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主宪政同盟:宪法设计草案
中华民主宪政同盟
中华民主宪政同盟(以下简称宪政同盟)成立于2017年5月19日。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取消了国家主席和国家副主席的连任限制,为习近平谋求连任,实现其个人独裁铺平了道路。
当年,宪政同盟决定在国内启动制宪活动,使国人认识到现行宪法是中国共产党的党定宪法,不是中国国民的民定宪法。中国人必须废除中共宪法,制定新的保障国民权利的国民宪法,建立宪政民主制度,实行宪政。
制定中国新宪法必须基于中国国情和民情,取得大多数中国人的共识。为此,宪政同盟先后在上海、深圳、广州、成都和重庆等地成立了制宪小组,调查中国民众对现行宪法的认识以及制宪建议。
在一年多的调查活动中,宪政同盟发现,在中共长达70多年的统治之下,由于中国民众从来没有参与过制定宪法这一国家大事,从来没有参与过民主选择国家及地区负责人等选举活动,因此,大多数中国民众并不关心制宪,只有极少数知识分子和企业家对宪法的作用有所认识,并渴望废除中共宪法。宪政同盟认识到,我们必须基于这种严酷的现实来设计中国未来的宪法,建立最适宜中国国情和民情的国家结构、政府架构和选举制度。
制定宪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这只能通过提高国民的国家管理能力,核心是提高国民自治能力才能实现。几千年的中央集权统治使得中国人丧失了自治能力。因此,国家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杜绝集权、分权自治。从提高国民自治能力、杜绝集权的目标出发,宪政同盟主张施行联邦制;几千年来,无论是皇帝、(毛)主席还是(蒋)总统,他们的独裁统治恶果都成为中国人的梦魇。因此,政府架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权力制衡、杜绝专权。从权力制衡、杜绝专权的目的出发,宪政同盟主张施行议会制;中国共产党专制统治下的中国民众从来没有参加过民主选举。因此,选举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中国民情。从国民易于接受,实行简捷和降低实施成本的角度出发,宪政同盟主张,在中国民主转型初期,施行单一选区多数代表制选举制度。
国家结构施行联邦制
由于缺乏民主自治传统,在未来中国施行联邦制国家结构,发展地方自治,有利于民众通过自治途径参与政治,培养民主精神,落实公民权利的重要制度安排。联邦制不仅能够提高国民的自治能力,杜绝集权统治,更为重要的是,能够满足不同地区的国民利益和治理要求,加强选民对各级官员的监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降低国家运行成本。
联邦制国家结构
联邦制是一种非集权的、自治的国家结构形式,由联邦政府和多个联邦成员政府组成,它们分享国家主权。联邦宪法权限优先于各个联邦成员宪法,明确界定了联邦政府的国家权力和各联邦成员政府的权力。在联邦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联邦政府及各个联邦成员政府的主权受到法律保护,各自拥有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文官体系等完整权限,各自行使其法定权限。联邦政府与各成员政府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具有不同权力、职能范围的政府之间的关系。联邦各成员之间是既独立又合作的关系。
联邦政府对外代表国家主权,关注的是安全、外交、公共事务治理等国家事务。联邦政府难以把握不同地区国民的不同利益诉求,难以满足不同地区的治理要求,尤其是像中国这样的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只有多层级分权、多层次自治和多中心治理,才有可能较好地兼顾国家和不同地区的差异及需求。因此,国家对内的行政管理重心在地方,而非在中央。权力只有在联邦成员政府的层次才能被直接有效地行使。各联邦成员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国民的特点,认真规划并积极创造必要基础和条件,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满足本地国民的偏好,推动经济发展,控制政府成本。联邦政府通过各联邦成员政府,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分别治理,贴近国民的需求,进而使整个国家全面发展。
联邦政府不直接管理地方事务,必然减小政府规模,削减财政,减少税收。
关于民族构成、台海两岸分治而导致的统独问题
只有在中国共产党党国专制制度被废除之后,大陆中国国民才能进行宪政民主制度建设。此时,就不会发生台海两岸分治而导致的统独问题了。台海两岸最终会基于宪政民主制度而和平统一,共同协商统一后的国家结构、政府架构以及选举制度,共同建设中国的未来。
单一制国家结构
单一制是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只有一个中央政权,一部宪法,一种法律体系,具有统一的立法、行政、司法系统,中央政府拥有国家主权和高度集中的国家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没有自治权,没有独立地位。单一制政府容易产生独裁统治,降低国民的自治能力。中央政府直接插手地方事务,从上到下的各级机构众多,导致国家治理效率低,行政成本高,公民税收居高不下。
自秦朝之后,中国就开始实行中央集权的单一制,不仅导致官府滥用权力,横征暴敛,官吏腐败,法外敲诈,致使官逼民反,频频发生农民起义,而且容易集中力量办坏事。例如,中国共产党的集权政府曾经在1959年至1962年期间饿死几千万中国百姓。从秦始皇到毛泽东的高度集权独裁统治给中国人带来的灾难罄竹难书。
尽管联邦制必然存在某些缺点,例如,会出现联邦成员政府与联邦政府的抗争,各联邦成员政府之间的争执和因经济差距而发生逐底竞争等等,但是在防止中央集权,提高国民的自治能力,提高国家治理效率,降低国家行政成本方面,优于单一制国家结构。
邦联制国家结构
邦联制是一个由若干独立主权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它的机构通常是一个由各成员国代表组成的议会,没有统一的中央政权机构处理邦联的共同事务,也没有统一的立法和财政预算。各邦联地区都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各自在法律、外交和军事上均具备完全独立的自主权。各邦联地区加入或退出邦联国家相对自由。邦联国家靠条约、政治、经济或军事组成,结构松散,政治体制不稳定,容易解组分裂。
几千年来,中国一直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要让她分解成多个独立主权国家,然后再结盟成为一个邦联国家,是不现实的,中国人是不会接受的。
宪政同盟主张
分权自治的联邦制优于集权的单一制和分散的邦联制,带来自由、民主和效率。宪政同盟主张未来的民主中国施行联邦制国家结构。
在中国民主转型时期,宪政同盟主张,原有行政区划的边界不宜变更,以免在划界问题上发生冲突,增加建立联邦国家的工作难度。
联邦政府与原有的省(自治区)、县(县级市),施行中央政府、省、县三级自治架构。
西藏等5个自治区和台湾等23个省均采用省、县(县级市)二级自治架构,设立省、县(县级市)两级议会、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省、县(县级市)立法会议员皆民选产生,由省、县议会席位居多数的政党组建省、县(县级市)政府,选派省长、县长(县级市长)。乡镇和村作为自治单位,不设置立法机关,但乡长、镇长和村长均为民选。
原有的地级市(自治州)不是自治机构,是省派出的协调省与县之间及县与县之间关系的机构。原有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的区改编为县级市。在省县自治过程中,随着民主制度的成熟,监督、协调和运行效率的提高,可以逐步撤销地级市(自治州)。
联邦政府与原有的直辖市及特区,施行中央政府、直辖市(特区)二级自治架构。
北京、天津、上海和重庆直辖市采用一级自治架构。
香港和澳门特区采用一级自治架构。澳门立法会议员全部由公民直选产生,废除原有选举制度中的间接选举和行政长官委任制度。行政长官由立法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出任,向立法会负责。香港立法会议员全部由公民直选产生,废除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行政长官由立法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出任,向立法会负责。
政府架构施行议会制
总统制、半总统制和议会制各有优劣,但是总体上,宪政同盟认为,议会制优于总统制和半总统制。
总统制
总统制的主要特征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定期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总统总揽行政权力。除了个别重要任命需要议会通过外,行政官员由总统任命,对总统负责。总统独立于立法机关,不对立法机构负责。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
总统制优点
其一、由于总统候选人直面全体公民以寻求支持,选民能够清晰地看到候选人的政治倾向、施政纲领等,可以推选中意的候选人出任总统。而议会制国家会有几个政党联合组建政府的情况,这样,最终的政府并非取决于选民选择,而是政党间政治交易的产物。
其二,总统具有固定任期,不像议会制下两次大选之间行政首脑经常更换;
其三,总统享有明确的否决权,可以否决国会通过的议案,对立法机构形成制衡,有利于保障政治运行的相对稳定。
其四、任职期间,总统不会因政见不同,失去议会多数支持而倒台。总统行政权力的高度集中,能够及时适应形势的变化,积极推行自己的政策,充分发挥行政运作效率。
其五、有限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总统任期过长而走向独裁。
总统制缺点
其一,正如耶鲁大学的林兹(Juan Linz)教授所说,在总统制下,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相互独立,各自有独立的选举基础,故造成民主合法性基础的二元化。如果总统所属的政党没有拥有立法机构的多数席位,当总统和国会多数派发生分歧时,容易产生行政与立法冲突、陷于僵局、效率低下等问题。
其二,林兹教授认为总统制的另一缺陷是,总统选举具有“零和博弈”的特点,一方全胜意味着另一方全败,容易导致总统选举的败方在民主“博弈规则”之外去另寻出路。
其三,总统权力过高。总统总揽行政权力,独立于议会,亦可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总统在拥有行政权同时,可以通过任命大法官,影响司法活动;如果总统执行错误政策,选民、议会也不能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使其下台,除非总统被议会弹劾及罢免,但弹劾的门槛相当高,且操作上通常涉及政治斗争。因此,对于没有总统连任限制的国家,总统制容易形成独裁统治。
中国从古代的君主专制到今天的中国共产党专制,历代皇帝及历届中共大头目都是独裁者,在民主转型时期,中国如果施行总统制,可能出现总统独裁、宪政崩溃的局面。
半总统制
半总统制是一种同时具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政府架构,其国家行政既有总统领导,又有独立的内阁首脑领导。总统由选民直选产生。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一些特殊的行政权力(国防、外交和国家安全等),其行政权力较总理大,相对于总理领导的内阁有相对较稳固的地位,但需通过内阁行使行政权。议会的权力相对较小。
半总统制可分为:半总统半总理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
半总统半总理制:总统提名总理和内阁,但要得到议会的同意,或者依据惯例任命议会最大政党领袖为总理,内阁与总统互不隶属。当两者分属不同政党时,总统将丧失部分权力,只有议会有权撤换总理和内阁,但总统有权解散议会。
半总统半议会制:总统拥有最高行政权力,可以不经议会同意直接任命总理,再由总理组阁。总统可以随时任命、免除、替换总理,无需征询议会同意。总理代表总统接受议会的质询,向议会负责。
半总统制的缺点:
半总统半总理制架构,总统有权解散议会。半总统半议会制架构,总统可以随时任命、免除、替换总理,并无需征询议会同意。因此,半总统制下的总统权力高于议会,不仅导致民意的不平等,且具有造成总统独裁的风险,造成宪政危机。
半总统制不仅存在立法与行政首脑的“二元合法性”问题,还存在总统与总理的二元合法性问题。在半总统制下,当总统所属的党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时,半总统制与总统制一样;当总统所属的党及其联盟不占议会中多数时,总统则必须任命一个反对党的总理。例如,1986年,左派社会主义的法国总统密特朗不得不任命人民运动联盟的希拉克组成反对党政府。这样,行政首脑机构间发生内斗是不可避免的。
宪政同盟反对施行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原因
1、中国几千年的皇帝独裁统治,尤其是中共的独裁统治的7 0几年,先有毛泽东独裁统治,后有习近平独裁统治,致使大多数中国人丧失了独立自主意识,缺少公民权利观念。总统制下的总统总揽行政大权,需要完善的弹劾机制和强有力国会监督,否则容易形成独裁统治。
2、总统制下,存在“二元合法性”问题。当民选总统与民选的立法部门属于不同政党情况下,易于导致国家政局不稳定。以美国为例。由于总统不是议会选举产生的,当他所在的政党不是议会中的多数党时,立法部门与行政部门之间便易于产生冲突,这样就会导致恶性政争,甚至有可能导致联邦政府关门。多年来,美国总统与议会之间的恶果,显示了总统制的弊端。中国大陆民主转型时,如果施行美式总统制,不免会出现类似的局面,必将危及民主制度的建立。
3、在半总统制下,当总统所属的党在议会中占据多数席位时,半总统制与总统制一样,容易形成独裁统治。当总统所属的党及其联盟不占议会中多数时,总统则必须任命一个反对党的总理。这样就会发生行政首脑机构的内斗。
中国是一个宪政意识薄弱,“青天”情结深厚的国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都可能导致政局不稳、威权抬头,具有较大的产生个人独裁的风险,故不宜施行总统制和半总统制。
议会制
议会是立法和民意代表机关。议会制是一种政府首脑(总理或首相)的行政权力来自议会的政府架构,其特点是“议会至上”, 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公民选举产生议会,由议会席位居多数的政党(或政党联盟)出面组织内阁;内阁成员从议员中产生,内阁对议会负责。由于首相(或总理)由国会众议院的多数党或(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出任,他(她)也就在事实上掌握了众议院的多数议席,而这意味着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並不完全分立。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之间一般是一种合作关系。
议会制的行政首长与国家元首是分设的。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象征性职位,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少数议会制国家选民直选总统,总统有部分职责,如任命首相或总理(需议会同意)、处理国防与外交事务。
议会制优点
其一,由于立法机构与行政机构並不完全分立,议会制不存在合法性二元化的问题,从而保证了民主制度的稳定性。
其二、议会制选举具有“非零和博弈”的特点。虽然议会选举能够使某个单一政党成为绝对多数,但是更多情况下选举将代表权赋予了多个政党。一方胜不意味着其他方全败。这就使得败方不至于因全败而走到民主体制之外去。
其三,行政首脑的任期具有灵活性,跟随众议院多数党的变动情况而改变,不同于总统制总统的固定任期。首相(或总理)任期的灵活性,使得容易更换不称职的行政首脑,而长期留任有经验有能力的行政首脑,而不必受固定任期的约束。
其四、同一执政党掌控的行政和立法机构能够提高政府效率,降低冲突的机率,避免发生僵局。
其五、由于国家元首通常是象征性元首,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力,议会制不像总统制那样突出个人权力。
其六、议会制是单次选举,因此选举所消耗的经费比总统制少。
议会制缺点
其一,在缺乏民主传统,极端势力猖獗的国家,议会民主制有可能失败,例如,一战后德国议会制导致阿道夫·希特勒上台。在民主转型期的中国,由于极左势力的存在和大量缺乏民主意识的民众,必须警惕和避免极端势力通过议会制夺取政权,这是中国民主力量应重点关注的要事。
其二,议会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对政府的监督。议会制内阁由议会产生,这意味着立法权与行政权重叠。有可能造成同党包庇,议会失去监督功能。
其三,执政党占议会绝对多数时,反对党难以制衡执政党。易于形成某个政党长期执政,出现一党独大的局面。例如,新加坡人民行动党。
其四,在多党组成联合政府,首相或总理的权力及影响力较弱。同时,多党组成联合政府容易形成政党冲突。只要其中一个主要政党退出,政府便失去议会多数,导致被迫提前举行选举,或改与另一政党组成联合政府。
总统制和议会制各有利弊,但是根据哥伦比亚大学的阿尔弗莱德·斯杰潘(Alfred Stepan)教授的研究表明,议会制比总统制更易“使民主巩固”。据统计,民主转型期开始施行总统制的国家,大多以失败告终,而施行议会制的国家大部份成功。
前文讲过,中国是一个宪政意识薄弱,“青天”情结深厚国家,不宜施行总统制和半总统制,施行议会制要比总统制更有利于中国宪政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因此,宪政同盟主张未来的民主中国施行议会制政府架构。
议会一院制/二院制
议会一院制是指国家、地区的议会只设一个议会的制度。议会两院制是指国家、地区的议会设立两个独立运作议会的制度。
议会一院制优点
议会一院制比两院制少了一院组织,不仅减少了人员、经费,同时还提高了效率。
议会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内不会像两院制那样,出现一党控制上议院,另一党控制下议院的局面,导致议会的争斗阻碍法案的通过,陷于政治僵局。
议会一院制缺点
其一,难以预防出现一党独大情况,致使在野党无法制止,执政党缺乏权力制衡,易于出现执政党长期专权。
其二,由于执政党同时掌握立法权和行政权,执政党的议案可以简单多数通过,不利于多元意见的表达,降低议政和立法品质;
宪政同盟反对施行议会一院制,主张联邦政府施行议会二元制的原因:
其一,前文讲过,在民主转型期的中国,由于极左势力和缺乏民主意识的民众的存在,中国民主势力必须警惕和避免极端势力通过议会制夺取政权。议会一院制存在的问题是,难以预防执政党政府长期专权,甚至产生极端势力政权。因此,宪政同盟反对联邦政府架构施行议会一院制。
其二、为了预防产生议会二元制出现“一党控制上议院,另一党控制下议院”的政治僵局,宪政同盟主张,每个联邦成员议会各自选送两名不代表任一党派利益,只代表本地区民众的无党派人士,组成上议院,使得任何政党都不能控制上议院。这样,既可以避免“一党控制上议院,另一党控制下议院”出现的政治僵局,也可以避免出现“一党控制上下议院”一党独大的局面。
其三,转型时期的中国必须力保立法品质。由于议会一院制下的执政党议案可以简单多数通过,难免降低其立法品质。议会两院制法案必须两院同时通过,相对于一院制议会立法效率较低,但是管理原则是,品质高于效率。因此,议会二院制优于议会一院制。
宪政同盟主张未来民主中国的联邦政府施行议会二元制。
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是选民如何投票及如何把选民投票所产生的候选人赢得的票数转换成参选政党赢得的议席,有效地决定当选者和执政党的制度。
选举可以激发民众的民主意识,唤醒民众,共同参与宪政民主制度建设。不同的选举制度对于政府架构具有重要影响。中国应借鉴国际的选举经验教训,尽可能减少民主转型过程中付出的代价,发挥选举制度对于保证政府合法性的作用。从民主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往往经历多次选举实践,才能够最终选择适合国情民情的选举制度。70多年来,中国大陆民众没有选举权利,没有选举实践经验,选举制度的选择将经历一个长期经验教训和探索的实践过程。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代表制
每个选区只有一个议席,选民只需投票一次,所有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其优点是:选民容易接近了解候选人,直接选举中意的代表,便于对代表的监督和问责;操作简单,选票统计快速;一次性选出结果,实施成本低。
其缺点是鉴于相对多数得票即为胜出,会迫使小党走向联合,以便增加成功机会,使政党结构趋向两党制。
对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反对施行单一选区制的人认为,中国共产党长期一党专政的负面影响,单一选区制可能出现某一大党长期执政的情况。前文讲过,宪政同盟主张政府架构施行议会两院制。每个联邦成员议会各自选送两名无党派人士代表本地区组成上议院,可以有效制约多数党的下议院,就会防止一党独大的局面出现。
比例代表制
政党提出候选人名单供选民圈选,依其所得选票占全部选票的百分比分配议会席次。
其优点是,得票率低的小党也可获得席次,鼓励民众捍卫自身利益,发出自己的声音,组建政党的积极性。缺点是,实行比例代表制,容易造成多党制。因此,在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初期,实行比例代表制很有可能会出现中华民国初期政党林立的局面。中国大陆民众人口巨多,小党林立易于造成混乱,政府不稳定,且议事效率低,并且由于选票的分散,有可能致使立场近似的小党一票未得,这就会降低国民对民主制度的信心,危及宪政制度建立。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代表制与比例代表制对比
单一选区相对多数代表制可以避免比例代表制产生的多党状态所导致政治不稳定的缺点。最为重要的是,一个有极端主张的政党,在比例代表制下只要有一定的支持者就有可能进入议会,但是在单一选区相对多数代表制下,由于极端党派的选票被分散在各个地方选区,在任何一个地方选区极端政党都很难拿到多数选票获得当选,因此,极端政党很难进入议会。例如,实行单一选区制的英国,反对多元文化的极右翼党派“英国国家党”曾经在全国得票超过百分之五,但在国会却毫无席位
比例代表制大多为成熟的民主国家选用,大陆中国人对比例代表制是陌生的,并且比例代表制处理零头的操作增加了选举难度,所以,宪政同盟认为,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初期不宜实行比例代表制。
混合代表制
在选举中分别采用多数代表制和比例代表制两种选举方法。
新西兰是施行混合代表制的国家。2020年新西兰大选中,选民选出120名众议员,其中,72名议员由单人选区多数代表制中选出,48名议员则从政党名单比例代表制中选出。
混合代表制的目的在于,让少数利益集团或特殊群体也能够在国会里表达自己的诉求,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民选政治中对少数利益集团或特殊群体的不公。混合代表制必须在一种完全民主的环境下才能充分体现它的合理性。
中国大陆民众没有民主选举实践经验,尽管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存在不利于小党发展的缺点,但在中国大陆民主转型初期,由于其操作简单、实施成本低,并且易于为中国民众所接受,还是采用单一选区相对多数制较好。在中国民众宪政实践经验积累和宪政素养提高后,再采用比例代表制、混合代表制,由此发展出代表不同的阶层利益的多样性政党,保护少数利益集团或特殊群体。
针对中国国情,宪政同盟主张采用单一选区相对多数代表制,让国人先体会其利弊,然后再追求选举制度的完善。
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从提高国民自治能力、杜绝集权的目标出发,宪政同盟反对单一制;从建立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的目标出发,宪政同盟反对邦联制;宪政同盟主张未来中国施行联邦制。从权力制衡、杜绝专权的目的出发,宪政同盟主张联邦政府施行议会二院制;从国民易于接受,实施简单和降低实施成本的角度出发,宪政同盟主张,在中国民主转型初期,施行单一选区多数代表制选举制度。
蒋志青先生在《翻过这血腥的一页》一文中说过:我们必须铲除中国产生毛泽东的专制土壤。这种专制土壤就是中央集权独裁统治制度。对于民主转型时期的中国人来说,要铲除中国的专制土壤,就必须建立杜绝集权的联邦制国家结构和杜绝专权的联邦议会二元制政府架构。
中国人,我们为此而努力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