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子轩:制造恐怖的反恐法

数日前中国终于通过《反恐法》,这部法律让奥巴马总统深感忧心,认为将影响企业商誉与中国经济发展,也让人权团体批评会让中国政府的权力更形扩张、不利于民间社会的活力。尽管争议不断,但就其内容来说,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妥协与坚持,而妥协显然大于坚持。比如在2014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初次草案里,声色俱厉的表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的教育引导」,以「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定稿后的新法已经收敛许多,转为「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除了对内较为柔软,对外也有相当程度的放松。法条里最为人诟病者乃是中国对网络电讯业的管控,旧草案特别指出电讯网络业者在设计运行上要「预设技术接口」,还要「将密码方案报密码主管部门审查」,而在中国境内提供电讯网络服务业者,更必须把「相关设备、境内使用者资料留存」于境内。这种大开企业「后门」的方法,太过高估中国政府的权力,因此在新法里变为中性,要求业者「应当……依法……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援和协助」,留下了解释空间,以免各国电讯网络巨头却步。不过,一旦踏进模糊地带,等于任人宰割,亦是未来无法避免的冲突点。

放大政府作用推网络主权

此外,为因应无远弗届的网络连结犯罪,各国应有权对个人资料与讯息进行监控。问题是人权与安全的边界何在?最基本的认知为,任何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都需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在民主责任政治的逻辑里,立法者因为得到人民授权,人民愿意让渡部份权利,如隐私、甚至人身,以求生命、财产等权利平安。在中国,同样走了人大形式而完成《反恐法》,可谓符合「法制中国」精神,但本质上仍偏离国际标准。先不论人大的橡皮图章特征,依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所释出的第32号文件,内容在于讨论人权、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当中便提到国家在干涉个人隐私方面,要有目的与手段的相当性,而且必须防止滥用权力。干涉隐私的标准不只是立法通过这么简单,它更提到要有一个外部独立的机构来监督政府,这,就是中国目前无法达到(或说理解)的焦点所在。

更有什者,为放大政府的作用,中国寻求在国际领域推动自己的观念,试图获取正当性。例如前阵子的乌镇网络大会,北京当局声张网络主权,作为网络治理的理论基础,也是西方电资巨头们欲进入中国的游戏规则。而比较少人注意的是,就在此同时,联合国大会也召开了促进网络与通讯技术的会议并构成决议。在缔结决议的过程里,中国与西方世界产生不少观念与认知上的龃龉,其中一个便是上述关于外部监督的可行性。所幸最后仍通过以美欧主导的版本,即强调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国际组织、技术和学术界及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作用,排除政府独断。当然,这只是国际性文件,对中国或各国都没有绝对约束力,然而普世价值的坚守则是不可退让的界线,也暂时停下了大发网络主权的中国梦。

民主中国 | minzhuzhongguo.org

徐子轩:制造恐怖的反恐法

数日前中国终于通过《反恐法》,这部法律让奥巴马总统深感忧心,认为将影响企业商誉与中国经济发展,也让人权团体批评会让中国政府的权力更形扩张、不利于民间社会的活力。尽管争议不断,但就其内容来说,可以看出中国政府的妥协与坚持,而妥协显然大于坚持。比如在2014年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的初次草案里,声色俱厉的表示「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正确的民族观、宗教观……的教育引导」,以「消除民族分裂和极端主义思想」。定稿后的新法已经收敛许多,转为「宗教、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除了对内较为柔软,对外也有相当程度的放松。法条里最为人诟病者乃是中国对网络电讯业的管控,旧草案特别指出电讯网络业者在设计运行上要「预设技术接口」,还要「将密码方案报密码主管部门审查」,而在中国境内提供电讯网络服务业者,更必须把「相关设备、境内使用者资料留存」于境内。这种大开企业「后门」的方法,太过高估中国政府的权力,因此在新法里变为中性,要求业者「应当……依法……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援和协助」,留下了解释空间,以免各国电讯网络巨头却步。不过,一旦踏进模糊地带,等于任人宰割,亦是未来无法避免的冲突点。

放大政府作用推网络主权

此外,为因应无远弗届的网络连结犯罪,各国应有权对个人资料与讯息进行监控。问题是人权与安全的边界何在?最基本的认知为,任何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都需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在民主责任政治的逻辑里,立法者因为得到人民授权,人民愿意让渡部份权利,如隐私、甚至人身,以求生命、财产等权利平安。在中国,同样走了人大形式而完成《反恐法》,可谓符合「法制中国」精神,但本质上仍偏离国际标准。先不论人大的橡皮图章特征,依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所释出的第32号文件,内容在于讨论人权、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当中便提到国家在干涉个人隐私方面,要有目的与手段的相当性,而且必须防止滥用权力。干涉隐私的标准不只是立法通过这么简单,它更提到要有一个外部独立的机构来监督政府,这,就是中国目前无法达到(或说理解)的焦点所在。

更有什者,为放大政府的作用,中国寻求在国际领域推动自己的观念,试图获取正当性。例如前阵子的乌镇网络大会,北京当局声张网络主权,作为网络治理的理论基础,也是西方电资巨头们欲进入中国的游戏规则。而比较少人注意的是,就在此同时,联合国大会也召开了促进网络与通讯技术的会议并构成决议。在缔结决议的过程里,中国与西方世界产生不少观念与认知上的龃龉,其中一个便是上述关于外部监督的可行性。所幸最后仍通过以美欧主导的版本,即强调私营部门、民间社会、国际组织、技术和学术界及所有其他利益攸关方的作用,排除政府独断。当然,这只是国际性文件,对中国或各国都没有绝对约束力,然而普世价值的坚守则是不可退让的界线,也暂时停下了大发网络主权的中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