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不能成立的罪名

 


屡闻某人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五年,十年,甚至更多。可是被判刑的罪犯的犯罪事实竟是在网上写了些文章,和朋友通了通电话,有的罪犯在判刑前甚至还一直在国家安全局的严密监视之下,而且获罪之重令人吃惊,更使人费解:在那么严密的监视下,“罪犯”怎么能完成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并取得成功呢?


查《现代汉语词典》,颠覆,(1)翻倒:防止列车颠覆。(2)采取某种手段从内部推翻合法的政府:颠覆活动。煽动,鼓动(别人去做坏事):煽动闹事|煽动暴乱。颠覆和煽动都是及物动词,就是说,这两个动词一定要有动作的宾语,即动作的接受者和结果的状态,否则就没有过这样的动作。就颠覆一词的意义,这个动作的结果应该是“翻倒”,即《现代汉语词典》对“覆”的解释,底朝上翻过来,和“从内部”把“政权”“推翻”这样的状态,否则,“颠覆”就不曾发生。煽动,即鼓动(别人去做坏事),词典的解释都无法避免地将煽动的宾语放在括号内带出,可见煽动一定要有宾语,就是被煽动或被鼓动者。具体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就要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有人被被告煽动起来,也就是这些被煽动者接着有推翻政权的动作,并有进一步的证据,即政权被推翻的客观事实。否则,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可是,多年来的案例并不是这样,就是说并没有被判刑者“采取某种手段从内部推翻”政权的犯罪过程和客观已存在的政权被推翻的犯罪结果。判刑的依据就是司法机关从被判刑者写的东西里得出的判断或猜测。这显然是荒诞的。怎么可以拿检方的猜测或判断当证据给人定罪呢?须知,检方的判断绝对不等于推翻政权的犯罪过程和政权被推翻的客观结果。


人类的司法文明已到了普遍认同的疑罪从无的阶段,即没有确实的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就应该认为被告无罪。至于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者,或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者写了什么,说了什么,那是他的言论自由,国家政权也绝对不能因为他写了,或说了什么而呈“从内部”被“推翻”状态。既然政权还巍然屹立,还在威风凛凛给人判罪,却指控被告“采取某种手段从内部”把政权“推翻”了,这就是诬告,怎么可以堂而皇之地以此捏造给人判罪呢。


检方总说被告写的或说的危害国家政权,这更荒唐。说这种指控荒唐,是说检方只就这么一说,根本拿不出政权被危害的客观证据。至于说被告写了什么或说了什么可能对统治者不利,那也只是检方的一种忧虑,并不是政权被推翻的事实,即判罪的证据。检方应该知道这样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他担心被告写的或说的那些东西会使更多的人们明白了什么而不信任政府,所以才说被告的言论危害政权。如果几句话就足以使政权被“从内部”被“推翻”,这个政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大成问题。鉴于中国司法一而再,再而三地这样判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说明政权自己对合法性的缺失感到恐惧。


说政权的合法性成问题,完全是政权自己以其对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犯,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的指控到判刑过程所揭示的。如果政权是合法的,又是人民的公仆在那里施行政权,公仆的主人,人民对公仆有所批评是完全正常的,世上没有仆人不准主人说话这个道理。我以为,执政者和人民的这种主仆关系执政者自己是了然的,因为从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到各级官员都经常说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当政者和公民的这种主仆关系就决定了当政者,即仆人不应当干涉主人的言论。退一步说,就是平级之间,彼此都无权干涉对方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就是基于这一关系的。所以当政者抓住什么人写了什么或说了什么而指责,进而捏造什么颠覆国家政权罪加以打压是违反宪法的,任何人,干涉别人的言论自由都是违法的,政府更不能例外。因为从仆人的角度说,政府根本无权对公民,政府的主人的言论说三道四,更何况法律并无授权政府干涉公民的言论自由。


地球人都知道的一个原则是,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所以,无论从主仆关系上说,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说,政府都无权干涉公民写了什么或说了什么。可见,把公民写的或说的作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指控公民的同时,政府就犯了干涉公民言论自由罪和诬告罪。这是很荒唐的。只有彻底否定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才能不再发生罪犯理直气壮地告好人的荒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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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不能成立的罪名

 


屡闻某人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入狱五年,十年,甚至更多。可是被判刑的罪犯的犯罪事实竟是在网上写了些文章,和朋友通了通电话,有的罪犯在判刑前甚至还一直在国家安全局的严密监视之下,而且获罪之重令人吃惊,更使人费解:在那么严密的监视下,“罪犯”怎么能完成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并取得成功呢?


查《现代汉语词典》,颠覆,(1)翻倒:防止列车颠覆。(2)采取某种手段从内部推翻合法的政府:颠覆活动。煽动,鼓动(别人去做坏事):煽动闹事|煽动暴乱。颠覆和煽动都是及物动词,就是说,这两个动词一定要有动作的宾语,即动作的接受者和结果的状态,否则就没有过这样的动作。就颠覆一词的意义,这个动作的结果应该是“翻倒”,即《现代汉语词典》对“覆”的解释,底朝上翻过来,和“从内部”把“政权”“推翻”这样的状态,否则,“颠覆”就不曾发生。煽动,即鼓动(别人去做坏事),词典的解释都无法避免地将煽动的宾语放在括号内带出,可见煽动一定要有宾语,就是被煽动或被鼓动者。具体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那就要拿出确切的证据证明有人被被告煽动起来,也就是这些被煽动者接着有推翻政权的动作,并有进一步的证据,即政权被推翻的客观事实。否则,这个罪名就不能成立。


可是,多年来的案例并不是这样,就是说并没有被判刑者“采取某种手段从内部推翻”政权的犯罪过程和客观已存在的政权被推翻的犯罪结果。判刑的依据就是司法机关从被判刑者写的东西里得出的判断或猜测。这显然是荒诞的。怎么可以拿检方的猜测或判断当证据给人定罪呢?须知,检方的判断绝对不等于推翻政权的犯罪过程和政权被推翻的客观结果。


人类的司法文明已到了普遍认同的疑罪从无的阶段,即没有确实的客观证据证明犯罪,就应该认为被告无罪。至于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者,或被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者写了什么,说了什么,那是他的言论自由,国家政权也绝对不能因为他写了,或说了什么而呈“从内部”被“推翻”状态。既然政权还巍然屹立,还在威风凛凛给人判罪,却指控被告“采取某种手段从内部”把政权“推翻”了,这就是诬告,怎么可以堂而皇之地以此捏造给人判罪呢。


检方总说被告写的或说的危害国家政权,这更荒唐。说这种指控荒唐,是说检方只就这么一说,根本拿不出政权被危害的客观证据。至于说被告写了什么或说了什么可能对统治者不利,那也只是检方的一种忧虑,并不是政权被推翻的事实,即判罪的证据。检方应该知道这样的指控是站不住脚的,但是他担心被告写的或说的那些东西会使更多的人们明白了什么而不信任政府,所以才说被告的言论危害政权。如果几句话就足以使政权被“从内部”被“推翻”,这个政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就大成问题。鉴于中国司法一而再,再而三地这样判人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说明政权自己对合法性的缺失感到恐惧。


说政权的合法性成问题,完全是政权自己以其对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犯,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犯的指控到判刑过程所揭示的。如果政权是合法的,又是人民的公仆在那里施行政权,公仆的主人,人民对公仆有所批评是完全正常的,世上没有仆人不准主人说话这个道理。我以为,执政者和人民的这种主仆关系执政者自己是了然的,因为从国家主席,政府总理到各级官员都经常说他们是人民的公仆。当政者和公民的这种主仆关系就决定了当政者,即仆人不应当干涉主人的言论。退一步说,就是平级之间,彼此都无权干涉对方的言论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就是基于这一关系的。所以当政者抓住什么人写了什么或说了什么而指责,进而捏造什么颠覆国家政权罪加以打压是违反宪法的,任何人,干涉别人的言论自由都是违法的,政府更不能例外。因为从仆人的角度说,政府根本无权对公民,政府的主人的言论说三道四,更何况法律并无授权政府干涉公民的言论自由。


地球人都知道的一个原则是,对公权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不禁止即自由。所以,无论从主仆关系上说,还是从法律的角度说,政府都无权干涉公民写了什么或说了什么。可见,把公民写的或说的作为犯颠覆国家政权罪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证据指控公民的同时,政府就犯了干涉公民言论自由罪和诬告罪。这是很荒唐的。只有彻底否定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才能不再发生罪犯理直气壮地告好人的荒唐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