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宝胜:令人担忧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新变化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20164月底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提出了宗教中国化和宗教法治化的方针,而所谓法治化,实际上就是以法律手段更加有效地管控、镇压宗教,制定宗教法律只不过是让管控宗教有法律依据而已。如2014浙江省出台《浙江宗教建筑规范》,其中规定十字架不能置于教堂顶端,如此当局拆十字架就有法可依了。201697,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107日前,提出意见。

 

首先这样的向社会征求意见,完全是虚假的走过场一样。如《浙江省宗教建筑》(征求意见稿)于201555由浙江民宗委和建设厅发布征求意见函,但是到716官方发布消息该规范正式通过时,条文几乎没有改动,期间虽然有杭州崇一堂和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当局置若罔闻、仍原封不动、我行我素。因此这次颁布的宗教事务修订《草案》,完全可以看做是未来要实施的有宗教条例。

 

其次有关宗教的立法对国家来说非常重要,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来立法并颁布,但当局多年来以行政机构中国国务院的一纸条例来规范宗教事务,以行政规范代替国家立法,既违背当局自己的《立法法》,又没有法律法规应有的合法性。纵然该条例多么完美,也不具有法律渊源上的权威性与合法性。

 

最重要的是,这次的《草案》与原来的宗教事务条例相比,到底修订了哪些地方呢?原条例共748条,现条例共974条,可见比原来大大地充实了内容。《草案》增添了《第三章:宗教院校》和《第六章:宗教活动》,显示了当局对包括基督教神学院在内的宗教院校的强烈关注,也加强了对宗教活动本身的控制。

 

在第一章总则中,《草案》增添了很多内容,如“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这是共产党中央对宗教政策的最新概况,必须要加入新的条例中。另如“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近年来当局在某些省份的居委会、街道办都设置了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基层干部,《草案》将此法律化,并要推广到全国。

 

在第二章宗教团体中,《草案》将原条例中“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改为“第七条: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这表明当局已经不再认定宗教团体是普通的社会团体,也不归《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辖,而是直接隶属于国家的一种社会团体,它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显然成为一种国家行为。《草案》对宗教团体的定性是比照原条例的大倒退,也是习近平时代党化、国家化、社会主义化宗教的必然结果。

 

第三章宗教院校全部是增添的新内容,这显示了当局对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方兴未艾的宗教院校的特别关注和控制力。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这就从法律上禁止了家庭教会和海外教会等机构设立神学院的可能性,也许下一步当局要对地下神学院和其他宗教的地下宗教学运进行打击。《草案》也规定:“宗教院校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可见教授职称和学生学位的的授予,都要由国家统一管控,而对海外的、民间的则不予承认。

 

在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中,当局首次指明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也细化了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从该章条文来看,要申请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通过县级——市级——省级宗教部门的审批后,才可设立。程序非常复杂,为宗教活动平添众多麻烦。该章中又添加了一句:“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这显然是为当局强拆教堂十字架作法律依据的。本章也新添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即基督教中的以堂设点问题:“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可见,信徒的家庭聚会或租用房屋聚会要合法化的前提,就是要归属到官方认可的宗教团体中。家庭教会在中国的法律存在空间已经完全被该条例剥夺。

 

在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中,增加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特别强调了天主教主教身份的国家性和特殊性,这为已经开始的中国与梵蒂冈双重承认式的主教任命制度非常有关系。

 

第六章宗教活动几乎全是增添的新内容,其中有:“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这些新规定使家庭教会等地下宗教团体举行的敬拜、奉献、境外培训和会议都成为了非法活动(以前在境外的培训当局几乎不追究责任),并且使包括基督徒在内的信徒在网上传播福音受到了法律制约,开办网站还需要省级宗教部门同意,真是网络宣教之难、难于上青天。

 

第七章宗教财产中,增添了遏制宗教商业化的很多条款。如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另本章中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这一条在宗教自由国家看来匪夷所思。本章中一方面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另一方面又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这违背了非营利机构免税的全球同理,实属自相矛盾,显示当局对一些富有的宗教团体进行税收管理的政策。

 

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所谓违反《草案》的行为处罚更加地详细和严厉,显示当局管控宗教能力空前加强、极为严酷,而家庭教会等地下宗教机构今后的活动空间会越来越小。其中如: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另如第六十八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条旨在惩罚给基督教家庭教会等地下宗教团体提供支持的人员,妄图从根源上制止家庭教会。

 

再如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章中新增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各种处罚,如果教职人员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等等行为,轻则给予警告、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比照原来条例的新变化中,我们看到当局对基督教、天主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的控制力越来越强,对基督教家庭教会、地下天主教和其他一切地下宗教的镇压更加地“有法可依”、打压处罚和控制约束更加地具体化、明晰化,家庭教会等地下宗教团体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间已经丧失殆尽。未来中国的宗教自由形势更加严峻,更加让世人担忧,我们唯有依靠上帝,才能迎接由于《草案》的颁布和实施而带来的宗教严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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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宝胜:令人担忧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中的新变化

对华援助协会特约评论员 郭宝胜

 

20164月底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提出了宗教中国化和宗教法治化的方针,而所谓法治化,实际上就是以法律手段更加有效地管控、镇压宗教,制定宗教法律只不过是让管控宗教有法律依据而已。如2014浙江省出台《浙江宗教建筑规范》,其中规定十字架不能置于教堂顶端,如此当局拆十字架就有法可依了。201697,中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国家宗教局报送的《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希望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107日前,提出意见。

 

首先这样的向社会征求意见,完全是虚假的走过场一样。如《浙江省宗教建筑》(征求意见稿)于201555由浙江民宗委和建设厅发布征求意见函,但是到716官方发布消息该规范正式通过时,条文几乎没有改动,期间虽然有杭州崇一堂和社会各界的强烈批评,当局置若罔闻、仍原封不动、我行我素。因此这次颁布的宗教事务修订《草案》,完全可以看做是未来要实施的有宗教条例。

 

其次有关宗教的立法对国家来说非常重要,应该由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常务委员会来立法并颁布,但当局多年来以行政机构中国国务院的一纸条例来规范宗教事务,以行政规范代替国家立法,既违背当局自己的《立法法》,又没有法律法规应有的合法性。纵然该条例多么完美,也不具有法律渊源上的权威性与合法性。

 

最重要的是,这次的《草案》与原来的宗教事务条例相比,到底修订了哪些地方呢?原条例共748条,现条例共974条,可见比原来大大地充实了内容。《草案》增添了《第三章:宗教院校》和《第六章:宗教活动》,显示了当局对包括基督教神学院在内的宗教院校的强烈关注,也加强了对宗教活动本身的控制。

 

在第一章总则中,《草案》增添了很多内容,如“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这是共产党中央对宗教政策的最新概况,必须要加入新的条例中。另如“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管理宗教事务”。近年来当局在某些省份的居委会、街道办都设置了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基层干部,《草案》将此法律化,并要推广到全国。

 

在第二章宗教团体中,《草案》将原条例中“宗教团体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改为“第七条:宗教团体应当依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这表明当局已经不再认定宗教团体是普通的社会团体,也不归《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管辖,而是直接隶属于国家的一种社会团体,它的成立、变更和注销显然成为一种国家行为。《草案》对宗教团体的定性是比照原条例的大倒退,也是习近平时代党化、国家化、社会主义化宗教的必然结果。

 

第三章宗教院校全部是增添的新内容,这显示了当局对基督教、佛教、伊斯兰教等方兴未艾的宗教院校的特别关注和控制力。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设立。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设立宗教院校”。这就从法律上禁止了家庭教会和海外教会等机构设立神学院的可能性,也许下一步当局要对地下神学院和其他宗教的地下宗教学运进行打击。《草案》也规定:“宗教院校实行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聘任和学生学位授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另行制定”。可见教授职称和学生学位的的授予,都要由国家统一管控,而对海外的、民间的则不予承认。

 

在第四章宗教活动场所中,当局首次指明宗教活动场所包括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也细化了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程序。从该章条文来看,要申请宗教活动场所,需要通过县级——市级——省级宗教部门的审批后,才可设立。程序非常复杂,为宗教活动平添众多麻烦。该章中又添加了一句:“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这显然是为当局强拆教堂十字架作法律依据的。本章也新添了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即基督教中的以堂设点问题:“第三十五条 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可见,信徒的家庭聚会或租用房屋聚会要合法化的前提,就是要归属到官方认可的宗教团体中。家庭教会在中国的法律存在空间已经完全被该条例剥夺。

 

在第五章宗教教职人员中,增加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特别强调了天主教主教身份的国家性和特殊性,这为已经开始的中国与梵蒂冈双重承认式的主教任命制度非常有关系。

 

第六章宗教活动几乎全是增添的新内容,其中有:“第四十一条: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国民教育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第四十七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这些新规定使家庭教会等地下宗教团体举行的敬拜、奉献、境外培训和会议都成为了非法活动(以前在境外的培训当局几乎不追究责任),并且使包括基督徒在内的信徒在网上传播福音受到了法律制约,开办网站还需要省级宗教部门同意,真是网络宣教之难、难于上青天。

 

第七章宗教财产中,增添了遏制宗教商业化的很多条款。如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另本章中特别强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这一条在宗教自由国家看来匪夷所思。本章中一方面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另一方面又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执行国家税收管理规定”,这违背了非营利机构免税的全球同理,实属自相矛盾,显示当局对一些富有的宗教团体进行税收管理的政策。

 

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对所谓违反《草案》的行为处罚更加地详细和严厉,显示当局管控宗教能力空前加强、极为严酷,而家庭教会等地下宗教机构今后的活动空间会越来越小。其中如: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或者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由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者超出批准或备案项目提供服务的,由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另如第六十八条: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该条旨在惩罚给基督教家庭教会等地下宗教团体提供支持的人员,妄图从根源上制止家庭教会。

 

再如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该章中新增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各种处罚,如果教职人员有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行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等等行为,轻则给予警告、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从《宗教事务条例修订草案》比照原来条例的新变化中,我们看到当局对基督教、天主教、佛教、伊斯兰教等宗教的控制力越来越强,对基督教家庭教会、地下天主教和其他一切地下宗教的镇压更加地“有法可依”、打压处罚和控制约束更加地具体化、明晰化,家庭教会等地下宗教团体在法律上的生存空间已经丧失殆尽。未来中国的宗教自由形势更加严峻,更加让世人担忧,我们唯有依靠上帝,才能迎接由于《草案》的颁布和实施而带来的宗教严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