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克复:关于共产主义革命对象是否正确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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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革命的对象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无有搞错革命对象而有革命成功的先例。
 
共产革命的任务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资产阶级。可是人类社会从十九至二十世纪,至今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二十世纪经过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施情况的比较,已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先进的经济制度,而资产阶级是这个先进经济制度的代表。
 
可是,马克思当时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已不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喪钟已经敲响了。这个判断错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至今已有270多年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是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1733—1919);(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是资本主义的中级阶段(1919—1945);(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1945年之后)。《资本论》第一卷出版是1867年,马克思所看到的和所认识的资本主义,是它的初级阶段的情况,远未认识资本主义的全貌,因此,不可能对资本主义作出客观的历史评价。
 
马克思还认为,资本家占有了工人全部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把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等同于利润),导致工人阶级贫困化,导致劳资对立,必然爆发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判断也错了。剩余价值论存在严重的偏误,早被现实生活所否定。工人的劳动力只是诸生产要素之一,它的劳动所提供的剩余价值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润是诸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合理分配。工人贫困化理论原来是一种虚构,劳资的对立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性也只能是一种先验的判断。
 
马克思还认为,无产阶级是革命的先进阶级,负有创造未来新社会的历史使命,而资产阶级是革命要消灭的阶级。这个判断也错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两个阶级,资产阶级才是先进阶级,它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生产关系,还代表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先进的文化科学。而无产阶级(现在已不存在这样的阶级了)是随从的阶级,尽管他们同资产阶级在政治权利上是平等的。
 
那么,资产阶级为什么是先进阶级呢?这是一个值得论理的问题,因为这是至今未有拨乱反正的一个重大问题。
 
十八、十九世纪出现了工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方式。试问:这个生产方式的创立和运转的主导者是谁?这个生产方式下所出现的生产力不断地获得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又是谁?答案只能是资产阶级而不是无产阶级。在工业化时代,资产阶级是现代企业的创建者,大生产各种生产要素的组织者,投资及其风险的承担者,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国内外市场的开拓者。总之,社会化大生产的每个环节乃至整个过程都是由资产阶级所承担所主导的。因此,资产阶级是现代化大生产先进生产力的当然代表才是历史的公论。无产阶级虽然是生产力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工人在大生产中虽然起着重要作用,但他们的作用是在资产阶级的主导下才得以发挥的。
 
李锐根据他的观察和思考,对共产主义实验的失败作出了深沉的概括:“一场以消灭私有制为结局的革命,一种以排斥先进生产力为特征的社会制度,无论以什么堂皇的名义,都是没有前途的。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资产阶级和私有制,无论遭到多大的误解,无论怎样被妖魔化,最终都会被人类认同的。……资本家和知识分子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是不能消灭的,消灭了还得请回来。这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失败留给后世的最根本的教训。”(见辛子陵《红太阳的陨落——千秋功罪毛泽东》,坊间出版社(香港)2007年《序》)
 
2
 
消灭私有制是实行共产主义的前提,马克思就此而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这一主张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一是人性的障碍,消灭私有制是反人性的
 
毛泽东统治时期,讲人性只能讲阶级性,实事求是地讨论人性成了一个禁区。
 
人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去研究它;人性的善与恶;人性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性的个性与共性;当然,还有人的阶级性,等。
 
人性之最基本的规定性是自利性,这是人的共性,无论男人、女人,穷人、富人,長者、幼童,洋人、汉人,权贵阶级、平头百姓,等等,都不可能不具自利性。这个“利”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利益。英国学者马斯洛提出人的五个方面需要的理论。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情感需要,四是互相尊重的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个方面的需要无不都是自利性的表现。有哪个人会说,这五个方面我都不需要。物质需要是人生存之基础,也是人其他需要之基础,如人的自由发展,实现自我价值,如人格的独立和人的尊严,如成家立业,养子育女,孝敬长辈等,无不需要有物质的经济的保障。为了有此保障,人都希望拥有财产,并且希望这份财产保存于个人之手而不被他人任意侵犯,这就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为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维护财产所有权也就成了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文明社会法律之重和宪法的基本条款。所以,消灭私有制,剥夺私人财产是反人性的,是反人类文明的一种罪行,必定引起社会的大倒退。
 
中国人常迥避、甚至不承认自利性是人的本质,也常把“利己”与“损人”联系在一起,所谓“损人利己”,似乎要利己就会损人。这是一种误解。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人们从事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利已而不是利他。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这种自利行为的社会后果不是“恶”。因为在推销商品中为了实现价值获取利润,必须使该商品在价格、质量和功能方面在同类商品中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行为的出发点是自利,客观上却有利于他人。所以斯密认为,毎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而且只有在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己的私利。将自利性正确地运用于商品生产,其结果是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国民财富的增长。须知,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财产的私有制。
 
不可忽视的是,在社会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为了达到利己的目的, 不择手段地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这是自利性的非常态表现,文明社会的法律无不严加禁止。可见,同样是人的本性,其后果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
 
人具有自利性,不排除具有利他性,如见义勇为,如救死扶伤,如捐助贫困者,如从事公益亊业,还有为真理而奋斗,为科学而献身,等等。这可以看作是对自利性的超越,是具有高尚道德、崇高情操的人。但这在社会中终究是少数,而不可能是多数。不能因为具有利他性而否认人的自利性的内在规定性。共产主义革命要把毎个人改造成“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不过是一场空想而已。
 
二是传统的障碍,消灭私有制是反西方社会法权传统的
 
中国自先秦以来,一直缺乏保护私人财产的法权传统。王(皇)权制下,江山社稷,皆为帝王(皇)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历次农民起义的目的无不是“打天下,坐江山”。中国的历来统治者根本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法权意识。号称五千年的文明古国,无论是百姓的观念以及浩瀚的文献资料中,一直缺乏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明确概念。也因此,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教义一经传入中国,立即迎来了一批信徒;待共产政权的建立,消灭私有制、剥夺私人财产的共产运动立即在中华大地上狂飙突起,其势如破竹,所向披靡。
 
在西欧,保护私人财产权则有着悠久的法权传统。
 
最早见诸于文字记载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可称是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的罗马《十二铜表法》。该法核心内容是维护财产的私有制,而且该法颁布后罗马市民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公元六世纪至十二世纪,罗马统治者又先后编纂了四部法典,史称《国法大全》,即著名于世的《罗马法》,对所有权、债务、契约等问题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奠定(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石。十三世纪初即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运动则吹响了人类迈向宪政主义的号角。《大宪章》的主旨是限制王权,保障民权(当时仅限于贵族的权利)。这在中国,即使到了当代,是不可想象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问世,它规定了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和契约自由的原则,规定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这种法权传统延续到十八、十九世纪,终于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一原则表示:第一,拥有私有财产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第二,私有财产在任何外力面前神圣不可侵犯;第三,政府以税收和其他方式征用人民财产时,一定要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并要有相应的政治法律程序之保证。由此可以理解,在西方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深入人心与坚如磐石。
 
也就在此时,马克思却发出了另一种声音,企图摇撼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神圣性。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立下“两个决裂”的誓言:“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要同传统观念(即私有观念—笔者注)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消灭私有制的主张并非马克思一人,但马克思最为坚决。可惜马克思这一反传统的主张在西方国家因脱离社会思想基础而没有得到回应。直到今天乃至今后也不可能付诸实践。应当说,是几千年的法权传统保护了西方社会免遭一场共产主义的浩劫。这是那里的人民的幸运啊!
 
三是社会财富结构的障碍,消灭私有制不可能改变“社会财富二元结构”的自然法则
 
什么是“社会财富结构”?就是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中的分布狀况。这种分布状况自古以来一直是不均衡的,总是存在差别的,即社会一部分成员比较富有,拥有较多财产;而大部分社会成员比较贫穷,只拥有少量、甚至几乎没有财产。贫富差别这种社会现象我称之为“社会财富二元结构”,这种现象亘古不变。
 
怎样來解释这种社会现象呢?马克思主义用私有制的观点加以说明。认为私有制下,那些富有的资产阶级利用手中拥有的生产资料招用工人进行劳动,从中榨取剩余劳动,谋得剥削收入。地主将土地出租,收取地租,获得剥削收入。结论是私有制造成了社会贫富对立的两极。因此,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和一切社会主义者的坚定主张。
 
对这种“剥削论”,上世纪90年代以来遭到愈来愈多的质疑。现在比较为人们所接受的观念是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利润(剩余价值)不能全归于工人的劳动,它是多种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利润也理应在各生产要素中合理分配。
 
除生产要素之外,还应看到,在工业化大生产中,资本家是运筹、支撑这一生产方式的主心骨。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资本家是主导者,组织者,管理者,是成败得失责任的承担者,因此,理所当然,它是利润的分配者,它占有较多的利润收入,情属合情,法属合法。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却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要消灭资产阶级,足见这一理论之片面与错误。付诸实践,后患无穷。
 
在农业生产中,土地、劳动力是两个基本生产要素。地主将土地租赁给农民,收取地租,双方自愿,合理合法。这和存款,买股票等形式的投资是同样道理。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能认为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将地主收取地租认作是剥削,因而消灭地主经济,消灭地主阶级,也是一个严重的历史性错误。
贫富差别这种社会财富的二元结构为什么是自然法则呢?
 
生产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生产活动的成效却因人而异。同样从事农业生产,有的成为富裕者,多数人则相对贫困。同样经营工商业,有的成功,有的失败。为什么?因为人有勤惰之分,还有智力髙低的差别。天道酬勤,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这是自然法则。农业生产属于简单劳动。那种一年四季悉心耕作,乐于付出,又勤劳简朴的农民,上帝自然会赐予好的收获。农村中那些富裕农民无不是由此脱颖而出。“剥削致富”实在与他们无缘,完全是一种编造和诬指。如果你游手好闲,又不善于耕作,即使祖传有些财产,又不节俭待之,坐吃山空,你自然就被纳入到贫困者的行列中去了。这种贫困现象不能用“被剥削”来解释。从事工商业比较复杂多了,不仅仅是个手脚勤快的问题了。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他要筹集资本,捕捉商机,他要殚精竭虑,运筹帷幄,他要组织生产要素,善于经营管理,他还必须竭诚敬业,克勤克俭,正是这些优秀品质与过人的智慧,以及自强不屈的精神,才使他获得滚滚的财富,成为积累资本的专家。这些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出类拔萃者乃是优胜劣汰这一规律的自然结果。说资本家所拥有的财富是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榨取,此说有失客观公允。
 
中国有句俗话:“富不过三代”。那些富裕家族,几代之后,家道破落,沦为贫困者,乃司空见惯。有些贫困者,崛起为新富者,也屡见不鲜。可见社会的贫富状况是不断洗牌的。但从总体上看社会的贫富结构却并未改变,就是说,社会总会存在贫富的差别,其中富有者总是少数(有学者指出,他们约占社会人口的20%),而多数人是贫穷者(当代有些国家,多数人是中产者,贫穷趋于少数)。
 
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提出“均贫富”、“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企图通过“劫富济贫”的方法改变社会贫富结构。这种平均主义的理想即使实现了也只能导致社会的倒退,更何况起义的结果总是胜利者的盛宴;对于民众来说不可能改变贫穷的命运。
 
共产党以为通过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即地主、资本家这类生产力精英),可以铲除社会的贫富结构;结果除了社会普遍贫穷之外,还产生了一个权贵特权阶级。贫富差别不但依旧,而且更为恶化。因为共产革命消灭了生产力精英之后,“优胜劣汰”代之以“劣胜优汰”,“奖勤罚懒”代之以“奖懒罚勤”。这是“逆向淘汰”。经济领域如此,政治、文化领域亦如此!易中天对阶级作了新诠释。他说:“依仗特权和垄断谋利的,是‘特权阶级’;依靠创造和竞争谋利的,是‘资产阶级’;特权无门、竞争无能的,是‘无产阶级’”。简言之,第一个阶级拥有权力,第二个阶级拥有能力(是共产党所要消灭的阶级),第三个阶级既无权力又无能力(是共产党所依靠的阶级)。消灭私有制恰恰消灭了那个富有创造性和竞争能力的优秀阶级,社会怎么能不全面倒退呢!
 
那么,“社会财富的二元结构”是否就根本无法改变了呢?不,西方国家的经验已为我们作出了示范,那就是政府通过税收作为调节贫富差别的杠杆。税收就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它通过征收富有者的一部分财富再分配到社会中需要帮助的成员,使这部分比较贫困的群体在疾病医治、失业救济、养老依靠、意外灾害等方面获得物质帮助,从而创造一个和谐人道的社会关系。即使如此,也不能认为完全消灭了贫富之差别。企图消灭贫富差别的平均主义,等于否认人们对社会贡献之大小,等于是“劣胜优汰”、“奖懒罚勤”,毁灭社会的动力机制,破坏生产力,导致社会的普遍贫穷。所以,社会的贫困现象可以消灭,贫富差别也可以调节在一定限度之内,但不能完全消灭之;因此,作为调节贫富差别的税收杠杆要掌握好“度”,千万不可“劫富济贫”。邓小平提出“共同富裕”的口号,结果是权贵家族少数人(据说是500家)的暴富。邓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共同富裕的道路。
 
3
 
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乌托邦教义传到中国,被中共奉若圣经。1921年中共即把“消灭资本家私有制”作为党纲的基本条文。1949年中共夺得了大陆政权,立即掀起了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共产狂飙:包括暴力土改剥夺地主的土地及家财,合作化运动剥夺农民的土地,工商业改造剥夺资本家的资本。此时,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资本主义在中国还是一颗幼芽,被中共一脚踩死!灭私灭资的共产浩劫使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此后,全国每一个人成了无产者,举国上下普遍贫穷。粮食长期短缺。居民生活必需品严格按照票证供应。大饥荒年代(1959—1962)农民饿死达4000余万之巨数。经济形势严重恶化,证明共产主义之路是条死胡同。可毛泽东却掀起了以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目的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其实,中国压根没有一个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何来“资本主义复辟”?文革中被打倒的一批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随着毛的去世和“四人帮”的覆灭,无不平反,官复原职。文革,同中共所掀起的其他革命和运动一样,都是莫须有的革命。
 
文革之后,国民经济濒临崩溃。大陆的中国人,尤其是其中的五亿农民无不在生存线上挣扎!为了保住政权,总得给百姓一条生路。因此,70年代末、80年代初自发出现的私人经济,包括农村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包产到户”,才不加以禁止;邓小平第三次复出后对华国锋、胡耀邦所开辟的改革开放之路才予以支持。不过,邓的改革开放是有限的改革开放,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的改革开放。在此背景下,1982年制定的宪法对私有财产表示了容忍的态度:“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至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980年以来的三十几年中,中国的经济从复苏走向快速增长,证明“只有资本主义能够救中国”。可共产党在资本主义面前决不服输,硬说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创造了奇迹。不管怎么说,历史老人的言说是,共产主义在中国同样以破产告终。正如李锐老所说,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私有制是不能消灭的,消灭了还得请回来。
 
中国为了共产主义走了一大段弯路,所付出的代价史无前例!什么时候方能对此作出客观、理性的总结?什么时候中共领导者才能怀着忏悔之意说:消灭私有制错了,剥夺私有财产是罪恶,搞公有制是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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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克复:关于共产主义革命对象是否正确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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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的对象是革命的首要问题。无有搞错革命对象而有革命成功的先例。
 
共产革命的任务是要消灭私有制,消灭资产阶级。可是人类社会从十九至二十世纪,至今已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二十世纪经过私有制与社会主义公有制实施情况的比较,已证明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先进的经济制度,而资产阶级是这个先进经济制度的代表。
 
可是,马克思当时认为,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私有制,已不适合于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喪钟已经敲响了。这个判断错了。资本主义的发展至今已有270多年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是资本主义的初级阶段(1733—1919);(二)两次世界大战之间是资本主义的中级阶段(1919—1945);(三)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资本主义的高级阶段(1945年之后)。《资本论》第一卷出版是1867年,马克思所看到的和所认识的资本主义,是它的初级阶段的情况,远未认识资本主义的全貌,因此,不可能对资本主义作出客观的历史评价。
 
马克思还认为,资本家占有了工人全部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把工人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等同于利润),导致工人阶级贫困化,导致劳资对立,必然爆发革命,推翻资本主义制度。这个判断也错了。剩余价值论存在严重的偏误,早被现实生活所否定。工人的劳动力只是诸生产要素之一,它的劳动所提供的剩余价值只是利润的一部分。利润是诸生产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应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合理分配。工人贫困化理论原来是一种虚构,劳资的对立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必然性也只能是一种先验的判断。
 
马克思还认为,无产阶级是革命的先进阶级,负有创造未来新社会的历史使命,而资产阶级是革命要消灭的阶级。这个判断也错了。资本主义社会的两个阶级,资产阶级才是先进阶级,它代表先进的生产力和先进的生产关系,还代表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先进的文化科学。而无产阶级(现在已不存在这样的阶级了)是随从的阶级,尽管他们同资产阶级在政治权利上是平等的。
 
那么,资产阶级为什么是先进阶级呢?这是一个值得论理的问题,因为这是至今未有拨乱反正的一个重大问题。
 
十八、十九世纪出现了工业化社会化的生产方式。试问:这个生产方式的创立和运转的主导者是谁?这个生产方式下所出现的生产力不断地获得发展的主要推动者又是谁?答案只能是资产阶级而不是无产阶级。在工业化时代,资产阶级是现代企业的创建者,大生产各种生产要素的组织者,投资及其风险的承担者,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国内外市场的开拓者。总之,社会化大生产的每个环节乃至整个过程都是由资产阶级所承担所主导的。因此,资产阶级是现代化大生产先进生产力的当然代表才是历史的公论。无产阶级虽然是生产力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工人在大生产中虽然起着重要作用,但他们的作用是在资产阶级的主导下才得以发挥的。
 
李锐根据他的观察和思考,对共产主义实验的失败作出了深沉的概括:“一场以消灭私有制为结局的革命,一种以排斥先进生产力为特征的社会制度,无论以什么堂皇的名义,都是没有前途的。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资产阶级和私有制,无论遭到多大的误解,无论怎样被妖魔化,最终都会被人类认同的。……资本家和知识分子代表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是不能消灭的,消灭了还得请回来。这是20世纪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失败留给后世的最根本的教训。”(见辛子陵《红太阳的陨落——千秋功罪毛泽东》,坊间出版社(香港)2007年《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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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私有制是实行共产主义的前提,马克思就此而言:“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马克思没有想到的是,他的这一主张遇到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一是人性的障碍,消灭私有制是反人性的
 
毛泽东统治时期,讲人性只能讲阶级性,实事求是地讨论人性成了一个禁区。
 
人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面去研究它;人性的善与恶;人性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性的个性与共性;当然,还有人的阶级性,等。
 
人性之最基本的规定性是自利性,这是人的共性,无论男人、女人,穷人、富人,長者、幼童,洋人、汉人,权贵阶级、平头百姓,等等,都不可能不具自利性。这个“利”包括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利益。英国学者马斯洛提出人的五个方面需要的理论。一是生理需要,二是安全需要,三是情感需要,四是互相尊重的需要,五是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个方面的需要无不都是自利性的表现。有哪个人会说,这五个方面我都不需要。物质需要是人生存之基础,也是人其他需要之基础,如人的自由发展,实现自我价值,如人格的独立和人的尊严,如成家立业,养子育女,孝敬长辈等,无不需要有物质的经济的保障。为了有此保障,人都希望拥有财产,并且希望这份财产保存于个人之手而不被他人任意侵犯,这就是个人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为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即维护财产所有权也就成了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文明社会法律之重和宪法的基本条款。所以,消灭私有制,剥夺私人财产是反人性的,是反人类文明的一种罪行,必定引起社会的大倒退。
 
中国人常迥避、甚至不承认自利性是人的本质,也常把“利己”与“损人”联系在一起,所谓“损人利己”,似乎要利己就会损人。这是一种误解。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那样,人们从事商品交换的目的是为了利已而不是利他。个人利益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出发点,这种自利行为的社会后果不是“恶”。因为在推销商品中为了实现价值获取利润,必须使该商品在价格、质量和功能方面在同类商品中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行为的出发点是自利,客观上却有利于他人。所以斯密认为,毎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在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而且只有在为他人利益提供服务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己的私利。将自利性正确地运用于商品生产,其结果是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国民财富的增长。须知,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是财产的私有制。
 
不可忽视的是,在社会生活中也有这样的情况,为了达到利己的目的, 不择手段地损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这是自利性的非常态表现,文明社会的法律无不严加禁止。可见,同样是人的本性,其后果可以是善,也可以是恶。
 
人具有自利性,不排除具有利他性,如见义勇为,如救死扶伤,如捐助贫困者,如从事公益亊业,还有为真理而奋斗,为科学而献身,等等。这可以看作是对自利性的超越,是具有高尚道德、崇高情操的人。但这在社会中终究是少数,而不可能是多数。不能因为具有利他性而否认人的自利性的内在规定性。共产主义革命要把毎个人改造成“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的人,不过是一场空想而已。
 
二是传统的障碍,消灭私有制是反西方社会法权传统的
 
中国自先秦以来,一直缺乏保护私人财产的法权传统。王(皇)权制下,江山社稷,皆为帝王(皇)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历次农民起义的目的无不是“打天下,坐江山”。中国的历来统治者根本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法权意识。号称五千年的文明古国,无论是百姓的观念以及浩瀚的文献资料中,一直缺乏私有财产所有权的明确概念。也因此,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共产主义教义一经传入中国,立即迎来了一批信徒;待共产政权的建立,消灭私有制、剥夺私人财产的共产运动立即在中华大地上狂飙突起,其势如破竹,所向披靡。
 
在西欧,保护私人财产权则有着悠久的法权传统。
 
最早见诸于文字记载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可称是公元前五世纪中叶的罗马《十二铜表法》。该法核心内容是维护财产的私有制,而且该法颁布后罗马市民实现了法律上的平等。公元六世纪至十二世纪,罗马统治者又先后编纂了四部法典,史称《国法大全》,即著名于世的《罗马法》,对所有权、债务、契约等问题都作了详尽的规定,奠定(欧洲)大陆法系的基石。十三世纪初即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运动则吹响了人类迈向宪政主义的号角。《大宪章》的主旨是限制王权,保障民权(当时仅限于贵族的权利)。这在中国,即使到了当代,是不可想象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问世,它规定了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和契约自由的原则,规定全体公民民事权利平等。这种法权传统延续到十八、十九世纪,终于确立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一原则表示:第一,拥有私有财产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第二,私有财产在任何外力面前神圣不可侵犯;第三,政府以税收和其他方式征用人民财产时,一定要经人民或其代表的同意,并要有相应的政治法律程序之保证。由此可以理解,在西方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深入人心与坚如磐石。
 
也就在此时,马克思却发出了另一种声音,企图摇撼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神圣性。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中立下“两个决裂”的誓言:“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要同传统观念(即私有观念—笔者注)实行最彻底的决裂。”
 
消灭私有制的主张并非马克思一人,但马克思最为坚决。可惜马克思这一反传统的主张在西方国家因脱离社会思想基础而没有得到回应。直到今天乃至今后也不可能付诸实践。应当说,是几千年的法权传统保护了西方社会免遭一场共产主义的浩劫。这是那里的人民的幸运啊!
 
三是社会财富结构的障碍,消灭私有制不可能改变“社会财富二元结构”的自然法则
 
什么是“社会财富结构”?就是社会财富在社会成员中的分布狀况。这种分布状况自古以来一直是不均衡的,总是存在差别的,即社会一部分成员比较富有,拥有较多财产;而大部分社会成员比较贫穷,只拥有少量、甚至几乎没有财产。贫富差别这种社会现象我称之为“社会财富二元结构”,这种现象亘古不变。
 
怎样來解释这种社会现象呢?马克思主义用私有制的观点加以说明。认为私有制下,那些富有的资产阶级利用手中拥有的生产资料招用工人进行劳动,从中榨取剩余劳动,谋得剥削收入。地主将土地出租,收取地租,获得剥削收入。结论是私有制造成了社会贫富对立的两极。因此,消灭私有制是马克思和一切社会主义者的坚定主张。
 
对这种“剥削论”,上世纪90年代以来遭到愈来愈多的质疑。现在比较为人们所接受的观念是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利润(剩余价值)不能全归于工人的劳动,它是多种生产要素——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管理等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利润也理应在各生产要素中合理分配。
 
除生产要素之外,还应看到,在工业化大生产中,资本家是运筹、支撑这一生产方式的主心骨。在整个生产过程中,资本家是主导者,组织者,管理者,是成败得失责任的承担者,因此,理所当然,它是利润的分配者,它占有较多的利润收入,情属合情,法属合法。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论,却要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要消灭资产阶级,足见这一理论之片面与错误。付诸实践,后患无穷。
 
在农业生产中,土地、劳动力是两个基本生产要素。地主将土地租赁给农民,收取地租,双方自愿,合理合法。这和存款,买股票等形式的投资是同样道理。地主与佃农的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能认为是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将地主收取地租认作是剥削,因而消灭地主经济,消灭地主阶级,也是一个严重的历史性错误。
贫富差别这种社会财富的二元结构为什么是自然法则呢?
 
生产活动是人类的基本活动。生产活动的成效却因人而异。同样从事农业生产,有的成为富裕者,多数人则相对贫困。同样经营工商业,有的成功,有的失败。为什么?因为人有勤惰之分,还有智力髙低的差别。天道酬勤,奖勤罚懒,优胜劣汰,这是自然法则。农业生产属于简单劳动。那种一年四季悉心耕作,乐于付出,又勤劳简朴的农民,上帝自然会赐予好的收获。农村中那些富裕农民无不是由此脱颖而出。“剥削致富”实在与他们无缘,完全是一种编造和诬指。如果你游手好闲,又不善于耕作,即使祖传有些财产,又不节俭待之,坐吃山空,你自然就被纳入到贫困者的行列中去了。这种贫困现象不能用“被剥削”来解释。从事工商业比较复杂多了,不仅仅是个手脚勤快的问题了。一个成功的企业家,他要筹集资本,捕捉商机,他要殚精竭虑,运筹帷幄,他要组织生产要素,善于经营管理,他还必须竭诚敬业,克勤克俭,正是这些优秀品质与过人的智慧,以及自强不屈的精神,才使他获得滚滚的财富,成为积累资本的专家。这些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成为出类拔萃者乃是优胜劣汰这一规律的自然结果。说资本家所拥有的财富是对工人剩余劳动的榨取,此说有失客观公允。
 
中国有句俗话:“富不过三代”。那些富裕家族,几代之后,家道破落,沦为贫困者,乃司空见惯。有些贫困者,崛起为新富者,也屡见不鲜。可见社会的贫富状况是不断洗牌的。但从总体上看社会的贫富结构却并未改变,就是说,社会总会存在贫富的差别,其中富有者总是少数(有学者指出,他们约占社会人口的20%),而多数人是贫穷者(当代有些国家,多数人是中产者,贫穷趋于少数)。
 
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提出“均贫富”、“打土豪,分田地”的口号,企图通过“劫富济贫”的方法改变社会贫富结构。这种平均主义的理想即使实现了也只能导致社会的倒退,更何况起义的结果总是胜利者的盛宴;对于民众来说不可能改变贫穷的命运。
 
共产党以为通过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阶级”(即地主、资本家这类生产力精英),可以铲除社会的贫富结构;结果除了社会普遍贫穷之外,还产生了一个权贵特权阶级。贫富差别不但依旧,而且更为恶化。因为共产革命消灭了生产力精英之后,“优胜劣汰”代之以“劣胜优汰”,“奖勤罚懒”代之以“奖懒罚勤”。这是“逆向淘汰”。经济领域如此,政治、文化领域亦如此!易中天对阶级作了新诠释。他说:“依仗特权和垄断谋利的,是‘特权阶级’;依靠创造和竞争谋利的,是‘资产阶级’;特权无门、竞争无能的,是‘无产阶级’”。简言之,第一个阶级拥有权力,第二个阶级拥有能力(是共产党所要消灭的阶级),第三个阶级既无权力又无能力(是共产党所依靠的阶级)。消灭私有制恰恰消灭了那个富有创造性和竞争能力的优秀阶级,社会怎么能不全面倒退呢!
 
那么,“社会财富的二元结构”是否就根本无法改变了呢?不,西方国家的经验已为我们作出了示范,那就是政府通过税收作为调节贫富差别的杠杆。税收就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它通过征收富有者的一部分财富再分配到社会中需要帮助的成员,使这部分比较贫困的群体在疾病医治、失业救济、养老依靠、意外灾害等方面获得物质帮助,从而创造一个和谐人道的社会关系。即使如此,也不能认为完全消灭了贫富之差别。企图消灭贫富差别的平均主义,等于否认人们对社会贡献之大小,等于是“劣胜优汰”、“奖懒罚勤”,毁灭社会的动力机制,破坏生产力,导致社会的普遍贫穷。所以,社会的贫困现象可以消灭,贫富差别也可以调节在一定限度之内,但不能完全消灭之;因此,作为调节贫富差别的税收杠杆要掌握好“度”,千万不可“劫富济贫”。邓小平提出“共同富裕”的口号,结果是权贵家族少数人(据说是500家)的暴富。邓没有也不可能找到一条共同富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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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关于消灭私有制的乌托邦教义传到中国,被中共奉若圣经。1921年中共即把“消灭资本家私有制”作为党纲的基本条文。1949年中共夺得了大陆政权,立即掀起了剥夺一切私有财产的共产狂飙:包括暴力土改剥夺地主的土地及家财,合作化运动剥夺农民的土地,工商业改造剥夺资本家的资本。此时,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资本主义在中国还是一颗幼芽,被中共一脚踩死!灭私灭资的共产浩劫使生产力遭到巨大破坏。此后,全国每一个人成了无产者,举国上下普遍贫穷。粮食长期短缺。居民生活必需品严格按照票证供应。大饥荒年代(1959—1962)农民饿死达4000余万之巨数。经济形势严重恶化,证明共产主义之路是条死胡同。可毛泽东却掀起了以防止资本主义复辟为目的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其实,中国压根没有一个资本主义的历史阶段,何来“资本主义复辟”?文革中被打倒的一批所谓“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随着毛的去世和“四人帮”的覆灭,无不平反,官复原职。文革,同中共所掀起的其他革命和运动一样,都是莫须有的革命。
 
文革之后,国民经济濒临崩溃。大陆的中国人,尤其是其中的五亿农民无不在生存线上挣扎!为了保住政权,总得给百姓一条生路。因此,70年代末、80年代初自发出现的私人经济,包括农村以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前提的“包产到户”,才不加以禁止;邓小平第三次复出后对华国锋、胡耀邦所开辟的改革开放之路才予以支持。不过,邓的改革开放是有限的改革开放,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前提下的改革开放。在此背景下,1982年制定的宪法对私有财产表示了容忍的态度:“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至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980年以来的三十几年中,中国的经济从复苏走向快速增长,证明“只有资本主义能够救中国”。可共产党在资本主义面前决不服输,硬说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创造了奇迹。不管怎么说,历史老人的言说是,共产主义在中国同样以破产告终。正如李锐老所说,代表先进生产力的私有制是不能消灭的,消灭了还得请回来。
 
中国为了共产主义走了一大段弯路,所付出的代价史无前例!什么时候方能对此作出客观、理性的总结?什么时候中共领导者才能怀着忏悔之意说:消灭私有制错了,剥夺私有财产是罪恶,搞公有制是倒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