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顿 — 美国之音刚刚获得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受《炎黄春秋》杂志社委托给中国艺术研究院的一封律师函,指控对方违约违法,并建议对方认真对待该函,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事态持续恶化和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否则不排除对中国艺术研究院进行刑事诉讼。
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于7月19日依法起草了一份由莫少平律师和丁锡奎律师署名的律师函,对中国艺术研究院违约以至炎黄春秋杂志社停刊的行为提出了法律质疑,并对事件的基本事实进行了阐述。莫少平律师在接受美国之音的采访时证实,这封律师函已经送达中国艺术研究院。
该律师函提出:《炎黄春秋》杂志社是杜导正等人于1991年自筹集资金创办的,主办单位原为中华炎黄文化研究会。2014年9月,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强力干预下,《炎黄春秋》的主板单位变更为中国艺术研究院。2014年12月18日,中国艺术研究院与《炎黄春秋》杂志社签订了《中国艺术研究院与炎黄春秋杂志社协议书》,该《协议书》书的第四条规定:“《炎黄春秋》发稿、人事、财务等方面,在遵守国家宪法及符合宪法的相关规定内,拥有充分的自主权”;第七条规定“(双方)遇到问题,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平等协商解决”。
2016月7月13日,在未与炎黄春秋杂志社协商沟通,更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中国艺术研究院单方面宣布《协议书》自行终止,并且发布了关于《炎黄春秋》杂志社领导班子职务撤换的通知。7月14日,中国艺术艺术研究院强行进驻《炎黄春秋》杂志社的办公场所,窃取并修改了《炎黄春秋》官方后台密码。7月15日,受炎黄春秋杂志社委托,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依法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中国艺术研究院方面违约,并且擅自更换管理层人员的行为无效。7月17日,《炎黄春秋》发布了停刊声明。
违约违法
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函中表示,中国艺术研究院的行为不仅违约而且违法。“依据《协议书》第四条、第七条的约定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规定,贵院前述单方终止协议,擅自撤换《炎黄春秋》杂志社领导成员职务等行为,不仅违约,而且违法。
该律师函中还指出:在为确定中国艺术研究院行为是否合法,又未履行审计等正常交接程序下,中国艺术研究院强行进驻《炎黄春秋》杂志社办公场所,窃取并修改《炎黄春秋》官方网站后台密码,严重扰乱了《炎黄春秋》杂志社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中国艺术研究院的的行为不仅违法,情节严重将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莫少平律师事物所在该律师函中依法向中国艺术研究院提出律师的三点建议:“在诉讼终结前,建议贵院撤回进驻炎黄春秋杂志社的所有人员,归还其官方后台密码,恢复炎黄春秋杂志社的工作秩序。”
后果很严重
根据这封律师函,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不排除对中国艺术研究院提出刑事控告的可能性。莫少平律师希望中国艺术研究院审慎对待该律师函,“采取积极措施避免事态持续恶化和经济损失继续扩大”,否则,莫少平律师事务所将根据《炎黄春秋》杂志社的授权进一步采取包括函不限于刑事控告在内的一切法律手段,维护《炎黄春秋》杂志社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