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傲霜:缺失“程序正义”是最狠毒的残民恶法——从轰动一时的“周立波事件”想到


201868程序正义.jpg (248×203)

无视程序正义(网络图片)

 


 

最近有一条非政治性的新闻在中国大陆网民中引起一阵轰动。事情起源于中国著名的“脱口秀”演员周立波先生 2017118日在赴美旅游于长岛途中,美国警方接到美国民众报案,声称在Bayville路上发现一辆往西行驶的黑色奔驰轿车涉嫌“蛇行”(车子东倒西歪,司机很可能是酒驾或毒驾),而且司机在驾车过程中还使用手机。19日深夜零时7分,警察在莱亭顿拦下这辆奔驰,经查发现后车座有黑色枪套和一把柯尔特野马点380口径手枪,还搜出两袋毒品可卡因。于是周立波与他同车的友人唐爽(ShuangTang音译),因非法私藏槍支与毒品当场被捕。由于周立波在大陆是名人,“粉丝” 逾千百万,出了这种事自然不胫而走轰动-时。大陆网上一片惊呼:这回周立波“死定了”

 

按美国法律,个人虽可持槍但有很多限制。而周把上瞠的槍放在车里更加涉嫌犯罪。外加非法藏毒,因而周立波面臨多达五项的罪名指控,如全部成立周立波可能被判20年以上徒刑,而且这事是当场拿获,人、货俱在不可能有冤枉。若果此亊发生在我天朝,就只有等着判刑,最多再请个律师来请求当局宽大处理就万幸了。然而周立波毕竟是見多识广之人。自然也知“美弟国”(这是当今中国网民对美国的昵称)乃民主法治之邦。于是不但请了律师,而且就是这位并非金牌、大牌的-般律师就敢于向美司法当局较真“死磕”。 这位律师在庭审辩论中針对美国警察拦车搜查周立波一事,提出了异议。根据美国法律,对于在美国土地上的任何人如果没有法院对此人的搜查令,而此人又无明显犯罪行为的话,要对此人进行搜查就必须得到该当事人的允许。在当天周立波既无明显犯罪行为,警察又无美国当地法院的搜查令,同时当事人周立波及其同車的友人也未同意警察进行搜查。因此这个搜查是不合法的。这时警方又辩称,当时他们看见驾驶员在打电话。按照交通规则这是违法行为,警察可以拦车检查。但律师寸步不让,立即调出当天的电话记录,结果显示被告当时手机上并无通话的记录。

 

如此一来,虽然警察从车里搜出了毒品和槍支但却不能作为起诉周立波的呈堂证供。因为警方搜车取证的行为不具合法性。违背了司法、检调执法的“程序正义”。于是美国纽约州法院决定撤銷周立波的涉嫌持槍案。并宣佈该案将于64日作最终宣判。此事一经网络传入中国大陆,再次引发网上一片沸腾。有人说这律师“太厉害”了!更有人开玩笑说,可否请他来代理诸如吴淦,陈云飞,王全璋等人的冤案?当然这是玩笑话。但这位“死磕”律师即使能来中国,也根本“磕” 不动我天朝的恶法恣意制造冤案强大的“中国功夫”。 弄不好谨防连他自己都会像709案中的律师一样被关进“我无产阶级专政” 的大黑牢里去!

 

当局制造冤案的“中国功夫”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中的阴招、毒招、賤招更不胜枚举。但有根本的一条,就是不要司法、侦查中的“程序正义”。 首先,当局一贯执行的是“有罪推定”。 任何人只要一旦被中共公安、司法当局“盯”上了便被视为是“罪犯”、“ 犯人”, 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凡被抓捕了的都是坏人”。 因此接下来 当局的任务就是要不择手段从“坏人” 的口中、身上弄出一切有利于公安、司法当局定罪的证据。包括醅刑、虐待、诱骗、恐吓……无所不用其极。至于“取证” 手段是否合法抑或非法则根本不在考量中。现试举其大端如下:

 

例如,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这个毒招,阴招从中共在大陆执掌权柄后,一直沿用至今。实際上既是一个违反司法程序正义的毒招,又是个骗局。所谓“坦白从宽”, 是骗供、诱供,一旦你“坦白” 了,那怕你是被迫说的假话,当局便按假话来判。而且在其所谓的“判决书” 上更大言不惭宣称“该犯对其上述罪行供认不讳”。 这时你若问它为何不“宽大”? 它说“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宽大’,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有边’!我们在量刑时已将该犯坦白交代的情节考虑在量刑之中了”。 甚至更刻毒地说“没杀你的头就是‘宽大’了”。 但是如果你敢不按他逼供的要求进行“坦白”. 那么他们在判决书上便堂而皇之地写上:“尤其严重的是,该犯被捕后拒不交代其罪行, 态度恶劣.。据此,本院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精神依法予以严懲……”云云. 所以这实際上就是先要你“自证有罪”, 这已经完全违反了世界公认的“无罪推定” 原则和不得強迫被告自证有罪的司法中起码的程序正义. 而你若不照它的办., 它便定你为“拒不交代其罪行, 态度恶劣” 而“依法予以严懲。”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都掌握在他们手中。如此恶法,不但无丝毫程序正义,亦无半点实质正义。尤其在他们搞文字冤狱,以言定罪时,这一招当局用来更是得心应手,可以隨意整人制造冤狱。1957年,笔者被打成所谓“右派” ,后又“升级” 为“反革命” 时,当局就是以手銬、脚镣、关禁闭等各种虐待、酷刑手段逼迫笔者承认是要想“反党反社会主义” 然后便按我交代之供词定为“妄图推翻我人民民主专政”。 而中国的政治犯、良心犯,基本都是按这个“模式” 和套路罗织成狱的。

 

又如,非法取证不择手段,甚至形同闹剧。大陆检调当局在取证时除了上文提到的刑讯逼供,哄骗诱供外,更将它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也视若废纸。例如中共自定的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然而中共的“公安” 人员对任何普通民众的信件想折就折,不需任何手续。有次, 公安局“请” 我去“喝茶”(即约谈问询)其中就提出一些我对现实有所谓不滿情绪的言论。而这些话恰是我在给朋友的私人信中说的。我于是乎便问他们“你折看了我的的私人信件吗?你为何擅自折阅我私人信件?这信中并无任何违法之事” 谁知这位公安官员听后不但半点也不尴尬,反而大言不惭地说“国家赋予了公安机关这个权利”。 我便拿出宪法的相关条文质问他,他说“宪法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 我问什么是“特殊情况”。该官员竟说“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內部规定,你无权过问”。这真如俗语所云:“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 如果美国的法官警察也是这类货色的“兵”, 周立波的律师除了请求“宽大处理” 还能有什么办法?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中共的“人民警察” 更把非法取证用到了极致。窃听电话,侵入私人的EmaiL邮箱已成小莱-碟的常亊. 天罗地网般的摄象头, 窃听器,脸部识别器,遍布城乡,只差没裝在你床头了。任意侵犯个人隐私,非法取证,已成了当局管控民众的“新常态” 了。

 

下面再请看一个发生在咱们“首善之区,天子脚下”的实例:2008102日上午12时左右,我旅游到北京来到天安门前,当我走到天安门城楼,东、西观礼台外面广场上,一个身穿制服的警察突然走到我面前,先是虚伪作态地给我行了个举手礼,为他后面野蛮的行为作了个"文明"的铺垫。然后就一脸凶相地问道"你包里提的是什么东西"?我手里提了一个长约40公分、宽约30公分的小小购物塑料手提包。里面放着我的几篇诗词,文章,几张名片,一个小照相机。总重量最多一斤多,包呈扁平形,并非胀鼓鼓,一眼就可从外观上断定里面不可能有定时炸弹,或杨佳先生的快刀。然而这位警察却以不容商量的口吻,要检查我这个小提包。我很客气地请他出示搜查证。却遭到他蛮横地拒绝。声称"我们奉命行事,这里是天安门广场不需要出示什么搜查证"。而且未经我同意便粗暴地打开了我的提包。

 

当他看到手提包内就是一个小相机,几张纸时,又将纸逐页展开,边翻看边问“这写的是什么”?我说“你看呀,这是我的诗词文章,你看得懂吗”?他说“我是大学本科的”。言下之意他当然看得懂。我说“我看你在校也大概是个劣等生,所以只好来当警察,而且不懂法,你己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了”。该警察一听竟然说“什么叫人权?我侵犯你的什么人权了”?我说“你连什么叫人权都不懂,可见是个劣等生,你还当警察,去学点起码的法律知识吧!你随便乱搜查公民,当然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这时他似乎更加恼羞成怒,于是恶狠狠地对说“这里是天安门广场,你不能留在这里,你可以去其他地方,就是不能在这里!” 我问他“为什么?你这样作的法律依据何在”?他蛮不讲理地说“不知道,我们只是奉命行事”!我问他奉谁的命?回答仍然是“不知道”!这时我看清了他制服左胸上的警号是:51890。他也注意到了我在看他的警号。却有恃无恐地说,”你看清楚好了,要去投诉没关系”!可见这不是他个人的行为,他背后是一个视人权如无物,视法律如废纸,视非法为合法,无法无天的独裁专制体制。这样的体制下。哪怕在“天子脚下” 的天安门广场,当着众多的中、外游客之面,也可让知法犯法,非法执法,暢行无阻。下面基层就更何足论了。当天那个警员如果能在我提包内搜到哪怕一星半点当局视为的“非法” 之物,他们就立马可抓捕人, 非法搜查, 就变成了“合法取证” 。如果找不到,也没关系,没有人会为此非法行为承担半点责任。这就是中国不要法律的“程序正义” 而施行的残民恶法之厉害与可恶。真可谓苛政猛于虎,恶法毒于蛇!

 

因此我们必须以民主、法治与人权的普世价值观和《零八宪章》的精神,对这样的恶法、恶行进行毫不留情地批判,使之成为过街老鼠,令其遗臭万年!

 

2018年六. 四惨案二十九周年之日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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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傲霜:缺失“程序正义”是最狠毒的残民恶法——从轰动一时的“周立波事件”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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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一条非政治性的新闻在中国大陆网民中引起一阵轰动。事情起源于中国著名的“脱口秀”演员周立波先生 2017118日在赴美旅游于长岛途中,美国警方接到美国民众报案,声称在Bayville路上发现一辆往西行驶的黑色奔驰轿车涉嫌“蛇行”(车子东倒西歪,司机很可能是酒驾或毒驾),而且司机在驾车过程中还使用手机。19日深夜零时7分,警察在莱亭顿拦下这辆奔驰,经查发现后车座有黑色枪套和一把柯尔特野马点380口径手枪,还搜出两袋毒品可卡因。于是周立波与他同车的友人唐爽(ShuangTang音译),因非法私藏槍支与毒品当场被捕。由于周立波在大陆是名人,“粉丝” 逾千百万,出了这种事自然不胫而走轰动-时。大陆网上一片惊呼:这回周立波“死定了”

 

按美国法律,个人虽可持槍但有很多限制。而周把上瞠的槍放在车里更加涉嫌犯罪。外加非法藏毒,因而周立波面臨多达五项的罪名指控,如全部成立周立波可能被判20年以上徒刑,而且这事是当场拿获,人、货俱在不可能有冤枉。若果此亊发生在我天朝,就只有等着判刑,最多再请个律师来请求当局宽大处理就万幸了。然而周立波毕竟是見多识广之人。自然也知“美弟国”(这是当今中国网民对美国的昵称)乃民主法治之邦。于是不但请了律师,而且就是这位并非金牌、大牌的-般律师就敢于向美司法当局较真“死磕”。 这位律师在庭审辩论中針对美国警察拦车搜查周立波一事,提出了异议。根据美国法律,对于在美国土地上的任何人如果没有法院对此人的搜查令,而此人又无明显犯罪行为的话,要对此人进行搜查就必须得到该当事人的允许。在当天周立波既无明显犯罪行为,警察又无美国当地法院的搜查令,同时当事人周立波及其同車的友人也未同意警察进行搜查。因此这个搜查是不合法的。这时警方又辩称,当时他们看见驾驶员在打电话。按照交通规则这是违法行为,警察可以拦车检查。但律师寸步不让,立即调出当天的电话记录,结果显示被告当时手机上并无通话的记录。

 

如此一来,虽然警察从车里搜出了毒品和槍支但却不能作为起诉周立波的呈堂证供。因为警方搜车取证的行为不具合法性。违背了司法、检调执法的“程序正义”。于是美国纽约州法院决定撤銷周立波的涉嫌持槍案。并宣佈该案将于64日作最终宣判。此事一经网络传入中国大陆,再次引发网上一片沸腾。有人说这律师“太厉害”了!更有人开玩笑说,可否请他来代理诸如吴淦,陈云飞,王全璋等人的冤案?当然这是玩笑话。但这位“死磕”律师即使能来中国,也根本“磕” 不动我天朝的恶法恣意制造冤案强大的“中国功夫”。 弄不好谨防连他自己都会像709案中的律师一样被关进“我无产阶级专政” 的大黑牢里去!

 

当局制造冤案的“中国功夫”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中的阴招、毒招、賤招更不胜枚举。但有根本的一条,就是不要司法、侦查中的“程序正义”。 首先,当局一贯执行的是“有罪推定”。 任何人只要一旦被中共公安、司法当局“盯”上了便被视为是“罪犯”、“ 犯人”, 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凡被抓捕了的都是坏人”。 因此接下来 当局的任务就是要不择手段从“坏人” 的口中、身上弄出一切有利于公安、司法当局定罪的证据。包括醅刑、虐待、诱骗、恐吓……无所不用其极。至于“取证” 手段是否合法抑或非法则根本不在考量中。现试举其大端如下:

 

例如,所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这个毒招,阴招从中共在大陆执掌权柄后,一直沿用至今。实際上既是一个违反司法程序正义的毒招,又是个骗局。所谓“坦白从宽”, 是骗供、诱供,一旦你“坦白” 了,那怕你是被迫说的假话,当局便按假话来判。而且在其所谓的“判决书” 上更大言不惭宣称“该犯对其上述罪行供认不讳”。 这时你若问它为何不“宽大”? 它说“我们无产阶级专政的‘宽大’,不是宽大无边,而是‘有边’!我们在量刑时已将该犯坦白交代的情节考虑在量刑之中了”。 甚至更刻毒地说“没杀你的头就是‘宽大’了”。 但是如果你敢不按他逼供的要求进行“坦白”. 那么他们在判决书上便堂而皇之地写上:“尤其严重的是,该犯被捕后拒不交代其罪行, 态度恶劣.。据此,本院按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之精神依法予以严懲……”云云. 所以这实際上就是先要你“自证有罪”, 这已经完全违反了世界公认的“无罪推定” 原则和不得強迫被告自证有罪的司法中起码的程序正义. 而你若不照它的办., 它便定你为“拒不交代其罪行, 态度恶劣” 而“依法予以严懲。”翻手为云,覆手为雨,都掌握在他们手中。如此恶法,不但无丝毫程序正义,亦无半点实质正义。尤其在他们搞文字冤狱,以言定罪时,这一招当局用来更是得心应手,可以隨意整人制造冤狱。1957年,笔者被打成所谓“右派” ,后又“升级” 为“反革命” 时,当局就是以手銬、脚镣、关禁闭等各种虐待、酷刑手段逼迫笔者承认是要想“反党反社会主义” 然后便按我交代之供词定为“妄图推翻我人民民主专政”。 而中国的政治犯、良心犯,基本都是按这个“模式” 和套路罗织成狱的。

 

又如,非法取证不择手段,甚至形同闹剧。大陆检调当局在取证时除了上文提到的刑讯逼供,哄骗诱供外,更将它们自己制定的法律也视若废纸。例如中共自定的宪法第40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然而中共的“公安” 人员对任何普通民众的信件想折就折,不需任何手续。有次, 公安局“请” 我去“喝茶”(即约谈问询)其中就提出一些我对现实有所谓不滿情绪的言论。而这些话恰是我在给朋友的私人信中说的。我于是乎便问他们“你折看了我的的私人信件吗?你为何擅自折阅我私人信件?这信中并无任何违法之事” 谁知这位公安官员听后不但半点也不尴尬,反而大言不惭地说“国家赋予了公安机关这个权利”。 我便拿出宪法的相关条文质问他,他说“宪法规定的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可特殊处理”。 我问什么是“特殊情况”。该官员竟说“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內部规定,你无权过问”。这真如俗语所云:“秀才遇到兵,有理也说不清”。 如果美国的法官警察也是这类货色的“兵”, 周立波的律师除了请求“宽大处理” 还能有什么办法?现在随着科技的进步。中共的“人民警察” 更把非法取证用到了极致。窃听电话,侵入私人的EmaiL邮箱已成小莱-碟的常亊. 天罗地网般的摄象头, 窃听器,脸部识别器,遍布城乡,只差没裝在你床头了。任意侵犯个人隐私,非法取证,已成了当局管控民众的“新常态” 了。

 

下面再请看一个发生在咱们“首善之区,天子脚下”的实例:2008102日上午12时左右,我旅游到北京来到天安门前,当我走到天安门城楼,东、西观礼台外面广场上,一个身穿制服的警察突然走到我面前,先是虚伪作态地给我行了个举手礼,为他后面野蛮的行为作了个"文明"的铺垫。然后就一脸凶相地问道"你包里提的是什么东西"?我手里提了一个长约40公分、宽约30公分的小小购物塑料手提包。里面放着我的几篇诗词,文章,几张名片,一个小照相机。总重量最多一斤多,包呈扁平形,并非胀鼓鼓,一眼就可从外观上断定里面不可能有定时炸弹,或杨佳先生的快刀。然而这位警察却以不容商量的口吻,要检查我这个小提包。我很客气地请他出示搜查证。却遭到他蛮横地拒绝。声称"我们奉命行事,这里是天安门广场不需要出示什么搜查证"。而且未经我同意便粗暴地打开了我的提包。

 

当他看到手提包内就是一个小相机,几张纸时,又将纸逐页展开,边翻看边问“这写的是什么”?我说“你看呀,这是我的诗词文章,你看得懂吗”?他说“我是大学本科的”。言下之意他当然看得懂。我说“我看你在校也大概是个劣等生,所以只好来当警察,而且不懂法,你己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了”。该警察一听竟然说“什么叫人权?我侵犯你的什么人权了”?我说“你连什么叫人权都不懂,可见是个劣等生,你还当警察,去学点起码的法律知识吧!你随便乱搜查公民,当然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这时他似乎更加恼羞成怒,于是恶狠狠地对说“这里是天安门广场,你不能留在这里,你可以去其他地方,就是不能在这里!” 我问他“为什么?你这样作的法律依据何在”?他蛮不讲理地说“不知道,我们只是奉命行事”!我问他奉谁的命?回答仍然是“不知道”!这时我看清了他制服左胸上的警号是:51890。他也注意到了我在看他的警号。却有恃无恐地说,”你看清楚好了,要去投诉没关系”!可见这不是他个人的行为,他背后是一个视人权如无物,视法律如废纸,视非法为合法,无法无天的独裁专制体制。这样的体制下。哪怕在“天子脚下” 的天安门广场,当着众多的中、外游客之面,也可让知法犯法,非法执法,暢行无阻。下面基层就更何足论了。当天那个警员如果能在我提包内搜到哪怕一星半点当局视为的“非法” 之物,他们就立马可抓捕人, 非法搜查, 就变成了“合法取证” 。如果找不到,也没关系,没有人会为此非法行为承担半点责任。这就是中国不要法律的“程序正义” 而施行的残民恶法之厉害与可恶。真可谓苛政猛于虎,恶法毒于蛇!

 

因此我们必须以民主、法治与人权的普世价值观和《零八宪章》的精神,对这样的恶法、恶行进行毫不留情地批判,使之成为过街老鼠,令其遗臭万年!

 

2018年六. 四惨案二十九周年之日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