治水村土地,修建北京西路,从事项目开发建设,并于2010年12月25日将高振和3500亩土地上的种植的苗木花卉全部推毁,给高振和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害。
    
    四年多来,高振和一直找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解决问题,但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振和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4月17日,高振和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成立事故责任调查机构,对发生在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这两起特大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害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人民政府是公民通过纳税和各级选举建立起来、旨在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领导并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渎职、犯罪行为展开问责和处罚,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从2014年4月17日到2014年7月16日,九十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高振和以及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村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查处发生在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渎职犯罪行为;拒绝查处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的查处和监督职责的渎职行为了。 众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政府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认为,陆昊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我们10000多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陆昊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综上所述,陆昊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冷漠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陆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的规定,陆昊应当立即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职务。
    
    陆昊省长对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渎职行为,更是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黑龙江省的10000多选民,依法强烈要求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职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黑龙江省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陆昊是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首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与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依法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我们10000多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及时召开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陆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10000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附件送交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内外媒体,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员到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请国内外媒体派记者到我们哈尔滨市,观摩我们这场公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实践活动,对我们黑龙江省的这次罢免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10000多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罢免活动新闻发言人:高凤芹(联系电话:15244758131)。
     陈 森(联系电话:13895835533)。
    
    
    
    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大代表资格的动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我们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现任黑龙江省委书记王宪魁是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广大选民通过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现任省人大代表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作为人大代表,他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我们广大选民服务;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与原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选民的不同意见和要求,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过程和政府决策过程和执法过程中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中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在我们选民的权益遭受侵犯时,他应该积极听取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愿望,竭力捍卫我们选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王宪魁在担任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他作为一个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主任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王宪魁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选民依法联名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代表资格的特别动议。
    
    我们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代表资格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县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我们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代表资格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呼兰县利民公社裕强大队(目前改制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有一处天然形成的787.6亩的湿地(地理位置为:利民开发区内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区北侧、利民大道东侧、袁家屯南侧、远东大街西侧)。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裕强村这片湿地于1982年被改造成了鱼池,专门从事渔业养殖。但这片787.6亩鱼池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裕强村。从1982年到2011年,裕强村这787.6亩鱼池一直是裕强村在负责管理,对外发包给养殖户从事渔业养殖。
    
    2012年后,裕强村这787.6亩土地上开始兴建占地面积达640亩土地的两个商业项目:“杉杉奥特莱斯广场”(占地30万平方米)和“永达国际汽车广场”(占地12.6万平方米)。包括高振和在内的裕强村广大村民感到困惑:裕强村这640亩鱼池究竟是什么时候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方案是什么内容?这些问题,村民都一无所知。裕强村村民的知情权完全被剥夺了。
    
    经过村民维权代表进行调查发现,我们裕强村这640亩土地完全是在裕强村村干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某些领导、呼兰区国土局某些干部互相勾结,未履行任何法定土地征收程序,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广大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倒卖出去的。参与这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干部、领导和该土地的原承包人都暗中分得几千万人民币的赃款。
    
    按照2012年的土地市场价格,裕强村这640亩土地每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价值达70万元左右,64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达4.5亿元左右!如此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裕强村村民却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三年多来,包括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在内的裕强村广大选民一直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有关部门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5月9日,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维权代表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负责监督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迅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发生在利民开发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决议,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14年5月9日到2014年7月15日,六十六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拒绝对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调查发生在利民开发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的法定监督职责。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
    
    二、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开发区利民村村民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利民开发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拒绝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利民村村民高振和2008年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利民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近337.4晌(5050亩)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与繁育。经过辛勤耕耘,高振和开办的园林绿化企业在荒地、荒滩上培育、种植了各种绿化树苗。
    
    2009年由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在利民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将利民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高振和承包的利民村土地上,将高振和的承包地浸泡,这些污水对高振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绿化树苗植物造成了严重侵害,绝大部分树苗被污水泡死,使高振和遭受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而且,近两年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已经越来越多,又没有正规的污水排放管道排放污水,致使污水多年来全部排放到高振和开发的园林种植地里,使高振和种植的300多万株园林苗木遭受严重污染,其中60多万株云杉、30多万株小叶丁香、20多万株紫丁香、20多万株堰伏徕木、9万多株塘槭、120多万株柳树已经全部枯死,仅余下的少部分柳树和云杉也已经枯萎,导致其中的3500亩承包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经营,给高振和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仅仅这些枯死、泡死的树苗,高振和当初就花费了6500多万元的购买成本,如果没有被污水泡死,目前市场价值至少达3.2亿以上!!
    
    这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使高振和雇佣的园林绿化职工近200多人面临失业,连带家属近千人失去生存保障。
    
    实际损害还远远不只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据利民村村民调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还把邻近高振和承包地旁边的治水村的土地、裕田村的土地,共计11500多亩土地也全部永久性毁坏,永远无法在土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了。
    
    从2009年到2013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共计永久性毁坏了15000多亩农用地!
    
     (二)高振和2007年10月15日和2007年12月31日与利民开发区治水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地和草原共计3500亩,作为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生产基地。在这3500亩土地中,林地面积约1800亩,草原土地面积800亩,鱼池面积约900亩。承包以来,高振和先后投入6200多万元进行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与渔业的生产。其中,林地生产投入5600多万元,鱼池投入400多万元,草原投入200多万元。
    
    经过几年的精心种植和培育,大多数苗木即将投放市场销售时,利民开发区突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就强行占用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治水村土地,修建北京西路,从事项目开发建设,并于2010年12月25日将高振和3500亩土地上的种植的苗木花卉全部给推毁,给高振和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害。
    
    四年多来,高振和一直找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解决问题,但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振和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4月17日,高振和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负责监督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国宪法、法律的规定,迅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发生在利民开发区的利民村和治水村的这两起特大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作出决议,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是公民通过各级选举建立起来、旨在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法定公权力机构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对国家公权力机构展开问责和质询,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从2014年4月17日到2014年7月16日,九十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拒绝对高振和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调查发生在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开发区利民村村民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调查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利民开发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利民开发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
    
    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利民开发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都一致认为,王宪魁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选民遭受侵权后向人大常委会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证明王宪魁根本不适合担任我们选民的代表。王宪魁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王宪魁主任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侵权后向人大常委会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行为证明:作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王宪魁对出现这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一事实同时也证明:王宪魁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黑龙江省选民通过自己的代表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王宪魁是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我们黑龙江省各地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资格。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启动罢免程序,公布省人大代表开会时间,派员主持代表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内外新闻媒体,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请海内外新闻媒体派记者来哈尔滨市,观摩我们这场公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实践活动,对我们黑龙江省的这次罢免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10000多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罢免活动新闻发言人:高凤芹(联系电话:15244758131)。
     陈 森(联系电话:13895835533)。
    
    
    
    
    
    要求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动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宋希斌是我们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现任市长。作为我们哈尔滨市广大选民通过各种层级的选举产生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首长,宋希斌应当模范地遵守和忠实地执行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热心为我们哈尔滨市广大选民服务,竭力维护我们哈尔滨市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民众的各种不同的呼声和愿望,遇到人民群众发生危难的情形,他应当责无旁贷地履行救助和采取各种措施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推动哈尔滨市范围内的依法行政。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宋希斌在担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他作为哈尔滨市政府首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宋希斌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已经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依法联名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和副省市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我们提出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呼兰县利民公社裕强大队(目前改制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有一处天然形成的787.6亩的湿地(地理位置为:利民开发区内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区北侧、利民大道东侧、袁家屯南侧、远东大街西侧)。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裕强村这片湿地于1982年被改造成了鱼池,专门从事渔业养殖。但这片787.6亩鱼池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裕强村。从1982年到2011年,裕强村这787.6亩鱼池一直是裕强村在负责管理,对外发包给养殖户从事渔业养殖。
    
    2012年后,裕强村这787.6亩土地上开始兴建占地面积达640亩土地的两个商业项目:“杉杉奥特莱斯广场”(占地30万平方米)和“永达国际汽车广场”(占地12.6万平方米)。包括高振和在内的裕强村广大村民感到困惑:裕强村这640亩鱼池究竟是什么时候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方案是什么内容?这些问题,村民都一无所知。裕强村村民的知情权完全被剥夺了。
    
    经过村民维权代表进行调查发现,我们裕强村这640亩土地完全是在裕强村村干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某些领导、呼兰区国土局某些干部互相勾结,未履行任何法定土地征收程序,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广大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倒卖出去的。参与这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干部、领导和该土地的原承包人都暗中分得几千万人民币的赃款。
    
    按照2012年的土地市场价格,裕强村这640亩土地每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价值达70万元左右,64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达4.5亿元左右!如此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裕强村村民却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三年多来,包括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在内的裕强村广大选民一直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有关部门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向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5月9日,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维权代表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迅速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为裕强村村民追回被侵吞的全部征地补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14年5月9日到2014年7月15日,六十六天过去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裕强村广大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对发生在呼兰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拒绝履行法定的查处和监督职责。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认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的渎职行为。
    
    二、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利民村村民高振和2008年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337.4晌(5050亩)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与繁育。经过辛勤耕耘,高振和开办的园林绿化企业在荒地、荒滩上培育、种植了各种绿化树苗。
    
    2009年由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在利民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将利民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高振和承包的利民村土地上,将高振和的承包地浸泡,这些污水对高振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绿化树苗植物造成了严重侵害,绝大部分树苗被污水泡死,使高振和遭受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而且,近两年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已经越来越多,又没有正规的污水排放管道排放污水,致使污水多年来全部排放到高振和开发的园林种植地里,使高振和种植的300多万株园林苗木遭受严重污染,其中60多万株云杉、30多万株小叶丁香、20多万株紫丁香、20多万株堰伏徕木、9万多株塘槭、120多万株柳树已经全部枯死,仅余下的少部分柳树和云杉也已经枯萎,导致其中的3500亩承包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经营,给高振和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仅仅这些枯死、泡死的树苗,高振和当初就花费了6500多万元的购买成本,如果没有被污水泡死,目前市场价值至少达3.2亿以上!!
    
    这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使高振和雇佣的园林绿化职工近200多人面临失业,连带家属近千人失去生存保障。
    
    实际损害还远远不只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据利民村村民调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还把邻近高振和承包地旁边的治水村的土地、裕田村的土地,共计11500多亩土地也全部永久性毁坏,永远无法在土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了。
    
    从2009年到2013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共计永久性毁坏了15000多亩农用地!
    
    (二)高振和2007年10月15日和2007年12月31日与利民开发区治水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地和草原共计3500亩,作为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生产基地。在这3500亩土地中,林地面积约1800亩,草原土地面积800亩,鱼池面积约900亩。承包以来,高振和先后投入6200多万元进行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与渔业的生产。其中,林地生产投入5600多万元,鱼池投入400多万元,草原投入200多万元。
    
    经过几年的精心种植和培育,大多数苗木即将投放市场销售时,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突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就强行占用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治水村土地,修建北京西路,从事项目开发建设,并于2010年12月25日将高振和3500亩土地上的种植的苗木花卉全部推毁,给高振和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害。
    
    四年多来,高振和一直找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解决问题,但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振和向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4月17日,高振和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成立事故责任调查机构,对发生在呼兰区利民村和治水村的这两起特大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人民政府是公民通过纳税和各级选举建立起来、旨在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领导并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渎职、犯罪行为展开问责和处罚,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从2014年4月17日到2014年7月16日,九十天过去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高振和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查处发生在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渎职犯罪行为;拒绝查处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认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行为了。
    
     众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政府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认为,宋希斌领导下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我们10000多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宋希斌领导下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综上所述,宋希斌领导下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冷漠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宋希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的规定,宋希斌应当立即辞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这一职务。
    
    宋希斌市长对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渎职行为,更是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哈尔滨市的10000多选民,依法强烈要求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哈尔滨市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宋希斌是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首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与我们哈尔滨市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依法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我们10000多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及时召开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宋希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动议。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附件送交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国家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内外媒体,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派员到我们哈尔滨市,请国内外媒体派记者到我们哈尔滨市,观摩我们这场公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实践活动,对我们哈尔滨市的这次罢免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10000多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罢免活动新闻发言人:高凤芹(联系电话:15244758131)。
     陈 森(联系电话:13895835533)。
    
    
    
    
    要求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动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陶恒、高凤芹和高振和。步延胜是我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任院长。作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步延胜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即“、、、、、、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步延胜在担任我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其作为一个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步延胜行为已经证明:步延胜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作为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拥有合法选举权的选民,特依法联名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提出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我们提出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村民陶恒2012年9月18日被哈市呼兰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陶恒到呼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呼兰区法院拒绝立案。无奈,陶恒到哈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哈市公安局决定维持。陶恒又到呼兰区法院起诉,呼兰区法院拒绝立案。于是陶恒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收下材料,但直到2014年7月,都一直拒绝立案,每次陶恒去哈市中级法院催要立案结果,都是被该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推脱。
    
    二、2014年2月2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村民高凤芹向哈市呼兰区政府申请公开有关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五十天后,哈市呼兰区政府仍然拒绝答复。2014年4月16日高凤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呼兰区政府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令呼兰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收下了材料。后来,高凤芹每过七天就去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催要立案结果,但都遭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蛮横拒绝。到2014年7月17日,时间已经过去九十天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直拒绝给高凤芹出具任何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三、2014年2月2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村民高振和向哈市呼兰区政府申请公开有关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五十天后,哈市呼兰区政府仍然拒绝答复。2014年4月16日高振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呼兰区政府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令呼兰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收下了材料。后来,高振和的委托代理人每过七天就去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催要立案结果,但都遭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蛮横拒绝。到2014年7月17日,时间已经过去九十天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直拒绝给高振和出具任何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行为非法剥夺了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的诉讼权利,也即剥夺了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受中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捍卫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济手段——诉讼权。
    
    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选民认为,步延胜作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对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诉讼权在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被非法剥夺、践踏和侵犯,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步延胜领导下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原则。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这一行为证明:作为该院院长的步延胜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哈尔滨市呼兰区的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哈尔滨市各区县选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哈尔滨市人大代表应当和我们这些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故此,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陶恒、高凤芹和高振和特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提出罢免议案,及时召开人大会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送交黑龙江省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请我们黑龙江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哈尔滨市,对我们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要求罢免赵福兴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动议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陶恒、高凤芹和高振和。赵福兴是我们呼兰区人民法院现任院长。作为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赵福兴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即“、、、、、、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赵福兴在担任我们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其作为一个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赵福兴行为已经证明:赵福兴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作为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拥有合法选举权的选民,特依法联名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提出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我们提出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村民陶恒2012年9月18日被哈市呼兰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陶恒到呼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呼兰区法院拒绝立案。无奈,陶恒到哈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哈市公安局决定维持。陶恒又到呼兰区法院起诉,呼兰区法院拒绝立案。后来,陶恒多次到呼兰区法院,要求立案,呼兰区人民法院才勉强收下材料,但直到2014年7月,时间快过去两点了,呼兰区法院都一直拒绝立案,每次陶恒去呼兰区法院催要立案结果,都是被该法院立案庭庭长金百华蛮横推脱或是拒绝。
    
    二、2014年2月2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村民高凤芹向哈市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有关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五十天后,哈市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仍然拒绝答复。2014年4月16日高凤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呼兰区人民法院对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呼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金百华开始拒绝接受立案材料,后来,经过代理律师强烈据理力争,指出他们的违法渎职行为后,金百华才让一个法官收下材料。七天后,呼兰区法院不予书面答复,高凤芹每过七天就去呼兰区法院催要立案结果,但都遭到呼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蛮横拒绝。到2014年7月17日,时间已经过去九十天了,呼兰区法院一直拒绝给高凤芹出具任何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三、2014年2月2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村民高振和向哈市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有关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五十天后,哈市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仍然拒绝答复。2014年4月16日高振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呼兰区人民法院对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呼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金百华开始拒绝接受立案材料,后来,经过高振和的代理律师强烈据理力争,指出他们的违法渎职行为后,金百华才让一个法官收下材料。七天后,呼兰区法院不予书面答复,高振和的代理人每过七天就去呼兰区法院催要立案结果,但都遭到呼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蛮横拒绝。到2014年7月17日,时间已经过去九十天了,呼兰区法院一直拒绝给高振和出具任何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认为:呼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呼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行为非法剥夺了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的诉讼权利,也即剥夺了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受中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捍卫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济手段——诉讼权。
    
    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选民认为,赵福兴作为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对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诉讼权在呼兰法院被非法剥夺、践踏和侵犯,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赵福兴领导下的呼兰区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原则。
    
    综上所述,呼兰区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这一行为证明:作为该院院长的赵福兴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哈尔滨市呼兰区的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哈尔滨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呼兰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呼兰区人大代表应当和我们这些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故此,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陶恒、高凤芹和高振和特向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提出罢免议案,及时召开人大会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送交黑龙江省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请我们黑龙江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哈尔滨市,对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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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爆发万人要求罢免省长省委书记市长和法院院长的大规模公民运动

    日前,作者从哈尔滨市呼兰区一位多年从事维权的朋友处了解到,2014年7月17日,由他们呼兰区下属四个村——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四个村10000多拥有合法选举权的选民联名,分别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递交了《要求罢免省委书记王宪魁的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代表资格的动议》、《要求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省长职务的动议》、《要求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市长职务动议》、《要求罢免王颖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动议》、《要求罢免朱辉的哈尔滨市呼兰区区区长职务的动议》、《要求罢免高府仁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动议》、《要求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法院院长的动议》和《要求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院长职务的动议》等一系列罢免活动。据呼兰区这位久经沙场的维权老蒋介绍,2014年这场罢免运动,比哈尔滨市2011年2月那场罢免运动在规模上更大,冬云的范围更广,参与的公民人数更多!他们相信,2014年夏天这场爆发在黑龙江省政治中心的罢免活动,将把黑龙江省经年的维权运动推向高潮! 
    
    哈尔滨市呼兰区,以前叫呼兰区县,是著名女作家萧红的故乡。在呼兰这篇黑土地上长大的人,历来就与黑龙江省其他地方的人有些不同:呼兰人天生血性高涨,路见不平,喜欢拔刀相助,敢于揭竿而起。但在呼兰这篇土地上,贪官污吏也是像韭菜一样多。以呼兰区利民开发区为例。自从这个开发区设立以来的二十多年里,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政府和周围村干部互相勾结,完全无法无天,任意强行抢劫老百姓赖以活命的土地,在过去的而是多年里,这样非法霸占、被毁弃的黑土地就达40000多亩!
    
    就以这次引发万人罢免的事件为例,也是这个利民开发区排出的污水浸泡了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三个村15000多亩基本农田,村民长期投诉,官僚都冷血捞钱,根本不顾百姓死活。裕强村,则是几千亩土地被村干部,主要是那个一手遮天的村支部书记孙彦武勾结开发区和呼兰区官员,暗箱操作,非法卖掉村民土地几千亩,据村民私下统计,孙彦武个人从非法卖地中,最少捞到1个亿以上的非法财富!村民长期举报,各级政府和检察机关从不履行法定职责,到法院立案,法院蛮横强暴,拒绝给村民立案,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还粗暴地回绝村民:市政府要我们不立案的,你们告政府,你们是吃错药了吧!你们永远都别想立案!当地老板姓说:这哈尔市中级法院和呼兰区法院的法官的心,比咱们大庆产的石油还黑!老百姓走投无路了:长期上访步解决问题,到法院立案,拖你一年半年,甚至两三年都不给你立案,拖死你。老百姓没办法,只好向省委书记、省长、市委书记、市长、区委书记、区长寄送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这些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来解决老百姓问题,结果,几个月过去了,这些尸位素餐的官员没有任何答复,在绝望之下,老百姓只好拿起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武器,四个村上万老百姓联名要求罢免上述这些冷漠的官员了。
    
    哈尔滨呼兰人民说,只要这些冷血的尸位素餐官员呆在那个位置上一天不为咱老百姓做点积德的事,我们以后就要经常向人大申请罢免他们、申请撤职他们,让他们在那个位置上呆一天都难受!古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现在这样的黑心冷血官员是在太多!党中央、习主席、王岐山书记在奋力反腐,而我们下面各级官员都在表面响应,而私下都在联合权谋怎样对抗中央的治理整顿!所以,如果习主席等领导如果能派出一些人伪装成普通百姓或游客到农村基层、到城市百姓中微服私访,到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暗访,到各大火车站、各大机场看看那些官员治理下的中国现实,他们会惊呆的,他们就会看到那些官员治理下的各个领域,已经对老百姓到了什么程度!
    
    附:几份罢免材料:
    
    要求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动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陆昊是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现任省长。作为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通过各种层级的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所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首长,陆昊应当模范地遵守和忠实地执行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热心为我们广大选民服务,竭力维护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民众的各种不同的呼声和愿望,遇到人民群众发生危难的情形,他应当责无旁贷地履行救助和采取各种措施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推动黑龙江省范围内的依法行政。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陆昊在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他作为黑龙江省政府首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陆昊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已经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依法联名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市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我们提出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呼兰县利民公社裕强大队(目前改制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有一处天然形成的787.6亩的湿地(地理位置为:利民开发区内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区北侧、利民大道东侧、袁家屯南侧、远东大街西侧)。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裕强村这片湿地于1982年被改造成了鱼池,专门从事渔业养殖。但这片787.6亩鱼池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裕强村。从1982年到2011年,裕强村这787.6亩鱼池一直是裕强村在负责管理,对外发包给养殖户从事渔业养殖。
    
    2012年后,裕强村这787.6亩土地上开始兴建占地面积达640亩土地的两个商业项目:“杉杉奥特莱斯广场”(占地30万平方米)和“永达国际汽车广场”(占地12.6万平方米)。包括高振和在内的裕强村广大村民感到困惑:裕强村这640亩鱼池究竟是什么时候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方案是什么内容?这些问题,村民都一无所知。裕强村村民的知情权完全被剥夺了。
    
    经过村民维权代表进行调查发现,我们裕强村这640亩土地完全是在裕强村村干部、呼兰区人民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某些领导、呼兰区国土局某些干部互相勾结,未履行任何法定土地征收程序,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广大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倒卖出去的。参与这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干部、领导和该土地的原承包人都暗中分得几百万人民币的赃款。
    
    按照2012年的土地市场价格,裕强村这640亩土地每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价值达70万元左右,64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达4.5亿元左右!如此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金,裕强村村民却一分钱补偿费都没有得到!
    
    三年多来,包括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在内的裕强村广大选民一直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有关部门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5月9日,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维权代表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迅速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为裕强村村民追回被侵吞的全部征地补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14年5月9日到2014年7月15日,六十六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裕强村广大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对发生在呼兰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拒绝履行法定的查处和监督职责。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渎职行为了。
    
    二、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利民村村民高振和2008年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337.4晌(5050亩)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与繁育。经过辛勤耕耘,高振和开办的园林绿化企业在荒地、荒滩上培育、种植了各种绿化树苗。
    
    2009年由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在利民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将利民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高振和承包的利民村土地上,将高振和的承包地浸泡,这些污水对高振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绿化树苗植物造成了严重侵害,绝大部分树苗被污水泡死,使高振和遭受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而且,近两年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已经越来越多,又没有正规的污水排放管道排放污水,致使污水多年来全部排放到高振和开发的园林种植地里,使高振和种植的300多万株园林苗木遭受严重污染,其中60多万株云杉、30多万株小叶丁香、20多万株紫丁香、20多万株堰伏徕木、9万多株塘槭、120多万株柳树已经全部枯死,仅余下的少部分柳树和云杉也已经枯萎,导致其中的3500亩承包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经营,给高振和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仅仅这些枯死、泡死的树苗,高振和当初就花费了6500多万元的购买成本,如果没有被污水泡死,目前市场价值至少达3.2亿以上!!
    
    这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使高振和雇佣的园林绿化职工近200多人面临失业,连带家属近千人失去生存保障。
    
    实际损害还远远不只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据利民村村民调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还把邻近高振和承包地旁边的治水村的土地、裕田村的土地,共计11500多亩土地也全部永久性毁坏,永远无法在土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了。
    从2009年到2013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共计永久性毁坏了15000多亩农用地!
    
    (二)高振和2007年10月15日和2007年12月31日与利民开发区治水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地和草原共计3500亩,作为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生产基地。在这3500亩土地中,林地面积约1800亩,草原土地面积800亩,鱼池面积约900亩。承包以来,高振和先后投入6200多万元进行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与渔业的生产。其中,林地生产投入5600多万元,鱼池投入400多万元,草原投入200多万元。
    
    经过几年的精心种植和培育,大多数苗木即将投放市场销售时,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突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就强行占用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治水村土地,修建北京西路,从事项目开发建设,并于2010年12月25日将高振和3500亩土地上的种植的苗木花卉全部推毁,给高振和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害。
    
    四年多来,高振和一直找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解决问题,但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振和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4月17日,高振和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成立事故责任调查机构,对发生在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这两起特大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害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人民政府是公民通过纳税和各级选举建立起来、旨在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领导并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渎职、犯罪行为展开问责和处罚,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从2014年4月17日到2014年7月16日,九十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高振和以及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村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查处发生在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渎职犯罪行为;拒绝查处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的查处和监督职责的渎职行为了。 众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政府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认为,陆昊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我们10000多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陆昊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综上所述,陆昊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冷漠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陆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的规定,陆昊应当立即辞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职务。
    
    陆昊省长对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渎职行为,更是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黑龙江省的10000多选民,依法强烈要求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罢免陆昊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职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是由黑龙江省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陆昊是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首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与我们黑龙江省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依法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我们10000多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及时召开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陆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10000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附件送交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内外媒体,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派员到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请国内外媒体派记者到我们哈尔滨市,观摩我们这场公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实践活动,对我们黑龙江省的这次罢免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10000多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罢免活动新闻发言人:高凤芹(联系电话:15244758131)。
     陈 森(联系电话:13895835533)。
    
    
    
    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人大代表资格的动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会:
    
    我们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现任黑龙江省委书记王宪魁是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广大选民通过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现任省人大代表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作为人大代表,他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我们广大选民服务;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与原选民或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选民的不同意见和要求,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过程和政府决策过程和执法过程中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中监督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违法;在我们选民的权益遭受侵犯时,他应该积极听取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愿望,竭力捍卫我们选民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王宪魁在担任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他作为一个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主任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王宪魁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大代表和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选民依法联名向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代表资格的特别动议。
    
    我们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代表资格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三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四条: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县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五条:代表受原选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我们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和省人大代表资格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呼兰县利民公社裕强大队(目前改制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有一处天然形成的787.6亩的湿地(地理位置为:利民开发区内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区北侧、利民大道东侧、袁家屯南侧、远东大街西侧)。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裕强村这片湿地于1982年被改造成了鱼池,专门从事渔业养殖。但这片787.6亩鱼池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裕强村。从1982年到2011年,裕强村这787.6亩鱼池一直是裕强村在负责管理,对外发包给养殖户从事渔业养殖。
    
    2012年后,裕强村这787.6亩土地上开始兴建占地面积达640亩土地的两个商业项目:“杉杉奥特莱斯广场”(占地30万平方米)和“永达国际汽车广场”(占地12.6万平方米)。包括高振和在内的裕强村广大村民感到困惑:裕强村这640亩鱼池究竟是什么时候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方案是什么内容?这些问题,村民都一无所知。裕强村村民的知情权完全被剥夺了。
    
    经过村民维权代表进行调查发现,我们裕强村这640亩土地完全是在裕强村村干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某些领导、呼兰区国土局某些干部互相勾结,未履行任何法定土地征收程序,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广大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倒卖出去的。参与这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干部、领导和该土地的原承包人都暗中分得几千万人民币的赃款。
    
    按照2012年的土地市场价格,裕强村这640亩土地每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价值达70万元左右,64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达4.5亿元左右!如此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裕强村村民却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三年多来,包括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在内的裕强村广大选民一直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有关部门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5月9日,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维权代表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负责监督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国宪法、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迅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发生在利民开发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作出决议,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14年5月9日到2014年7月15日,六十六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拒绝对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调查发生在利民开发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的法定监督职责。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
    
    二、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开发区利民村村民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履行法定监督职责;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利民开发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拒绝履行法定监督职责。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利民村村民高振和2008年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利民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近337.4晌(5050亩)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与繁育。经过辛勤耕耘,高振和开办的园林绿化企业在荒地、荒滩上培育、种植了各种绿化树苗。
    
    2009年由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在利民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将利民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高振和承包的利民村土地上,将高振和的承包地浸泡,这些污水对高振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绿化树苗植物造成了严重侵害,绝大部分树苗被污水泡死,使高振和遭受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而且,近两年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已经越来越多,又没有正规的污水排放管道排放污水,致使污水多年来全部排放到高振和开发的园林种植地里,使高振和种植的300多万株园林苗木遭受严重污染,其中60多万株云杉、30多万株小叶丁香、20多万株紫丁香、20多万株堰伏徕木、9万多株塘槭、120多万株柳树已经全部枯死,仅余下的少部分柳树和云杉也已经枯萎,导致其中的3500亩承包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经营,给高振和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仅仅这些枯死、泡死的树苗,高振和当初就花费了6500多万元的购买成本,如果没有被污水泡死,目前市场价值至少达3.2亿以上!!
    
    这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使高振和雇佣的园林绿化职工近200多人面临失业,连带家属近千人失去生存保障。
    
    实际损害还远远不只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据利民村村民调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还把邻近高振和承包地旁边的治水村的土地、裕田村的土地,共计11500多亩土地也全部永久性毁坏,永远无法在土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了。
    
    从2009年到2013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共计永久性毁坏了15000多亩农用地!
    
     (二)高振和2007年10月15日和2007年12月31日与利民开发区治水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地和草原共计3500亩,作为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生产基地。在这3500亩土地中,林地面积约1800亩,草原土地面积800亩,鱼池面积约900亩。承包以来,高振和先后投入6200多万元进行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与渔业的生产。其中,林地生产投入5600多万元,鱼池投入400多万元,草原投入200多万元。
    
    经过几年的精心种植和培育,大多数苗木即将投放市场销售时,利民开发区突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就强行占用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治水村土地,修建北京西路,从事项目开发建设,并于2010年12月25日将高振和3500亩土地上的种植的苗木花卉全部给推毁,给高振和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害。
    
    四年多来,高振和一直找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解决问题,但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振和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4月17日,高振和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黑龙江省负责监督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的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国宪法、法律的规定,迅速履行法定监督职责,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发生在利民开发区的利民村和治水村的这两起特大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作出决议,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人民代表大会是公民通过各级选举建立起来、旨在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定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监督法定公权力机构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对国家公权力机构展开问责和质询,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从2014年4月17日到2014年7月16日,九十天过去了,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一直拒绝对高振和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调查发生在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开发区利民村村民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调查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利民开发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利民开发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认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监督职责的行为。
    
    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利民开发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都一致认为,王宪魁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选民遭受侵权后向人大常委会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行为,这样的行为证明王宪魁根本不适合担任我们选民的代表。王宪魁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王宪魁主任领导下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侵权后向人大常委会寻求权利救济的呼声置若罔闻、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行为证明:作为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王宪魁对出现这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一事实同时也证明:王宪魁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由黑龙江省选民通过自己的代表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王宪魁是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与我们黑龙江省各地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广大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王宪魁的黑龙江省人大代表资格。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尽快启动罢免程序,公布省人大代表开会时间,派员主持代表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送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内外新闻媒体,请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请海内外新闻媒体派记者来哈尔滨市,观摩我们这场公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实践活动,对我们黑龙江省的这次罢免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10000多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罢免活动新闻发言人:高凤芹(联系电话:15244758131)。
     陈 森(联系电话:13895835533)。
    
    
    
    
    
    要求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动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宋希斌是我们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现任市长。作为我们哈尔滨市广大选民通过各种层级的选举产生的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首长,宋希斌应当模范地遵守和忠实地执行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热心为我们哈尔滨市广大选民服务,竭力维护我们哈尔滨市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民众的各种不同的呼声和愿望,遇到人民群众发生危难的情形,他应当责无旁贷地履行救助和采取各种措施帮助群众解决困难,捍卫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和谐稳定,推动哈尔滨市范围内的依法行政。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宋希斌在担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与他作为哈尔滨市政府首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宋希斌的行为已经证明:他已经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我们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和裕田村的10000多选民依法联名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和副省市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我们提出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哈尔滨市国土资源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哈尔滨市呼兰县利民公社裕强大队(目前改制为: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有一处天然形成的787.6亩的湿地(地理位置为:利民开发区内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区北侧、利民大道东侧、袁家屯南侧、远东大街西侧)。按照上级政府的安排,裕强村这片湿地于1982年被改造成了鱼池,专门从事渔业养殖。但这片787.6亩鱼池的土地性质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裕强村。从1982年到2011年,裕强村这787.6亩鱼池一直是裕强村在负责管理,对外发包给养殖户从事渔业养殖。
    
    2012年后,裕强村这787.6亩土地上开始兴建占地面积达640亩土地的两个商业项目:“杉杉奥特莱斯广场”(占地30万平方米)和“永达国际汽车广场”(占地12.6万平方米)。包括高振和在内的裕强村广大村民感到困惑:裕强村这640亩鱼池究竟是什么时候被征收的?征地补偿方案是什么内容?这些问题,村民都一无所知。裕强村村民的知情权完全被剥夺了。
    
    经过村民维权代表进行调查发现,我们裕强村这640亩土地完全是在裕强村村干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某些领导、呼兰区国土局某些干部互相勾结,未履行任何法定土地征收程序,通过暗箱操作的方式,在广大村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倒卖出去的。参与这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干部、领导和该土地的原承包人都暗中分得几千万人民币的赃款。
    
    按照2012年的土地市场价格,裕强村这640亩土地每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价值达70万元左右,640亩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价值达4.5亿元左右!如此巨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裕强村村民却一分钱都没有得到!
    
    三年多来,包括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在内的裕强村广大选民一直找有关部门要求解决问题,但有关部门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凤芹、陈森、陶恒等维权代表向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5月9日,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维权代表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迅速对哈尔滨市呼兰区政府、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呼兰区国土局、呼兰区学院路街道办事处裕强村村干部之间互相勾结,黑箱操作,非法倒卖、转让裕强村640亩基本农田,大肆侵吞裕强村村民的全部征地补偿费用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展开深入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为裕强村村民追回被侵吞的全部征地补偿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2014年5月9日到2014年7月15日,六十六天过去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裕强村广大选民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对发生在呼兰区裕强村的这起非法转让、倒卖村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拒绝履行法定的查处和监督职责。以高凤芹、陈森、李君、吕祥玲为代表的裕强村广大选民认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的渎职行为。
    
    二、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渎职犯罪行为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对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拒绝履行法定查处和监督职责。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镇利民村村民高振和2008年与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土地337.4晌(5050亩)从事苗木花卉的种植与繁育。经过辛勤耕耘,高振和开办的园林绿化企业在荒地、荒滩上培育、种植了各种绿化树苗。
    
    2009年由于哈尔滨利民开发区在利民村建设的污水处理厂将利民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放到高振和承包的利民村土地上,将高振和的承包地浸泡,这些污水对高振和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绿化树苗植物造成了严重侵害,绝大部分树苗被污水泡死,使高振和遭受了经济上的严重损失。而且,近两年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放的污水已经越来越多,又没有正规的污水排放管道排放污水,致使污水多年来全部排放到高振和开发的园林种植地里,使高振和种植的300多万株园林苗木遭受严重污染,其中60多万株云杉、30多万株小叶丁香、20多万株紫丁香、20多万株堰伏徕木、9万多株塘槭、120多万株柳树已经全部枯死,仅余下的少部分柳树和云杉也已经枯萎,导致其中的3500亩承包土地无法继续种植经营,给高振和带来巨大财产损失。仅仅这些枯死、泡死的树苗,高振和当初就花费了6500多万元的购买成本,如果没有被污水泡死,目前市场价值至少达3.2亿以上!!
    
    这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还使高振和雇佣的园林绿化职工近200多人面临失业,连带家属近千人失去生存保障。
    
    实际损害还远远不只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土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据利民村村民调查,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还把邻近高振和承包地旁边的治水村的土地、裕田村的土地,共计11500多亩土地也全部永久性毁坏,永远无法在土地上从事任何农业种植活动了。
    
    从2009年到2013年,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共计永久性毁坏了15000多亩农用地!
    
    (二)高振和2007年10月15日和2007年12月31日与利民开发区治水村签署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村荒地和草原共计3500亩,作为从事花卉苗木种植的生产基地。在这3500亩土地中,林地面积约1800亩,草原土地面积800亩,鱼池面积约900亩。承包以来,高振和先后投入6200多万元进行苗木、花卉的种植、繁育与渔业的生产。其中,林地生产投入5600多万元,鱼池投入400多万元,草原投入200多万元。
    
    经过几年的精心种植和培育,大多数苗木即将投放市场销售时,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突然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地手续的前提下,就强行占用高振和承包的3500亩治水村土地,修建北京西路,从事项目开发建设,并于2010年12月25日将高振和3500亩土地上的种植的苗木花卉全部推毁,给高振和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害。
    
    四年多来,高振和一直找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要求解决问题,但呼兰区政府和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一直拒绝解决问题。高振和向哈尔滨市、哈尔滨市很多国家机关投诉和控告,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2014年4月17日,高振和以特快专递形式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见附件),请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依照中国《宪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和《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履行法定领导和监督职责,成立事故责任调查机构,对发生在呼兰区利民村和治水村的这两起特大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巨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展开问责调查,对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犯罪和渎职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和政纪处分,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人民政府是公民通过纳税和各级选举建立起来、旨在反映选民的呼声和愿望,维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领导并监督下级行政机关的省人民政府,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渎职、犯罪行为展开问责和处罚,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小限度。
    
    从2014年4月17日到2014年7月16日,九十天过去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一直拒绝对高振和的请求作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拒绝履行查处发生在哈尔滨利民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出的污水永久性毁坏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共计15000亩耕地的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及有关部门领导的严重违法渎职犯罪行为;拒绝查处哈尔滨利民开发区管委会非法强行霸占呼兰区治水村3500亩土地和摧毁土地上种植的200多万株园林苗木的特大违法犯罪行为。呼兰区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广大选民认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行为构成了违法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渎职行为了。
    
     众所周知,政府是公民纳税建立起来、旨在履行保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之法定职责的公权力机构。一旦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或危在旦夕时,政府作为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定公权力机构,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依照宪法、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准确、及时地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应当责无旁贷地迅速行动起来,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有效地消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或把公民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认为,宋希斌领导下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我们10000多选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合法请求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的冷漠态度,这是明显的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宋希斌领导下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六)项、《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等法律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综上所述,宋希斌领导下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我们广大选民遭受如此大规模侵权后向政府寻求权利救济和保护的呼声采取置若罔闻、熟视无睹、麻木不仁这种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冷漠态度和行政不作为证明:作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宋希斌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三)项(“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五)项(“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的规定,宋希斌应当立即辞去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这一职务。
    
    宋希斌市长对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的合法请求所表现出来的渎职行为,更是证明他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哈尔滨市的10000多选民,依法强烈要求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宋希斌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哈尔滨市广大选民通过各种选举办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宋希斌是由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首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与我们哈尔滨市广大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呼声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裕田村、利民村、治水村10000多选民依法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认真听取我们10000多选民的呼声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及时召开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宋希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市长的特别动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动议。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附件送交全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黑龙江省国家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内外媒体,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派员到我们哈尔滨市,请国内外媒体派记者到我们哈尔滨市,观摩我们这场公民推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重大实践活动,对我们哈尔滨市的这次罢免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
    
    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利民村、治水村、裕田村10000多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罢免活动新闻发言人:高凤芹(联系电话:15244758131)。
     陈 森(联系电话:13895835533)。
    
    
    
    
    要求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动议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陶恒、高凤芹和高振和。步延胜是我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任院长。作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步延胜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即“、、、、、、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步延胜在担任我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其作为一个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步延胜行为已经证明:步延胜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作为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拥有合法选举权的选民,特依法联名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提出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我们提出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村民陶恒2012年9月18日被哈市呼兰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陶恒到呼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呼兰区法院拒绝立案。无奈,陶恒到哈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哈市公安局决定维持。陶恒又到呼兰区法院起诉,呼兰区法院拒绝立案。于是陶恒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收下材料,但直到2014年7月,都一直拒绝立案,每次陶恒去哈市中级法院催要立案结果,都是被该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推脱。
    
    二、2014年2月2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村民高凤芹向哈市呼兰区政府申请公开有关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五十天后,哈市呼兰区政府仍然拒绝答复。2014年4月16日高凤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呼兰区政府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令呼兰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收下了材料。后来,高凤芹每过七天就去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催要立案结果,但都遭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的蛮横拒绝。到2014年7月17日,时间已经过去九十天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直拒绝给高凤芹出具任何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三、2014年2月2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村民高振和向哈市呼兰区政府申请公开有关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五十天后,哈市呼兰区政府仍然拒绝答复。2014年4月16日高振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呼兰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呼兰区政府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令呼兰区政府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哈尔滨市中级法院立案庭法官收下了材料。后来,高振和的委托代理人每过七天就去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催要立案结果,但都遭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法官的蛮横拒绝。到2014年7月17日,时间已经过去九十天了,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一直拒绝给高振和出具任何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行为非法剥夺了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的诉讼权利,也即剥夺了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受中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捍卫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济手段——诉讼权。
    
    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选民认为,步延胜作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对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诉讼权在哈尔滨市中级法院被非法剥夺、践踏和侵犯,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步延胜领导下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原则。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这一行为证明:作为该院院长的步延胜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哈尔滨市呼兰区的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步延胜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哈尔滨市各区县选民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哈尔滨市人大代表应当和我们这些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故此,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陶恒、高凤芹和高振和特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提出罢免议案,及时召开人大会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送交黑龙江省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请我们黑龙江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哈尔滨市,对我们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
    
    
    
    
    要求罢免赵福兴的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动议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
     
    我们是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陶恒、高凤芹和高振和。赵福兴是我们呼兰区人民法院现任院长。作为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赵福兴应当模范地遵守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特别是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义务,即“、、、、、、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但是,我们经过认真调查和研究后发现,赵福兴在担任我们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其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与其作为一个人民法院院长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背道而驰。赵福兴行为已经证明:赵福兴完全不适合继续担任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这一职务。
    
    因此,我们作为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拥有合法选举权的选民,特依法联名向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特别动议。
    
    我们提出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法律依据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由它选出的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可以提出对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代表法》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
    
    我们提出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村民陶恒2012年9月18日被哈市呼兰区公安分局治安拘留10天。拘留期满后陶恒到呼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呼兰区法院拒绝立案。无奈,陶恒到哈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被哈市公安局决定维持。陶恒又到呼兰区法院起诉,呼兰区法院拒绝立案。后来,陶恒多次到呼兰区法院,要求立案,呼兰区人民法院才勉强收下材料,但直到2014年7月,时间快过去两点了,呼兰区法院都一直拒绝立案,每次陶恒去呼兰区法院催要立案结果,都是被该法院立案庭庭长金百华蛮横推脱或是拒绝。
    
    二、2014年2月2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村民高凤芹向哈市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有关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五十天后,哈市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仍然拒绝答复。2014年4月16日高凤芹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呼兰区人民法院对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呼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金百华开始拒绝接受立案材料,后来,经过代理律师强烈据理力争,指出他们的违法渎职行为后,金百华才让一个法官收下材料。七天后,呼兰区法院不予书面答复,高凤芹每过七天就去呼兰区法院催要立案结果,但都遭到呼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蛮横拒绝。到2014年7月17日,时间已经过去九十天了,呼兰区法院一直拒绝给高凤芹出具任何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三、2014年2月24日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村村民高振和向哈市利民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开有关征收土地的政府信息。超过了五十天后,哈市利民开发区管委会仍然拒绝答复。2014年4月16日高振和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到呼兰区人民法院对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为构成违法并判令利民开发区管委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呼兰区法院立案庭庭长金百华开始拒绝接受立案材料,后来,经过高振和的代理律师强烈据理力争,指出他们的违法渎职行为后,金百华才让一个法官收下材料。七天后,呼兰区法院不予书面答复,高振和的代理人每过七天就去呼兰区法院催要立案结果,但都遭到呼兰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蛮横拒绝。到2014年7月17日,时间已经过去九十天了,呼兰区法院一直拒绝给高振和出具任何立案或不立案的书面答复。
    
    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认为:呼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七)、(八)项的规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呼兰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的行为非法剥夺了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的诉讼权利,也即剥夺了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受中国宪法和法律所保护的最基本的公民权利——通过司法程序来捍卫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最后救济手段——诉讼权。
    
    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选民认为,赵福兴作为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对陶恒、高凤芹、高振和等人最基本的公民权利——诉讼权在呼兰法院被非法剥夺、践踏和侵犯,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和法律责任。赵福兴领导下的呼兰区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违反了中国宪法宣布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法治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法官职业道德原则。
    
    综上所述,呼兰区人民法院法官知法犯法、执法违法,玩忽职守,任意、非法剥夺公民的诉讼权利,这一行为证明:作为该院院长的赵福兴已经完全丧失了继续担任我们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这一领导职务的资格。我们作为哈尔滨市呼兰区的选民,依法强烈要求罢免赵福兴的呼兰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哈尔滨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呼兰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组成的权力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的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呼兰区人大代表应当和我们这些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我们广大选民的意见和要求,捍卫我们广大选民的合法权益。
    
    故此,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陶恒、高凤芹和高振和特向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紧急罢免动议,请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启动罢免程序,提出罢免议案,及时召开人大会议,投票表决我们广大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
    我们也将把这份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送交黑龙江省权力机关——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请我们黑龙江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派员到我们哈尔滨市,对我们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罢免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罢免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罢免动议人:哈尔滨市呼兰区裕强村和利民村的选民
    
     
    
    
    递交罢免动议和公民联署的时间:2014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