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树斌案”在媒体披露后,曾经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人们纷纷讨论司法悲剧的制度根源以及错杀案背后的法律责任的时候,河北政法部门却声称,聂树斌案是错案还为时尚早。意思很明白:王书金虽然招供了自己才是杀害康某的真凶,但他是否就是“真凶”,还有待法院的最后认定。如果王书金不是真凶,那么聂树斌案就不是错案。于是人们期待着法院最后的结论。
但检察机关没有给法院这个机会。据此前媒体的报道,在王书金案的一审中,检察机关只对被告人王书金的其他犯罪事实进行了指控,而王书金提出了检察院未诉的新的犯罪事实(即强奸杀害康某),并以此为由提出上诉,要求查清事实、承担杀害康某的刑事责任。该案二审已经在河北高院进行了不公开的开庭审理,在二审中,检察院和法院仍然继续回避与聂树斌之死有关的杀害康某案。
这就形成了一个相当奇特的局面,并提出了一个有意思的法律问题:被告人不是以无罪或量刑过重为由而是以漏罪未查清为由提出上诉,而检察机关似乎对被告人供认不讳的犯罪事实不感兴趣。这该怎么办?恐怕一般的立法者和司法者想不到这种被告人“发飙”的情况。
按照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可以分别按如下方法处理: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发现遗漏罪行,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在提起公诉后开庭审理前,发现被告人有漏罪,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先行侦查或自行侦查,在开庭审理阶段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延期审理的要求。在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遗漏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诉。
检察机关应该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成立,处罚犯罪,保证人权。在正当程序的条件下查清事实,给犯罪者应有的法律评价,不使无辜者受到冤枉,不仅仅是受害者及其家属要求,也是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的要求,从根本上也是正义对司法的要求。因此对王书金是否杀害康某进行审查,既是聂树斌家属和一切同情聂树斌命运的人们的要求,也是王书金自己的要求,因为好汉做事好汉当,他不愿意在走上刑场之时还背着连累他人的骂名。何况该案存在着巨大的嫌疑和明显的线索——一个与此案无关的人,仅凭瞎编是编不出来“1994年8月5日石家庄郊区玉米地对康某实施强奸杀害”这些情形的,也无法进行至少六次供述和正确指认现场。对王书金是否杀害康某进行审查,更是保护康某家属正当权利的要求。康某被强奸杀害,无论是被王书金还是被其他什么人,康某的家人都有权利要求司法机关查清,并有权利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对杀人者提出民事赔偿。这一点,不是检察机关可以代劳的。进而言之,对社会公众如此关注的重大案件,公开真相也是民众知情权的基本要求。而且公开真相不是仅仅公布一个结果,而是要公开整个调查过程,隐私权不是一个障碍。
当地两级政法机关为什么一反常态,对他们一向嫉恶如仇的罪行不闻不问,不予调查、起诉呢?原因就在于他们想以此来搁置人们对聂树斌案的讨论和追问。既然王书金是否杀康某没有最后的司法结论,那么那些想为聂树斌平反昭雪的人只能是瞎折腾了;何况王书金杀的人又似乎不止康某一个,是否杀康某并不影响他被判死刑。因此黑箱操作,速战速决,早日执行,死无对证。他们似乎没有意识到、或者并不关心,匆匆杀掉王书金将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伤害。
这和他们执行聂树斌死刑是出于同样的逻辑。破了案,开了庭,走了过场,押上刑场,杀掉,不管对错。聂树斌从判决到执行只有2天的间隔。
在这里,存在着一个认识上的误区:似乎只有找到并确认了真凶,才能证实聂树斌案为冤案。非也。即使王书金不是杀害康某的真凶,即使无法找到真凶,只要聂树斌受到了刑讯逼供,只要该案存在着重大的程序瑕疵,那么就可以说,聂树斌案是个冤案。而且,只要控方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只要对证据链存在着无法解释的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说,聂树斌是被错杀的(只有靠“死人复活”和“真凶归案”才能纠正死刑冤案,这是我们司法制度的耻辱)。因此,河北高检高法试图回避王书金案与聂案相关联的部分,从而达到“聂案讨论到此为止”的效果,在对法律的认识上是相当幼稚的。从目前外界获知的信息来看,河北高院拒绝受理聂树斌案的申诉,同样是没有道理的。
造成聂树斌的悲剧的主要源基因之一就是,把程序当儿戏。如果我们在王书金的案件中继续把程序当儿戏,如果我们的司法机关继续蔑视程序正义的要求,我们肯定无法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剧再次发生。
我们或许可以寄希望于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枪下留人,为了真相。没有真相,就没有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