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政权无权引用“颠覆罪”

 
 
胡温政权一面口口声声高唱「构建和谐社会」,一面又以「颠覆国家罪」为名,将反专制争民主的作家记者如师涛、力虹和维权人士高智晟、郑恩宠、胡佳等投入监狱。据国际人权组织调查,中国大陆是全世界作家系狱最多的国家,迄今为止已有六十余名作家被以「颠覆国家罪」为名投入监狱。


中共政权从毛泽东开始到邓江直至今天的胡温,一贯强调「反对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可是自己却照搬西方民主国家的「颠覆国家罪」(Subversion Law)。殊不知,如此照搬却闹了两个世界笑话:一、西方国家这一法例,只适用于合法政权,而不适用于不合法政权,中共政府在「照搬」之前,连这一前提都还没有弄清楚;二、就算让你照搬,你也搬歪了,照搬的不是人家的原法。


西方民主国家在普通法中订立此一法例,是因为他们的国家政权是经过人民定期普选授权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如果你在选举中投出了自己神圣的一票,亦即使用了这一权利以后,又企图使用武力推翻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政府,当然不合理,这是对多数人意愿的不尊重;如果你对现行政府不满意,下一次普选你仍然有机会表达你的意愿。因此需要制定一个法律,大家都遵守游戏规则,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


而中共政府却是靠武力上台的,至今五十九年,完全没有经过真正「公平和普及的」全民选举,亦即没有人民授权,因此完全缺乏法理上的合法性。一方面霸王硬上弓坐上了金銮殿,不容许人民反对他;另一方面,又从不进行定期普选,不许人民有任何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却照搬西方民主国家的「颠覆罪」,实际上就是说: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就是我的私产,我就有权「永坐江山」。就如军头王震六四期间所说:「共产党的政权是牺牲了两千万人得来的,谁想要就得拿两千万条性命来换。」


孙中山先生说「天下为公」,共产党视江山社稷为私产的霸主心态,和现代文明及世界民主潮流格格不入。中外历史无不证明了如果人民大众没有「选举」的权利,唯有「造反」一途,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实现自己的诉求。西方民主国家选择了「选举」,历届政府都由选举产生,因此人民根本不需要「造反」,社会长久安定;中国选择了「造反」,大陆五千年来所有的政权更迭都产生于造反,因此社会动荡不安。中共政权自己造反成功以后,却同时禁止选举和造反,人民建言无路,泄怨无门,社会矛盾越积越深,最后必然导致总爆发。


中共根本不明白政府并不等于国家,政府垮台了国家依然存在。西方民主国家的「颠覆国家罪」是指武力推翻民选政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其实指的是政府,可是中共却将其提升为「背叛国家」,以此将所有争取民主自由,维护公民权利的人入罪,同时还煽动愤青的狭隘民族主义情绪和「爱国心」,转移民众对民主的诉求。


此外,西方局民主国家的「颠覆国家罪」针对的是行动;中共却用来对付言论自由,针对的是思想言论,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在西方民主国家,人民拥有批评政府的权利,批评政府的言论无日无之;在中国大陆,凡是批评政府的言论,通通都被视为「颠覆国家罪」。


中共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称:「以造谣诽谤或者其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根据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解释,这里所说的「造谣」是指「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而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至于什么是「其它方式」则解释欠奉,以备随心所欲以此罪名治罪。


一个国家的神圣庄严的法律条文居然如此模糊,足以证明这个国家的所谓「法治」是多么的虚假。如此说来,凡是批评社会现象、揭露官员腐败,申诉个人冤情,甚至仅仅是提出建议,通通都可以被扣上「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而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的大帽子,以「颠覆罪」拉去坐牢杀头,在这个借口下,不知有多少热爱民主自由的志士仁人被中共监禁虐待。这和中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南辕北辙,该条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及传递讯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00三年北京强迫港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叛乱罪」和「颠覆罪」立法,鉴于香港一百多年来一直受英国完善的法制统治,市民大众对该条法例立法非常反感,连负责推销的叶刘淑仪也不得不说,这些罪行的定义必须非常严谨,避免引起抵触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疑虑,特别是有关言论自由方面。 她说:「简单而言,要构成分裂国家或颠覆罪行,必须具备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威胁作出严重非法性质的行动的条件。」即使是这样,还是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不满,导致了当年七月一日五十万人上街游行,迫使港府搁置立法,这就是人民的力量。


从历史上说,真正犯了颠覆国家罪的正是中共自己,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开始毛泽东就发动武装叛乱,企图武力推翻经过民主选举的国民政府。共产党说他们是效彷孙中山国民党北伐,武装讨伐不合法政府,这是对历史的歪曲。民初国会议员选举袁世凯为总统,虽然带有被迫承认他实力的因素,但毕竟经过选举,因而当时的北洋政府是合法政府,获得外国承认。但是后来袁世凯称帝,激起民愤,大部分国会议员齐集广州,改选孙中山先生为非常大总统,那时北洋政府就变成非法政府,而孙中山的广州政府乃至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就合法化了。共产党政权无论从江西到延安到北京,从来没有经过真正的民选,甚至在外敌入侵民族存亡的紧急关头,仍然武装割据,不服从统一指挥,积聚力量准备颠覆政府。抗战胜利后,又拒绝军队国家化,拒绝参加全国普选,不惜燃起内战的烽火,武装夺取政权,这才是货真价实的「颠覆国家罪」。当你这样做的时候,为什么不说自己正在犯「颠覆国家罪」?而一旦大权在手,就挥舞「颠覆罪」大棒对付反对你老百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公理何在?


中国古代的帝王都懂得长治久安之道是「吾不负人,人何以叛?」的道理,只要你对老百姓好,老百姓为什么要背叛你起来造反?中共滥用「颠覆罪」只能说明他没有一点自信心,无时无刻不在担心被人民颠覆;也说明了连自己都已感觉到民心所向,正像毛泽东临死前所说的「人民不在我们这一边」。历史早已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一个政权是永固的,唯有民主宪政可以让一个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让政权的交替和平进行。中国数千年来专制统治的政权更迭每每导致「千百万人头落地」,就正是因为我们缺乏民主宪政。中共反而拿这个可怕情景恐吓老百姓说,如果中共垮台了,就会「千百万人头落地!」中国人民已经不再相信他们了,因为同样是中国人的台湾给我们作出了最好的典范,周边国家的「颜色革命」也给我们树立了范例,他们的政权和平更替,不但没有「人头落地」,甚至没有人坐牢。中共如果真心实意想实现和谐社会,就必须放弃「颠覆罪」、放弃一切专制制度、还政于民,实行民主宪政,才能实现全民族和谐社会的理想;若是坚持用「颠覆罪」镇压人民,势必适得其反。你们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早已教导过你们:「哪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压迫越大,反抗越大。」你们既然不想学习西方民主,那就请你们好好地学习他的「最高指示」吧!



(14/1/2008紐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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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政权无权引用“颠覆罪”

 
 
胡温政权一面口口声声高唱「构建和谐社会」,一面又以「颠覆国家罪」为名,将反专制争民主的作家记者如师涛、力虹和维权人士高智晟、郑恩宠、胡佳等投入监狱。据国际人权组织调查,中国大陆是全世界作家系狱最多的国家,迄今为止已有六十余名作家被以「颠覆国家罪」为名投入监狱。


中共政权从毛泽东开始到邓江直至今天的胡温,一贯强调「反对照搬西方政治制度」,可是自己却照搬西方民主国家的「颠覆国家罪」(Subversion Law)。殊不知,如此照搬却闹了两个世界笑话:一、西方国家这一法例,只适用于合法政权,而不适用于不合法政权,中共政府在「照搬」之前,连这一前提都还没有弄清楚;二、就算让你照搬,你也搬歪了,照搬的不是人家的原法。


西方民主国家在普通法中订立此一法例,是因为他们的国家政权是经过人民定期普选授权的,每一个公民都拥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如果你在选举中投出了自己神圣的一票,亦即使用了这一权利以后,又企图使用武力推翻大多数人选举出来的政府,当然不合理,这是对多数人意愿的不尊重;如果你对现行政府不满意,下一次普选你仍然有机会表达你的意愿。因此需要制定一个法律,大家都遵守游戏规则,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


而中共政府却是靠武力上台的,至今五十九年,完全没有经过真正「公平和普及的」全民选举,亦即没有人民授权,因此完全缺乏法理上的合法性。一方面霸王硬上弓坐上了金銮殿,不容许人民反对他;另一方面,又从不进行定期普选,不许人民有任何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却照搬西方民主国家的「颠覆罪」,实际上就是说:天下是老子打下来的,就是我的私产,我就有权「永坐江山」。就如军头王震六四期间所说:「共产党的政权是牺牲了两千万人得来的,谁想要就得拿两千万条性命来换。」


孙中山先生说「天下为公」,共产党视江山社稷为私产的霸主心态,和现代文明及世界民主潮流格格不入。中外历史无不证明了如果人民大众没有「选举」的权利,唯有「造反」一途,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实现自己的诉求。西方民主国家选择了「选举」,历届政府都由选举产生,因此人民根本不需要「造反」,社会长久安定;中国选择了「造反」,大陆五千年来所有的政权更迭都产生于造反,因此社会动荡不安。中共政权自己造反成功以后,却同时禁止选举和造反,人民建言无路,泄怨无门,社会矛盾越积越深,最后必然导致总爆发。


中共根本不明白政府并不等于国家,政府垮台了国家依然存在。西方民主国家的「颠覆国家罪」是指武力推翻民选政府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国家」其实指的是政府,可是中共却将其提升为「背叛国家」,以此将所有争取民主自由,维护公民权利的人入罪,同时还煽动愤青的狭隘民族主义情绪和「爱国心」,转移民众对民主的诉求。


此外,西方局民主国家的「颠覆国家罪」针对的是行动;中共却用来对付言论自由,针对的是思想言论,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在西方民主国家,人民拥有批评政府的权利,批评政府的言论无日无之;在中国大陆,凡是批评政府的言论,通通都被视为「颠覆国家罪」。


中共的所谓「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称:「以造谣诽谤或者其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根据人大法制委员会的解释,这里所说的「造谣」是指「捏造虚假事实,迷惑群众」;所谓「诽谤」是指「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而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至于什么是「其它方式」则解释欠奉,以备随心所欲以此罪名治罪。


一个国家的神圣庄严的法律条文居然如此模糊,足以证明这个国家的所谓「法治」是多么的虚假。如此说来,凡是批评社会现象、揭露官员腐败,申诉个人冤情,甚至仅仅是提出建议,通通都可以被扣上「散布有损于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而损害国家政权的形象。」的大帽子,以「颠覆罪」拉去坐牢杀头,在这个借口下,不知有多少热爱民主自由的志士仁人被中共监禁虐待。这和中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南辕北辙,该条约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不论国界寻求、接收及传递讯息和思想的自由。」


二00三年北京强迫港府就基本法二十三条「叛乱罪」和「颠覆罪」立法,鉴于香港一百多年来一直受英国完善的法制统治,市民大众对该条法例立法非常反感,连负责推销的叶刘淑仪也不得不说,这些罪行的定义必须非常严谨,避免引起抵触基本人权和自由的疑虑,特别是有关言论自由方面。 她说:「简单而言,要构成分裂国家或颠覆罪行,必须具备使用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威胁作出严重非法性质的行动的条件。」即使是这样,还是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强烈不满,导致了当年七月一日五十万人上街游行,迫使港府搁置立法,这就是人民的力量。


从历史上说,真正犯了颠覆国家罪的正是中共自己,早在上世纪二十年代开始毛泽东就发动武装叛乱,企图武力推翻经过民主选举的国民政府。共产党说他们是效彷孙中山国民党北伐,武装讨伐不合法政府,这是对历史的歪曲。民初国会议员选举袁世凯为总统,虽然带有被迫承认他实力的因素,但毕竟经过选举,因而当时的北洋政府是合法政府,获得外国承认。但是后来袁世凯称帝,激起民愤,大部分国会议员齐集广州,改选孙中山先生为非常大总统,那时北洋政府就变成非法政府,而孙中山的广州政府乃至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就合法化了。共产党政权无论从江西到延安到北京,从来没有经过真正的民选,甚至在外敌入侵民族存亡的紧急关头,仍然武装割据,不服从统一指挥,积聚力量准备颠覆政府。抗战胜利后,又拒绝军队国家化,拒绝参加全国普选,不惜燃起内战的烽火,武装夺取政权,这才是货真价实的「颠覆国家罪」。当你这样做的时候,为什么不说自己正在犯「颠覆国家罪」?而一旦大权在手,就挥舞「颠覆罪」大棒对付反对你老百姓,「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公理何在?


中国古代的帝王都懂得长治久安之道是「吾不负人,人何以叛?」的道理,只要你对老百姓好,老百姓为什么要背叛你起来造反?中共滥用「颠覆罪」只能说明他没有一点自信心,无时无刻不在担心被人民颠覆;也说明了连自己都已感觉到民心所向,正像毛泽东临死前所说的「人民不在我们这一边」。历史早已告诉我们,世界上没有一个政权是永固的,唯有民主宪政可以让一个国家和社会长治久安,让政权的交替和平进行。中国数千年来专制统治的政权更迭每每导致「千百万人头落地」,就正是因为我们缺乏民主宪政。中共反而拿这个可怕情景恐吓老百姓说,如果中共垮台了,就会「千百万人头落地!」中国人民已经不再相信他们了,因为同样是中国人的台湾给我们作出了最好的典范,周边国家的「颜色革命」也给我们树立了范例,他们的政权和平更替,不但没有「人头落地」,甚至没有人坐牢。中共如果真心实意想实现和谐社会,就必须放弃「颠覆罪」、放弃一切专制制度、还政于民,实行民主宪政,才能实现全民族和谐社会的理想;若是坚持用「颠覆罪」镇压人民,势必适得其反。你们的伟大领袖毛泽东早已教导过你们:「哪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压迫越大,反抗越大。」你们既然不想学习西方民主,那就请你们好好地学习他的「最高指示」吧!



(14/1/2008紐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