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制型政党转变为宪政型政党的三个要素



用“宪政”取代“专政”;用“党内民主制”取代“党内集中制”;用“党政分开”取代党的“特权地位”。



中共十七大前夕,前中顾委委员、中组部常务副部长李锐给中共高层写了一封信,提出:“从理论到实践反思‘专制体制’的过程及其后果”,将中共“从革命战争年代到和平执政年代形成的高度集权的专制型政党,转变为依靠民主和法治管理国家的现代执政党”;“党本身的民主化”,“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制度,应从差额选举发展到逐步实行竞选制,包括中央领导人在内”;“改变以党代政的传统做法”,“制定《政党法》、《参政法》”,“各级党委及其设立的各种机构,无权越俎代庖直接管理党外和政府的事。司法系统应该独立,不该受政党的直接干涉。党的宣传部门也无权直接控制政府和社会有关言论和出版等涉及公民自由权利的事务。党的各级纪检机构应该与党委平行,不应由同级党委领导,不应直接插手国家监察部门的工作”。李锐先生在这封信中已经涉及到中共转型的三个要素:更新党纲;修改党章;党政分开,政党依法参政和执政。



(一)

更新中共党纲,最根本的是要取消所谓“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关键的一项是列宁主义意义上的“专政”——不论是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党专政。
  
最近,金雁、秦晖撰文详细论证了列宁是如何用“专制”概念篡改了马克思的“专政”概念。(《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专制”与宪政民主——1948—1923年间国际社会主义政治理念的演变》,载《领导者》,总第18期。)马克思笔下的“专政”(dictatorship)一词出于古罗马的军事独裁官(dictator),这本是罗马共和国在遭遇战争时的一种非常体制,即临时中断共和,授予军事统帅以不受罗马法本身限制的短期独裁权力(通常为半年,延期则需要再次授权),战争结束后独裁官即卸任交权于议会,而议会则许诺不追究其在独裁期间的行为。可见所谓专政,第一它意味着民主的中断,即有专政则无民主;第二它与法治不相容,专政意味着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第三它是一种与紧急状态(通常是战争)相联系的临时措施。它与“专制”(autocracy)即人们当时在波斯等地及此后帝制罗马时期所见的常规独裁制度不同。在马克思的时代,欧陆多数国家民主制度尚未建立或者还不健全,无产阶级普遍缺乏结社、组党、普选等民主权利,下层民众的运动常常受到统治者暴力镇压,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必须在战场上赢得自身解放的权利”。这种以暴抗暴争取解放(在西文中解放即“使自由”)的权利,自从美国独立宣言以来凡是主张自由民主的思想家在原则上都是认同的。在以暴抗暴的“战场上”,自然难以避免一种临时性的非常体制,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在与布朗基派共同签署的建立“世界革命共产主义者协会”的协议中,接受了由后者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接受布朗基派赋予它的另一层含义——“革命成功以后的革命专政”。恩格斯曾撰文批判这种意义上的“专政”,指出这必然是“少数人的专政”、“优秀分子的专政”。他写道:布朗基派依靠“密谋学派的精神”和“这个学派所要求的严格纪律”,他们相信“少数坚决和组织严密的分子”能够以铁腕手段夺权和掌权,并使人民“聚集在少数领袖的周围。这首先要求把全部权力最严格地专制地集中在新的革命政府手中”。事实上,与布朗基派分道扬镳后,马克思再没有在公开发表的文字中使用过“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
  
在“革命成功以后的革命专政”问题上,俄国民粹派与法国布朗基派一样,都是站在马克思的对立面。车尔尼雪夫斯基指责俄国“西方派”争取的自由只是一种“极狭义的和纯粹形式的”“抽象的权利”,穷人“一点也不珍惜这种权利”,对于人民来说重要的是以“无论任何手段”来实现均贫富。特卡乔夫理论认为:“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这就是所谓的“人民专制”国家。俄国最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反驳说: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都不会说为了实现“平均”和“人民统治”“无论任何手段都是一样的”,争取自由民主是我们“完全确定的政治纲领”。早年的列宁曾和恩格斯、普列汉诺夫站在一起反对特卡乔夫理论,晚年的列宁却把马克思的“专政”偷换成了民粹派的“专制”。他说:“60个农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10个工人的决定”;“我们所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其实只是无产阶级中有组织和有觉悟的少数人的专政,……党所能联合的只是本阶级的少数”;“是的,是一党专政!我们所依靠的就是一党专政!”“个人独裁成为革命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是屡见不鲜的事”。由此看来,革命专政的对象不限于资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中有组织和有觉悟的少数人”之外的一切社会阶层,是“一党”之外的一切政党和团体,是独裁者之外的所有人(包括“一党”内部的反对派)。关于列宁主义“专政”理论的“专制”实质,列宁在1920年的一次内部讲话中说得很清楚:“我们从来都不讲自由,……因为俄国本来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即产业工人阶级只是(俄国人中的)少数,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为了这些少数人的利益。只要其他的社会成分还没有服从共产主义所要求的经济条件,这一专政就将延续下去。”“过渡时期,即专政时期,不瞒你们说,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时期,可能要有四五十年的时间。”后来,毛泽东又将这一时期延长到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列宁主义的“专政”(即专制)思想就是毒害人民民主的砒霜。如果中共真的把民主视为未来的生命线,就必须彻底告别布朗基、特卡乔夫、列宁一系的“革命成功以后的革命专政”,回归马克思、伯恩斯坦、普列汉诺夫一系的“取得政权以后的宪政民主”。
  
十七大前夕,以谢韬为代表的一批中共老党员提出了从共产党向社会民主党转型的政治纲领性主张。显然,中共高层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将其消化。未来的转型很可能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盗版”,从社会民主党党纲中窃取越来越多的内容,但口头上不予承认,甚至还组织几个御用文人将其批判一番;第二步才是名正言顺地引进“正版”。



(二)

修改中共党章,实行党内民主,最根本的一条,是要废除“民主集中制”(其实质是“集中制”)。
  
1903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集中制”这一概念。他说:“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即集中制思想”,“集中制要求……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列宁用“集中制”来反对孟什维克建议实行的“民主制”。他说:如果要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我们称德国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的;然而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他认为处于地下状态的党不可能实行德国社会党的民主制。在罗莎·卢森堡批判列宁是“极端的集中主义”、“无情的集中主义”,“把布朗基密谋集团的组织原则机械地搬到社会民主党的工人运动中来”之后,列宁在1905年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事实上,“民主集中制”是一种误译,其本义是“民主的集中制”,“民主的”是一个修饰词,主词仍然是“集中制”。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后,按说应该可以实行“民主制”了,但是列宁在1920年继续强调,“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无产阶级专政要求在党内仍“需要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谁要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
  
经过一百多年的政治实践,包括斯大林时代、毛泽东时代极端的个人崇拜和个人独裁,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谎言,什么是它的真相,早已经被人们所洞悉。“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有两条:全党无条件服从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无条件服从领袖(个人或小集团)。它用党的中央机关自上而下地委任党的地方机关,取代了党的地方机关的自治和自下而上地产生中央机关。它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执行机关驾驭和指挥权力机关,取代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执行机关向权力机关负责。
  
在十七大召开前,中共中央撤换和任命了一批省级党委的委员、常委和书记。各级地方党委也是逐级这样做。这就是“集中制”的标准做法。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说:“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精神的”。而从列宁、斯大林开始的党内自上而下的逐级委任制,就是完全阉割了马克思所说的巴黎公社的民主精神。马克思、恩格斯将党的代表大会称为“最高权力机关”,将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称为“权力执行机关”。代表大会要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代表必须要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代表大会上要允许不同派系的观点存在,并开展公开、公平的辩论。恩格斯于1885年回忆往事时说:“马克思也出席了这次代表大会,他在长时间的辩论中——大会至少开了十天——捍卫了新理论。”中共十七大既没有安排大会发言,也没有公开整个选举过程,显然是为了便于执行机关愚弄和操纵权力机关。
  
当前,凡是属于社会民主党类型的宪政型政党,无不实行党内代议制和党内直选制。党内代议制就是切实把党的代表大会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地方组织通过公正、公开的选举产生。党内直选制就是党的领袖和公职候选人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譬如说,法国社会党章程第七章第十四条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召开各支部全体大会,由全体党员秘密投票选举党的第一书记。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票者才能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两名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第九章第一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候选人由各支部大会的全体党员秘密投票确定。第一轮投票获得绝对多数者当选。第二轮投票的条件与第一轮投票相同,只有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才能参加第二轮投票。”中共如果准备从专制型政党转变为宪政型政党,就应当认真学习各国社会民主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经验。

 

(三)

李锐的信中尖锐地提出了“党国”(Party state)问题。党国制由列宁首创,后来发展出斯大林主义、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义、希特勒的纳粹主义几个分支。孙中山、胡汉民、蒋介石等中国国民党的领袖把党国制引入中国,提出所谓“以党治国”、“党在国上”。在毛泽东的手中,党国制的“一元化”领导体系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党国制是使执政党“行政化”、“官僚化”、“特权化”的根本原因。
  
李锐指出,“中国要从根本上杜绝发生”种种政治弊端“的根源”,“就必须进一步地有效地消除我党的‘特权地位’”,首先是要贯彻落实“1980年邓小平这个报告与十三大的政治报告这两个文件,……并制订出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在1980年代,邓小平多次提出党政分开的议题。1980年8月18日,他在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表示要“着力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他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1986年9月至11月,邓小平在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高度集权、党政不分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形势与任务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因为政府机关“效率不高同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作风拖拉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涉及党政不分,在很多事情上党代替了政府工作,党和政府很多机构重复。”
  
根据邓小平的思路,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了党政分开的五点具体设想:⑴理顺党政关系。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把握政治方向、提出决策建议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划清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⑵调整党的组织机构。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党的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分应当撤销,他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要逐步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⑶改变“一元化”领导模式。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⑷尊重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去办。⑸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与业务两类,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在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还要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原则,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

虽然邓小平讲过:“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但中共十三大所提出的政治改革方案完全被束之高阁。党政不分的状况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强化了。已经被撤销的中央政法委恢复了,公安部党组升格为党委,公检法司更加紧密地处于政法委的“一元化”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并,堂而皇之地“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了。宪法规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是,政府各部门的党组不仅没有“逐步撤销”,而且再度凌驾于行政首长之上,使最近提拔非党人士出任正部长之举变得毫无意义。地方党委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各系统的党工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业工作委员会、外经贸工作委员会、商贸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等——纷纷重建,在政府机构的委办局之上增加了一个新的领导层次。《公务员法》将党群系统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系列,完全颠覆了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分类管理”的原则,也使得“公务员制度”变得有名无实,成为过去“党政干部制度”的翻版。《高等教育法》重新确认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由中共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违背了十三大政治报告确定的“事业单位中党组织,也要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推行”,“转变为起保证监督作用”的原则。鉴于近二十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停滞乃至倒退的的事实,仅仅在口头上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是没有意义的,关键要看行动,最起码的一个检测标准就是看中共领导人有没有回归十三大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的具体举措。

要真正实现党政分开,彻底告别党国制,“回归十三大”仅仅是迈出了一小步,还必须制定《政党法》,解决党费、党工、党产三个关键性问题。

国库不能成为党库,执政党需要多少钱就从国库拿多少钱。在宪政国家,政党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党员上缴的党费,社会各界的捐款,财政根据法律给予的资助;此外还有资产收入和组织活动、印刷文件以及出版物发行的收入等。紧密型政党较多依靠党员上缴党费,松散型政党较多依靠社会各界捐款。这二者可以统称为政党自身“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必须公开账目,出具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捐款必须限定数额、限定对象,如果允许政党接受外国机构、企业实体以及“带有具体经济或者政治利益期望”的大额捐款,政党就很容易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工具。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各国政党法对于接受政党接受捐款,都有非常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法政党,也给予财政资助。《德国政党法》规定:“国家资助的分配应以政党在欧洲、联邦一会和州选举中成功赢得选民为基础,以党费总数和其从捐款获得金钱数量为基础。”政党获得的选票越多,获得的赠款(党费或合法得到的捐款)越多,国家拨给的资助就越多。但是,“国家资助的数额不应超过政党自身通过出色管理获得的年度收入(相对上限)。提供给所有政党的经费总额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绝对上限。”1999年的绝对上限是23,000,000马克,即德国人均负担不到半个马克。按照相同的比率,中共获得国家资助的绝对上限应当是是人民币20亿元。党的经费来源以自身“经营”为主,以国家资助为辅,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党工即党的机关专职工作人员。薄一波在十三大前夕曾说,“毛主席讲过党的机关要用党费来开销,人员不能太多。”“统计一下,共产党员吃国家饭的有多少人?民主党派吃国家饭的有多少人?原来考虑,党的机关,如中组部、中宣部,都用党费开支,后来搞供给制,就都吃国家饭。书记都和‘长’相当。”最近有人算了一笔账:“2005 年,全国有党的基层组织352 万个,其中基层党委 17 万个、总支部21 万个、支部314 万个。据笔者了解,担任基层组织的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即使在农村,也是有一定收入的,而党委委员和书记则都属于国家公务员,为他们支付的费用更高。乡镇改革后,农村基层党委班子一般在7-9 人,即以8 个计算,7 万个党委就有 36 万人,而基层党委委员都是副科级以上干部,其月薪平均以 1000 元计,每个月国家就要支付 13.6 亿元,一年就是 163.2 亿元。党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通常至少是领导班子人数的3 倍左右,即使我国大多数地方财政只是‘吃饭财政’,仅人员工资也至少在500 亿元以上。再加上机构运转的费用,即以每人 1000 元来计算,至少仍然需要500 亿元,两项支出至少1000 亿元。”现在党工的实际开支只会比这个数目多不会比这个数目少,而这个数目已经是参照德国政党法计算的绝对上限的50倍。实行党政分开后,党工人数可以减少到几十分之一。书记也没有必要“都和‘长’相当”,或者由“长”兼任书记,或者由普通的党工担任书记。书记只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和文件档案的保管人,党的政治领袖则是那些出任公职的党员。

中国国民党至今仍然被党产问题所困扰,中共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未雨绸缪,尽早解决好党产问题。所谓“党产”,主要是两大块,一块是党的机关所占据的房地产及办公设备,一块是直属于党的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党的机关所占据的房地产,属于国有资产,在党政分开后,不能划为党产。党的机关如果继续使用这些房地产及附属设备,必须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上缴租金,列入党费的开支项目。根据党的性质和职能,法律不允许政党利用这些房地产从事经营性的活动。党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党校等,其资产也都是国有资产,应当全额划拨给国务院系统。《政党法》、《新闻出版法》、《教育法》制定和修改后,党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作为出资人和出版人,重组党报党刊党校。《人民日报》等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可以保留给中共。

正如晚年一直处于软禁中的赵紫阳所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整套理论是由列宁所创立,并不是马克思”。主张“摸着石头过河”的邓小平实际上已经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对采取什么所有制形式并不在意”;他至死没有放弃的是列宁主义,“这是邓的绝对定律”。中共新一代领导人如果想要超越邓小平,就必须彻底抛弃列宁主义:用“宪政”取代“专政”(即专制);用“党内民主制”取代“党内集中制”;用“党政分开”取代党的“特权地位”。



200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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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型政党转变为宪政型政党的三个要素



用“宪政”取代“专政”;用“党内民主制”取代“党内集中制”;用“党政分开”取代党的“特权地位”。



中共十七大前夕,前中顾委委员、中组部常务副部长李锐给中共高层写了一封信,提出:“从理论到实践反思‘专制体制’的过程及其后果”,将中共“从革命战争年代到和平执政年代形成的高度集权的专制型政党,转变为依靠民主和法治管理国家的现代执政党”;“党本身的民主化”,“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制度,应从差额选举发展到逐步实行竞选制,包括中央领导人在内”;“改变以党代政的传统做法”,“制定《政党法》、《参政法》”,“各级党委及其设立的各种机构,无权越俎代庖直接管理党外和政府的事。司法系统应该独立,不该受政党的直接干涉。党的宣传部门也无权直接控制政府和社会有关言论和出版等涉及公民自由权利的事务。党的各级纪检机构应该与党委平行,不应由同级党委领导,不应直接插手国家监察部门的工作”。李锐先生在这封信中已经涉及到中共转型的三个要素:更新党纲;修改党章;党政分开,政党依法参政和执政。



(一)

更新中共党纲,最根本的是要取消所谓“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关键的一项是列宁主义意义上的“专政”——不论是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还是党专政。
  
最近,金雁、秦晖撰文详细论证了列宁是如何用“专制”概念篡改了马克思的“专政”概念。(《从“无产阶级专政”到“人民专制”与宪政民主——1948—1923年间国际社会主义政治理念的演变》,载《领导者》,总第18期。)马克思笔下的“专政”(dictatorship)一词出于古罗马的军事独裁官(dictator),这本是罗马共和国在遭遇战争时的一种非常体制,即临时中断共和,授予军事统帅以不受罗马法本身限制的短期独裁权力(通常为半年,延期则需要再次授权),战争结束后独裁官即卸任交权于议会,而议会则许诺不追究其在独裁期间的行为。可见所谓专政,第一它意味着民主的中断,即有专政则无民主;第二它与法治不相容,专政意味着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第三它是一种与紧急状态(通常是战争)相联系的临时措施。它与“专制”(autocracy)即人们当时在波斯等地及此后帝制罗马时期所见的常规独裁制度不同。在马克思的时代,欧陆多数国家民主制度尚未建立或者还不健全,无产阶级普遍缺乏结社、组党、普选等民主权利,下层民众的运动常常受到统治者暴力镇压,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认为“工人阶级必须在战场上赢得自身解放的权利”。这种以暴抗暴争取解放(在西文中解放即“使自由”)的权利,自从美国独立宣言以来凡是主张自由民主的思想家在原则上都是认同的。在以暴抗暴的“战场上”,自然难以避免一种临时性的非常体制,基于这种认识,马克思在与布朗基派共同签署的建立“世界革命共产主义者协会”的协议中,接受了由后者提出的“无产阶级专政”概念。但是,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接受布朗基派赋予它的另一层含义——“革命成功以后的革命专政”。恩格斯曾撰文批判这种意义上的“专政”,指出这必然是“少数人的专政”、“优秀分子的专政”。他写道:布朗基派依靠“密谋学派的精神”和“这个学派所要求的严格纪律”,他们相信“少数坚决和组织严密的分子”能够以铁腕手段夺权和掌权,并使人民“聚集在少数领袖的周围。这首先要求把全部权力最严格地专制地集中在新的革命政府手中”。事实上,与布朗基派分道扬镳后,马克思再没有在公开发表的文字中使用过“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概念。
  
在“革命成功以后的革命专政”问题上,俄国民粹派与法国布朗基派一样,都是站在马克思的对立面。车尔尼雪夫斯基指责俄国“西方派”争取的自由只是一种“极狭义的和纯粹形式的”“抽象的权利”,穷人“一点也不珍惜这种权利”,对于人民来说重要的是以“无论任何手段”来实现均贫富。特卡乔夫理论认为:“少数人在夺取政权之后,必须‘迫使’多数人实行社会主义”,这就是所谓的“人民专制”国家。俄国最著名的马克思主义者普列汉诺夫反驳说:任何一个共产主义者都不会说为了实现“平均”和“人民统治”“无论任何手段都是一样的”,争取自由民主是我们“完全确定的政治纲领”。早年的列宁曾和恩格斯、普列汉诺夫站在一起反对特卡乔夫理论,晚年的列宁却把马克思的“专政”偷换成了民粹派的“专制”。他说:“60个农民必须无条件地服从10个工人的决定”;“我们所了解的无产阶级专政,其实只是无产阶级中有组织和有觉悟的少数人的专政,……党所能联合的只是本阶级的少数”;“是的,是一党专政!我们所依靠的就是一党专政!”“个人独裁成为革命专政的表现者、代表者和执行者,是屡见不鲜的事”。由此看来,革命专政的对象不限于资产阶级,而是“无产阶级中有组织和有觉悟的少数人”之外的一切社会阶层,是“一党”之外的一切政党和团体,是独裁者之外的所有人(包括“一党”内部的反对派)。关于列宁主义“专政”理论的“专制”实质,列宁在1920年的一次内部讲话中说得很清楚:“我们从来都不讲自由,……因为俄国本来意义上的工人阶级,即产业工人阶级只是(俄国人中的)少数,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就是为了这些少数人的利益。只要其他的社会成分还没有服从共产主义所要求的经济条件,这一专政就将延续下去。”“过渡时期,即专政时期,不瞒你们说,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时期,可能要有四五十年的时间。”后来,毛泽东又将这一时期延长到几百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十七大政治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而列宁主义的“专政”(即专制)思想就是毒害人民民主的砒霜。如果中共真的把民主视为未来的生命线,就必须彻底告别布朗基、特卡乔夫、列宁一系的“革命成功以后的革命专政”,回归马克思、伯恩斯坦、普列汉诺夫一系的“取得政权以后的宪政民主”。
  
十七大前夕,以谢韬为代表的一批中共老党员提出了从共产党向社会民主党转型的政治纲领性主张。显然,中共高层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将其消化。未来的转型很可能分两步走,第一步是“盗版”,从社会民主党党纲中窃取越来越多的内容,但口头上不予承认,甚至还组织几个御用文人将其批判一番;第二步才是名正言顺地引进“正版”。



(二)

修改中共党章,实行党内民主,最根本的一条,是要废除“民主集中制”(其实质是“集中制”)。
  
1903年,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集中制”这一概念。他说:“作为党组织的基础的基本思想……即集中制思想”,“集中制要求……中央有直接掌握每一个党员的绝对权力。”列宁用“集中制”来反对孟什维克建议实行的“民主制”。他说:如果要实行“广泛的民主原则”,必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第一,完全的公开性;第二,一切职务经过选举。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很可笑的,并且这种公开性还要不仅限于对本组织的成员。我们称德国社会党组织为民主的组织,因为在德国社会党内一切都是公开进行的,甚至党代表大会的会议也是公开的;然而一个对所有非组织以内的人严守秘密的组织,谁也不会称之为民主的组织。”他认为处于地下状态的党不可能实行德国社会党的民主制。在罗莎·卢森堡批判列宁是“极端的集中主义”、“无情的集中主义”,“把布朗基密谋集团的组织原则机械地搬到社会民主党的工人运动中来”之后,列宁在1905年提出了“民主集中制”。事实上,“民主集中制”是一种误译,其本义是“民主的集中制”,“民主的”是一个修饰词,主词仍然是“集中制”。布尔什维克党成为执政党后,按说应该可以实行“民主制”了,但是列宁在1920年继续强调,“无产阶级的无条件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无产阶级专政要求在党内仍“需要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制和极严格的纪律”;“谁要是把无产阶级政党的铁的纪律哪怕是稍微削弱一点(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时期),那他事实上就是帮助资产阶级来反对无产阶级”。
  
经过一百多年的政治实践,包括斯大林时代、毛泽东时代极端的个人崇拜和个人独裁,什么是“民主集中制”的谎言,什么是它的真相,早已经被人们所洞悉。“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只有两条:全党无条件服从中央机关,中央机关无条件服从领袖(个人或小集团)。它用党的中央机关自上而下地委任党的地方机关,取代了党的地方机关的自治和自下而上地产生中央机关。它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执行机关驾驭和指挥权力机关,取代了中央和地方各级执行机关向权力机关负责。
  
在十七大召开前,中共中央撤换和任命了一批省级党委的委员、常委和书记。各级地方党委也是逐级这样做。这就是“集中制”的标准做法。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说:“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精神的”。而从列宁、斯大林开始的党内自上而下的逐级委任制,就是完全阉割了马克思所说的巴黎公社的民主精神。马克思、恩格斯将党的代表大会称为“最高权力机关”,将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称为“权力执行机关”。代表大会要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权力机关”,代表必须要有充分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在代表大会上要允许不同派系的观点存在,并开展公开、公平的辩论。恩格斯于1885年回忆往事时说:“马克思也出席了这次代表大会,他在长时间的辩论中——大会至少开了十天——捍卫了新理论。”中共十七大既没有安排大会发言,也没有公开整个选举过程,显然是为了便于执行机关愚弄和操纵权力机关。
  
当前,凡是属于社会民主党类型的宪政型政党,无不实行党内代议制和党内直选制。党内代议制就是切实把党的代表大会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地方组织通过公正、公开的选举产生。党内直选制就是党的领袖和公职候选人由全体党员直接选举产生。譬如说,法国社会党章程第七章第十四条规定:“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召开各支部全体大会,由全体党员秘密投票选举党的第一书记。在第一轮投票中获得绝对多数票者才能当选。在第二轮投票中,两名候选人中得票最多者当选。”第九章第一条规定:“共和国总统候选人由各支部大会的全体党员秘密投票确定。第一轮投票获得绝对多数者当选。第二轮投票的条件与第一轮投票相同,只有得票最多的两个候选人才能参加第二轮投票。”中共如果准备从专制型政党转变为宪政型政党,就应当认真学习各国社会民主党的民主制度和民主经验。

 

(三)

李锐的信中尖锐地提出了“党国”(Party state)问题。党国制由列宁首创,后来发展出斯大林主义、墨索里尼的法西斯主义、希特勒的纳粹主义几个分支。孙中山、胡汉民、蒋介石等中国国民党的领袖把党国制引入中国,提出所谓“以党治国”、“党在国上”。在毛泽东的手中,党国制的“一元化”领导体系发展到登峰造极的程度。党国制是使执政党“行政化”、“官僚化”、“特权化”的根本原因。
  
李锐指出,“中国要从根本上杜绝发生”种种政治弊端“的根源”,“就必须进一步地有效地消除我党的‘特权地位’”,首先是要贯彻落实“1980年邓小平这个报告与十三大的政治报告这两个文件,……并制订出逐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在1980年代,邓小平多次提出党政分开的议题。1980年8月18日,他在中共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表示要“着力解决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他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党的一元化领导,往往因此而变成了个人领导。” 1986年9月至11月,邓小平在谈及政治体制改革时,强调高度集权、党政不分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形势与任务的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因为政府机关“效率不高同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作风拖拉有关,但更主要的是涉及党政不分,在很多事情上党代替了政府工作,党和政府很多机构重复。”
  
根据邓小平的思路,中共“十三大”报告提出了党政分开的五点具体设想:⑴理顺党政关系。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把握政治方向、提出决策建议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划清党组织与人民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各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⑵调整党的组织机构。今后,各级党委不再设立不在政府任职但又分管政府工作的专职书记、常委。党的机构要少而精,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部分应当撤销,他们现在管理的行政事务应转由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党组要逐步撤销。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应当集中力量管好党纪。⑶改变“一元化”领导模式。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党组织的作用是保证监督。⑷尊重群众自治。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去办。⑸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与业务两类,凡进入业务类公务员队伍,应当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在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同时,还要按照党政分开、政企分开原则,对各类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党组织的领导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各级党委管理;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建立类似国家公务员的制度进行管理;群众团体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原则上由所在组织或单位依照各自的章程或条例进行管理。

虽然邓小平讲过:“十三大政治报告是经过党的代表大会通过的,一个字都不能动。”但中共十三大所提出的政治改革方案完全被束之高阁。党政不分的状况不仅没有改变,反而更加强化了。已经被撤销的中央政法委恢复了,公安部党组升格为党委,公检法司更加紧密地处于政法委的“一元化”领导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部合并,堂而皇之地“处理法纪和政纪案件”了。宪法规定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是,政府各部门的党组不仅没有“逐步撤销”,而且再度凌驾于行政首长之上,使最近提拔非党人士出任正部长之举变得毫无意义。地方党委与政府机构重叠对口的各系统的党工委——农村工作委员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建设工作委员会、工业工作委员会、外经贸工作委员会、商贸工作委员会、科教文卫工作委员会等——纷纷重建,在政府机构的委办局之上增加了一个新的领导层次。《公务员法》将党群系统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系列,完全颠覆了十三大政治报告中“分类管理”的原则,也使得“公务员制度”变得有名无实,成为过去“党政干部制度”的翻版。《高等教育法》重新确认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由中共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违背了十三大政治报告确定的“事业单位中党组织,也要随着行政首长负责制的推行”,“转变为起保证监督作用”的原则。鉴于近二十年来政治体制改革停滞乃至倒退的的事实,仅仅在口头上说“民主是个好东西”是没有意义的,关键要看行动,最起码的一个检测标准就是看中共领导人有没有回归十三大政治体制改革方案的具体举措。

要真正实现党政分开,彻底告别党国制,“回归十三大”仅仅是迈出了一小步,还必须制定《政党法》,解决党费、党工、党产三个关键性问题。

国库不能成为党库,执政党需要多少钱就从国库拿多少钱。在宪政国家,政党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党员上缴的党费,社会各界的捐款,财政根据法律给予的资助;此外还有资产收入和组织活动、印刷文件以及出版物发行的收入等。紧密型政党较多依靠党员上缴党费,松散型政党较多依靠社会各界捐款。这二者可以统称为政党自身“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必须公开账目,出具审计报告,接受社会监督。捐款必须限定数额、限定对象,如果允许政党接受外国机构、企业实体以及“带有具体经济或者政治利益期望”的大额捐款,政党就很容易沦为特定利益集团的工具。通过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各国政党法对于接受政党接受捐款,都有非常具体和严格的规定。有些国家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合法政党,也给予财政资助。《德国政党法》规定:“国家资助的分配应以政党在欧洲、联邦一会和州选举中成功赢得选民为基础,以党费总数和其从捐款获得金钱数量为基础。”政党获得的选票越多,获得的赠款(党费或合法得到的捐款)越多,国家拨给的资助就越多。但是,“国家资助的数额不应超过政党自身通过出色管理获得的年度收入(相对上限)。提供给所有政党的经费总额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绝对上限。”1999年的绝对上限是23,000,000马克,即德国人均负担不到半个马克。按照相同的比率,中共获得国家资助的绝对上限应当是是人民币20亿元。党的经费来源以自身“经营”为主,以国家资助为辅,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

党工即党的机关专职工作人员。薄一波在十三大前夕曾说,“毛主席讲过党的机关要用党费来开销,人员不能太多。”“统计一下,共产党员吃国家饭的有多少人?民主党派吃国家饭的有多少人?原来考虑,党的机关,如中组部、中宣部,都用党费开支,后来搞供给制,就都吃国家饭。书记都和‘长’相当。”最近有人算了一笔账:“2005 年,全国有党的基层组织352 万个,其中基层党委 17 万个、总支部21 万个、支部314 万个。据笔者了解,担任基层组织的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即使在农村,也是有一定收入的,而党委委员和书记则都属于国家公务员,为他们支付的费用更高。乡镇改革后,农村基层党委班子一般在7-9 人,即以8 个计算,7 万个党委就有 36 万人,而基层党委委员都是副科级以上干部,其月薪平均以 1000 元计,每个月国家就要支付 13.6 亿元,一年就是 163.2 亿元。党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通常至少是领导班子人数的3 倍左右,即使我国大多数地方财政只是‘吃饭财政’,仅人员工资也至少在500 亿元以上。再加上机构运转的费用,即以每人 1000 元来计算,至少仍然需要500 亿元,两项支出至少1000 亿元。”现在党工的实际开支只会比这个数目多不会比这个数目少,而这个数目已经是参照德国政党法计算的绝对上限的50倍。实行党政分开后,党工人数可以减少到几十分之一。书记也没有必要“都和‘长’相当”,或者由“长”兼任书记,或者由普通的党工担任书记。书记只是党委会的召集人和文件档案的保管人,党的政治领袖则是那些出任公职的党员。

中国国民党至今仍然被党产问题所困扰,中共应当从中吸取教训,未雨绸缪,尽早解决好党产问题。所谓“党产”,主要是两大块,一块是党的机关所占据的房地产及办公设备,一块是直属于党的系统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党的机关所占据的房地产,属于国有资产,在党政分开后,不能划为党产。党的机关如果继续使用这些房地产及附属设备,必须每年向国有资产管理局上缴租金,列入党费的开支项目。根据党的性质和职能,法律不允许政党利用这些房地产从事经营性的活动。党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人民日报》、《求是》杂志、中央党校等,其资产也都是国有资产,应当全额划拨给国务院系统。《政党法》、《新闻出版法》、《教育法》制定和修改后,党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作为出资人和出版人,重组党报党刊党校。《人民日报》等的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可以保留给中共。

正如晚年一直处于软禁中的赵紫阳所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党专政——领袖专政的“整套理论是由列宁所创立,并不是马克思”。主张“摸着石头过河”的邓小平实际上已经放弃了马克思主义,“对采取什么所有制形式并不在意”;他至死没有放弃的是列宁主义,“这是邓的绝对定律”。中共新一代领导人如果想要超越邓小平,就必须彻底抛弃列宁主义:用“宪政”取代“专政”(即专制);用“党内民主制”取代“党内集中制”;用“党政分开”取代党的“特权地位”。



2007.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