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重新解释修订刑法第105条第二款











国际性的联网机构《维权网》星期五发表致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重新解释修订刑法中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终止使用这一罪名惩罚言论自由。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中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民间非政治性维权志愿者组成的国际联网《维权网》星期五发表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杨景宇主任的公开信称,十分关注这一条款对行使基本人权、尤其是行使表达自由的公民进行的迫害。因此,在今年三月“两会”召开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建议重新解释和修订: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此信星期三已经发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本台致电《维权网》执行编辑赵达功,他表示:(重新解释修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是立法机关审查的问题,这个不是立法机关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党控制的国家。作为人大我们当然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但是意义有多大呢?共产党当局必须自己来解决这些问题。


《维权网》称,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修改刑法时,各种“反革命”罪被取缔,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罪”。当时,许多评论家作出正面评价,认为是将刑法制度从政治中脱离的改革。但是,后来的事实证明这种脱离并没有兑现。“国家安全罪”仍然经常被用来惩罚那些行使自由表达权的公民。


《维权网》在公开信中附上了四十一个案例,涉案人士都是因为行使言论自由而被指控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遭到刑事拘留、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维权网》称,中国政法系统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条款来压制言论自由的情况实际上更加普遍,不仅直接影响了被起诉的人,而且制造出威慑恐怖的气氛。湖北独立意见人士杜导斌于二零零四年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刑三年,他星期五对本台表示:这个罪名与宪法,与现代文明的冲突。它所代表的是过去的落后、腐败的制度、思想或称观念的产物。与我们到了二十一世纪国家所面临的和人类文明所面临的、所要求的原则方面是不相符的。而这个国家还在坚持使用这个罪名,对自己的公民,对言论的问题进行判罪,既是束缚了国家、束缚了公民的思考,也给国家的形象抹黑,带来严重的伤害、损害。


对于现行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带来的问题,《维权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立即进行解释或修订。第六条规定司法部门要起诉,只有在有关言论“企图煽动立刻会发生的暴力行为”、“很可能煽动这种暴力行为”;和“有关言论与这种暴力行为之间具有直接而立刻性的联系”下才能提出。


不过,《约翰内斯堡原则》没有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定义,不能确保司法部门滥加解释。对此,杜导斌认为:作为《约翰内斯堡原则》所明确的“即刻危险原则”,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司法上都不适用了。霍尔姆斯当时对煽动颠覆政权的那种理解,在当代的法制文明旗下,它也已经是一个过程性的产物。当然我们现在是这样理解,中国正在向民主宪政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当然最好就是把它删除掉。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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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网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重新解释修订刑法第105条第二款











国际性的联网机构《维权网》星期五发表致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信,要求重新解释修订刑法中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条款,终止使用这一罪名惩罚言论自由。下面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


中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以造谣、诽谤或者其它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民间非政治性维权志愿者组成的国际联网《维权网》星期五发表致全国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杨景宇主任的公开信称,十分关注这一条款对行使基本人权、尤其是行使表达自由的公民进行的迫害。因此,在今年三月“两会”召开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建议重新解释和修订:终止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惩罚言论自由。此信星期三已经发送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本台致电《维权网》执行编辑赵达功,他表示:(重新解释修订“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是立法机关审查的问题,这个不是立法机关的问题,因为这是一个党控制的国家。作为人大我们当然会提出这样的要求,但是意义有多大呢?共产党当局必须自己来解决这些问题。


《维权网》称,中国在一九九七年修改刑法时,各种“反革命”罪被取缔,取而代之的是一系列“危害国家安全罪”。当时,许多评论家作出正面评价,认为是将刑法制度从政治中脱离的改革。但是,后来的事实证明这种脱离并没有兑现。“国家安全罪”仍然经常被用来惩罚那些行使自由表达权的公民。


《维权网》在公开信中附上了四十一个案例,涉案人士都是因为行使言论自由而被指控触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遭到刑事拘留、判刑监禁或劳动教养。《维权网》称,中国政法系统使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这一条款来压制言论自由的情况实际上更加普遍,不仅直接影响了被起诉的人,而且制造出威慑恐怖的气氛。湖北独立意见人士杜导斌于二零零四年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判刑三年,他星期五对本台表示:这个罪名与宪法,与现代文明的冲突。它所代表的是过去的落后、腐败的制度、思想或称观念的产物。与我们到了二十一世纪国家所面临的和人类文明所面临的、所要求的原则方面是不相符的。而这个国家还在坚持使用这个罪名,对自己的公民,对言论的问题进行判罪,既是束缚了国家、束缚了公民的思考,也给国家的形象抹黑,带来严重的伤害、损害。


对于现行有关“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带来的问题,《维权网》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立即进行解释或修订。第六条规定司法部门要起诉,只有在有关言论“企图煽动立刻会发生的暴力行为”、“很可能煽动这种暴力行为”;和“有关言论与这种暴力行为之间具有直接而立刻性的联系”下才能提出。


不过,《约翰内斯堡原则》没有对这三种情况进行定义,不能确保司法部门滥加解释。对此,杜导斌认为:作为《约翰内斯堡原则》所明确的“即刻危险原则”,在美国、英国等国家在司法上都不适用了。霍尔姆斯当时对煽动颠覆政权的那种理解,在当代的法制文明旗下,它也已经是一个过程性的产物。当然我们现在是这样理解,中国正在向民主宪政转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可以参考,当然最好就是把它删除掉。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燕明的报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