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是每个公民的自由权利
香港将在二○一七年直选特首,这是香港人民特别是泛民主派在香港回归后多年坚持斗争得来的胜利成果。但一直要把一党专政制度推行到香港,中共已经迫不及待的设法控制五年后的重大选举.北大人乔晓阳最近声言不应当让反对中央的人充任特首。一个亲共的香港政客说:中共的领导已经写入宪法,反对中央的人当然不能当特首。常识告诉我们民主选举应是自由和公正的,选举什么人当特首,什么人被选为特首,都是每一个公民的自由权利。现在中共提出宪法对香港特首直选加以限制,这是完全反民主和法治的。
上个世纪制定八二宪法时邓小平提出应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由彭真召集法学会会长张友渔、宪法学研究会总干事王叔文、副总干事肖蔚云、许崇德起草宪法(宪法学研究会另一副总干事于浩成未被通知参加)。他们考虑将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序言比较合适,并得到邓小平、彭真的认可。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争论
八二宪法通过后,法学界就宪法序言有无法律效力问题,发生一场争论。主张有法律效力的人理由是,宪法序言与正文是一个整体.序言应与正文同样有法律效力,包括笔者在内认为序言没有法律效力,其理由是宪法序言实际上是一篇政治宣言,是由非法律规范性的文字写出的。举一事例来说:有人说你犯法了,你会反问我犯了哪一条,如果说你犯了宪法序言了,这是很可笑的。后来张友渔在位,宪法有法律效力,辩解时说至少宪法序言的最后一段应有法律效力。最后一段文字是:“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笔者当时答辩说张老的辩解更说明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因为这段话内容又写入宪法第五条,这段话有必要写入宪法正文正说明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笔者提出上述理由后,这场辩论宣告结束。最后没有人再提任何理由与笔者争辩.
笔者此刻重新提出上次的争辩,希望那些蓄意剥夺港人民主权利披虎皮举大旗之辈不要再唬人欺骗人,他们这一切手段都是不能得逞的。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注:“一论宪法序言没有法律效力”写於一九九五年五月《中国宪法简史》一文内,关於八二宪法一节中。(见于浩成着《人权与宪政》一书第341-342页)
作者简介:大陆着名法学家于浩成,满族,生於一九二五年。一九四二年五月加入中共,曾任抗大教员.在中共执政以后,一九五六年起担任公安部群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一九八○年起兼任《法学杂志》主编,《法律谘询》杂志社长,被选为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一九八五年因发表文章批评中共和政府领导人,被迫辞去群众出版社社长、总编辑职务。后又担任南开大学法学教授、中国法律与社会发展研究所(民间机构)所长.一九八九年“六四”事件,因同情和支持天安门广场的爱国学生民主运动,被开除党籍并关押一年半。出狱后又被剥夺了言论自由的权利。一九九四年应邀到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参加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项目。现居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