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 光: 法治的精髓是人權

  「依法治國」:從恐懼效應到接班權謀

 

  「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鄧小平擺脫毛主義桎梏的標誌性口號之一,和「實事求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樣。當年,除了胡耀邦、趙紫陽、萬里等開明改革派之外,那些從毛澤東手裡劫後餘生的中共元老──如彭真、薄一波、楊尚昆、習仲勳等人,也對這一口號表達過熱烈的支持,因為他們都被害苦了、整慘了,真心誠意不希望中國再出現第二個毛澤東、第二次文革,這就是鄧時代追求民主與法制的原動力。中共的一黨專制政治理念並無根本性改變,只是基於對毛時代無法無天的恐懼效應,這樣的「民主與法制」誠然是走不遠的。當紅色權貴階層恢復了統治自信,並建立起腐敗均沾、特權共享的權力接班體制之後,他們和他們的「紅色後代」就一勞永逸地失去了對民主與法制的興趣。

 

  鄧小平死後,江澤民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表面上,這句口號似乎更加開明,儼然是「民主與法制」的「繼承和發展」;但實際上,也只是江澤民為了擺脫老人政治殘餘勢力的人治干預而採用的政治修辭學。當江澤民成功地瓦解了舊的老人政治勢力,又成功地把他自己塑造成新的政治老人,「依法治國」、「法治國家」也就百無一用,變成了標準的套話、廢話。這句口號從十五大喊到十八屆四中全會,一九九九年寫進了憲法修正案,二○○四年溫家寶主持制定十年期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今年剛好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最後一年,結果,所有這些貌似莊嚴神聖的東西,全都一文不值,全是一紙空文。在中國外交部,「法治國家」一詞甚至變成了國家公然侵犯人權的遁詞:當外國記者問到劉曉波、許志永、浦志強、伊力哈木、高瑜等人權個案時,外交部發言人總是擺出一副大義凜然的面孔,以「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來應對。世界上還有比這更荒唐、更無恥的「法治國家」嗎?

 

  以「民主與法制」作過渡,毛澤東的人治換成了鄧小平的人治;以「依法治國」為掩飾,鄧小平的人治換成了江澤民的人治。現在,習近平的四中全會以史上最高的分貝唱出了江朱胡溫早已唱爛了的「依法治國」陳詞濫調,我們當然有理由相信,這也不過是習近平從江、胡兩代老人及其幫派勢力手中接班、奪走剩餘權力的謀略而已。人在變,但「天不變,道亦不變」,四中全會在「黨的領導」問題上寸步不讓,僅此一條,就充分暴露了中共「依法治國」的人治本質絲毫未變。因為「黨的領導」與真正的法治勢不兩立,黨治注定是人治,而且往往還是一切人治體系當中最壞的那一種:有權謀、無德操的壞人之治、惡人之治。

 

  「依法治國」不是法治

 

  在中共的政治詞典裡,「依法治國」(Rule by Law)、「法治」(Rule of Law)二語通常不加區別,並列使用,因此,人們往往認為二者是近義詞或同義詞,但這就大謬了。法治要求依法治國,但僅有依法治國卻不等於法治,有時候甚至還會走向法治的反面。

 

  弗里德里克‧沃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在他的名著《西方政治傳統》中指出,法治是西方獨有的政治傳統,從古希臘起,西方人的政治思想便以法律思想見長,而中國人以及其他高度文明民族則以倫理思想為主要特色。這一觀點在中西比較政治領域幾乎成為通識。但是,說中國人不講法治,卻不能說中國人不講「依法治國」,恰恰相反,「依法治國」堪稱中國最古老的政治思想。

 

  從管仲、子產、商鞅、申不害等法家大政治家大張旗鼓推行依法治國算起,距今已有近三千年的歷史。雖然漢代以後儒家的仁政、以德治國、以禮治國、孝治天下等思想成為主流,但「儒表法里,王霸雜糅」、「禮法並用,德主刑輔」始終是中國不變的政治傳統。除了王莽「復周公之禮」、毛澤東無法無天之外,三千年以來,中國人其實一直都在「依法治國」。搞了三千年,並不愚蠢的中國人為什麼沒有發展出像樣的、成熟的法治呢?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家式「依法治國」之法是沒有靈魂、沒有精髓的帝王治國工具,是制度上無從排除惡法、無由達成正義的不良之治、專斷之治,離西方式法治,離現代普世意義之下的法治,相差十萬八千里。法家式「依法治國」不僅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提並論,在價值上也遠遠比不上儒家的仁政,因為仁政所追求的理想是開明專制,而法家式「依法治國」則支持並縱容赤裸裸的惡法與暴政。

 

  而對於系統闡述過法治理論的著名法學家戴西(Albert V. Diecy)、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來說,法治不僅只屬於西方傳統,而且主要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的政治特徵。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德的法治基礎其實也不牢靠,遑論中國這樣幾乎完全沒有自然法、普通法思想資源的東方國家。

 

  哈耶克認為,理想的法治國家應該是普通法之法治國,因為普通法的規則系統不是任何特定意志的產物──正如道德、宗教、語言、文化、貨幣、市場也都不是任何人、任何階級意志的產物一樣,而是各種各樣的法律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裡發現、陳述、闡釋、揚棄的結果。哈耶克說,法治絕非統治者的行為合乎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條文即可,「如果一項法律賦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無限權力,那麼在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所有行動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一定不是法治原則下的合法。」希特勒的獨裁統治也曾經過了最高立法機關的法律授權,但斷然與法治精神大相背離。按照哈耶克的法治理論,法治之法應當是從自發秩序演化而來的抽象的、普適的行為規則,而不是某個權力機關、某些特權群體的統治意志的具文化;而專制之治、惡法之治誠然不是法治,即使惡法形式上出自最高立法機關。

 

  以此觀之,中共「堅持黨的領導」、頑固追求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絕對壟斷地位、以貫徹一黨意志為法律最高宗旨的所謂「依法治國」,不過是古代法家之治的當代復興,根本就不是普世意義下的現代法治,也永遠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國家。

 

  法治的精髓是人權

 

  在中共「依法治國」與真正的法治之間,隔著一條人權的鴻溝。四中全會之際,中共一邊高唱「依法治國」,一邊變本加厲侵犯人權。維族學者、「維吾爾在線」網站創辦人伊力哈木被重判,此前被迫在央視公開認罪的自由記者高瑜法庭開審,維權律師浦志強被以四項罪名起訴,這些事情,大概就是四中全會的所謂「依法治國」了。

 

  如果說上述「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尋釁滋事」、「泄露機密」諸案尚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佈設司法陷阱,那麼,註銷香港「佔中」學生回鄉證,拒發《紐約時報》記者在華簽證──習近平居然還好意思說「解鈴還須繫鈴人」,鬼都不知道中共政府依據的是哪一部、哪一條、哪一款法律。最近,以《遼寧日報》打頭陣,中共當局向高校老師的課堂自由講學權發起了猛烈攻擊,這標誌著中共的「意識形態戰爭」之火已經從黨內燒到了黨外,從媒體、網絡燒到了大學。只不知,政府此類醜惡行徑究竟是依何法治國?

 

  眾所周知,中共對輿論、媒體、網絡、學術研究、文藝創作的嚴厲管控從來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言。中共開明領袖胡耀邦曾欲制定《新聞法》,陳雲批評說:「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制定了一個新聞法,我們共產黨人仔細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辮子,鑽它的空子。現在我們當權,我看還是不要新聞法好,免得人家鑽我們空子。沒有法,我們主動,想怎樣控制就怎樣控制。」

 

  美國也沒有新聞法,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就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和集會請願自由立法。雖然同樣是不立法,但中美兩國不立法的動機與後果卻如雲泥天壤:美國不立新聞法,是為了確保充分的言論出版自由,是基於「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則;中國不立新聞法,則是為了剝奪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是視一切新聞媒體為黨的禁臠,「想怎樣控制就怎樣控制」。中共當局至今仍以陳雲式居心險惡的小人心態對待立法、對待人民的自由與人權,它依法不依法,又有什麼本質區別呢?

 

  孟德斯鳩寫《論法的精神》,他相信法是有靈魂的,法治是有精神的。孟德斯鳩認為,法的精神是一個民族歷史文化、倫理道德、民風習俗乃至地理氣候的綜合體,而不僅僅是由統治者的權威所強加於人民的東西。法可用於治國、治民,但首先是用於保護人民的,是為了這個民族的人民得到更多的自由、權利和福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能不遺憾地承認,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儘管「依法治國」口號喊得山響,卻根本不懂法律,根本不懂法治。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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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 光: 法治的精髓是人權

  「依法治國」:從恐懼效應到接班權謀

 

  「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是鄧小平擺脫毛主義桎梏的標誌性口號之一,和「實事求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一樣。當年,除了胡耀邦、趙紫陽、萬里等開明改革派之外,那些從毛澤東手裡劫後餘生的中共元老──如彭真、薄一波、楊尚昆、習仲勳等人,也對這一口號表達過熱烈的支持,因為他們都被害苦了、整慘了,真心誠意不希望中國再出現第二個毛澤東、第二次文革,這就是鄧時代追求民主與法制的原動力。中共的一黨專制政治理念並無根本性改變,只是基於對毛時代無法無天的恐懼效應,這樣的「民主與法制」誠然是走不遠的。當紅色權貴階層恢復了統治自信,並建立起腐敗均沾、特權共享的權力接班體制之後,他們和他們的「紅色後代」就一勞永逸地失去了對民主與法制的興趣。

 

  鄧小平死後,江澤民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表面上,這句口號似乎更加開明,儼然是「民主與法制」的「繼承和發展」;但實際上,也只是江澤民為了擺脫老人政治殘餘勢力的人治干預而採用的政治修辭學。當江澤民成功地瓦解了舊的老人政治勢力,又成功地把他自己塑造成新的政治老人,「依法治國」、「法治國家」也就百無一用,變成了標準的套話、廢話。這句口號從十五大喊到十八屆四中全會,一九九九年寫進了憲法修正案,二○○四年溫家寶主持制定十年期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今年剛好是「全面建成法治政府」的最後一年,結果,所有這些貌似莊嚴神聖的東西,全都一文不值,全是一紙空文。在中國外交部,「法治國家」一詞甚至變成了國家公然侵犯人權的遁詞:當外國記者問到劉曉波、許志永、浦志強、伊力哈木、高瑜等人權個案時,外交部發言人總是擺出一副大義凜然的面孔,以「中國是一個法治國家」來應對。世界上還有比這更荒唐、更無恥的「法治國家」嗎?

 

  以「民主與法制」作過渡,毛澤東的人治換成了鄧小平的人治;以「依法治國」為掩飾,鄧小平的人治換成了江澤民的人治。現在,習近平的四中全會以史上最高的分貝唱出了江朱胡溫早已唱爛了的「依法治國」陳詞濫調,我們當然有理由相信,這也不過是習近平從江、胡兩代老人及其幫派勢力手中接班、奪走剩餘權力的謀略而已。人在變,但「天不變,道亦不變」,四中全會在「黨的領導」問題上寸步不讓,僅此一條,就充分暴露了中共「依法治國」的人治本質絲毫未變。因為「黨的領導」與真正的法治勢不兩立,黨治注定是人治,而且往往還是一切人治體系當中最壞的那一種:有權謀、無德操的壞人之治、惡人之治。

 

  「依法治國」不是法治

 

  在中共的政治詞典裡,「依法治國」(Rule by Law)、「法治」(Rule of Law)二語通常不加區別,並列使用,因此,人們往往認為二者是近義詞或同義詞,但這就大謬了。法治要求依法治國,但僅有依法治國卻不等於法治,有時候甚至還會走向法治的反面。

 

  弗里德里克‧沃特金斯(Frederick Watkins)在他的名著《西方政治傳統》中指出,法治是西方獨有的政治傳統,從古希臘起,西方人的政治思想便以法律思想見長,而中國人以及其他高度文明民族則以倫理思想為主要特色。這一觀點在中西比較政治領域幾乎成為通識。但是,說中國人不講法治,卻不能說中國人不講「依法治國」,恰恰相反,「依法治國」堪稱中國最古老的政治思想。

 

  從管仲、子產、商鞅、申不害等法家大政治家大張旗鼓推行依法治國算起,距今已有近三千年的歷史。雖然漢代以後儒家的仁政、以德治國、以禮治國、孝治天下等思想成為主流,但「儒表法里,王霸雜糅」、「禮法並用,德主刑輔」始終是中國不變的政治傳統。除了王莽「復周公之禮」、毛澤東無法無天之外,三千年以來,中國人其實一直都在「依法治國」。搞了三千年,並不愚蠢的中國人為什麼沒有發展出像樣的、成熟的法治呢?原因很簡單,因為法家式「依法治國」之法是沒有靈魂、沒有精髓的帝王治國工具,是制度上無從排除惡法、無由達成正義的不良之治、專斷之治,離西方式法治,離現代普世意義之下的法治,相差十萬八千里。法家式「依法治國」不僅不能與現代法治相提並論,在價值上也遠遠比不上儒家的仁政,因為仁政所追求的理想是開明專制,而法家式「依法治國」則支持並縱容赤裸裸的惡法與暴政。

 

  而對於系統闡述過法治理論的著名法學家戴西(Albert V. Diecy)、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來說,法治不僅只屬於西方傳統,而且主要是英、美等普通法系國家的政治特徵。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德的法治基礎其實也不牢靠,遑論中國這樣幾乎完全沒有自然法、普通法思想資源的東方國家。

 

  哈耶克認為,理想的法治國家應該是普通法之法治國,因為普通法的規則系統不是任何特定意志的產物──正如道德、宗教、語言、文化、貨幣、市場也都不是任何人、任何階級意志的產物一樣,而是各種各樣的法律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裡發現、陳述、闡釋、揚棄的結果。哈耶克說,法治絕非統治者的行為合乎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條文即可,「如果一項法律賦予政府以按其意志行事的無限權力,那麼在這個意義上講,政府的所有行動在形式上就都是合法的,但是這一定不是法治原則下的合法。」希特勒的獨裁統治也曾經過了最高立法機關的法律授權,但斷然與法治精神大相背離。按照哈耶克的法治理論,法治之法應當是從自發秩序演化而來的抽象的、普適的行為規則,而不是某個權力機關、某些特權群體的統治意志的具文化;而專制之治、惡法之治誠然不是法治,即使惡法形式上出自最高立法機關。

 

  以此觀之,中共「堅持黨的領導」、頑固追求黨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的絕對壟斷地位、以貫徹一黨意志為法律最高宗旨的所謂「依法治國」,不過是古代法家之治的當代復興,根本就不是普世意義下的現代法治,也永遠不可能走向真正的法治國家。

 

  法治的精髓是人權

 

  在中共「依法治國」與真正的法治之間,隔著一條人權的鴻溝。四中全會之際,中共一邊高唱「依法治國」,一邊變本加厲侵犯人權。維族學者、「維吾爾在線」網站創辦人伊力哈木被重判,此前被迫在央視公開認罪的自由記者高瑜法庭開審,維權律師浦志強被以四項罪名起訴,這些事情,大概就是四中全會的所謂「依法治國」了。

 

  如果說上述「分裂國家」、「煽動顛覆」、「尋釁滋事」、「泄露機密」諸案尚有《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佈設司法陷阱,那麼,註銷香港「佔中」學生回鄉證,拒發《紐約時報》記者在華簽證──習近平居然還好意思說「解鈴還須繫鈴人」,鬼都不知道中共政府依據的是哪一部、哪一條、哪一款法律。最近,以《遼寧日報》打頭陣,中共當局向高校老師的課堂自由講學權發起了猛烈攻擊,這標誌著中共的「意識形態戰爭」之火已經從黨內燒到了黨外,從媒體、網絡燒到了大學。只不知,政府此類醜惡行徑究竟是依何法治國?

 

  眾所周知,中共對輿論、媒體、網絡、學術研究、文藝創作的嚴厲管控從來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可言。中共開明領袖胡耀邦曾欲制定《新聞法》,陳雲批評說:「在國民黨統治時期,制定了一個新聞法,我們共產黨人仔細研究它的字句,抓它的辮子,鑽它的空子。現在我們當權,我看還是不要新聞法好,免得人家鑽我們空子。沒有法,我們主動,想怎樣控制就怎樣控制。」

 

  美國也沒有新聞法,因為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規定國會不得就信仰自由、言論出版自由和集會請願自由立法。雖然同樣是不立法,但中美兩國不立法的動機與後果卻如雲泥天壤:美國不立新聞法,是為了確保充分的言論出版自由,是基於「法無禁止即自由」的法治原則;中國不立新聞法,則是為了剝奪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是視一切新聞媒體為黨的禁臠,「想怎樣控制就怎樣控制」。中共當局至今仍以陳雲式居心險惡的小人心態對待立法、對待人民的自由與人權,它依法不依法,又有什麼本質區別呢?

 

  孟德斯鳩寫《論法的精神》,他相信法是有靈魂的,法治是有精神的。孟德斯鳩認為,法的精神是一個民族歷史文化、倫理道德、民風習俗乃至地理氣候的綜合體,而不僅僅是由統治者的權威所強加於人民的東西。法可用於治國、治民,但首先是用於保護人民的,是為了這個民族的人民得到更多的自由、權利和福祉。在這個意義上,我們不能不遺憾地承認,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中共中央儘管「依法治國」口號喊得山響,卻根本不懂法律,根本不懂法治。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