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八宪章》十周年:知行合一”征文)
于新永(网络图片)
于新永,朋友们都习惯于称他“老于”,他的网名就是“济南老于”。前些日子听说已被刑事拘留的老于又被批捕了。这对于我是一件严重的事情。我和老于算是很熟的,近年来我们一起并肩战斗于维权之路上,我们是同道、同志。同志受难,我心痛矣。
已经10多天过去了,他被批捕这件事我一直郁结于心。怎么办?还能做什么?我能做的至少是为他发声,为他写写文章。
最早知道老于的名字是在4、5年前了,在网络上,在国内的维权圈子里。看到过他的一些文章,文采不错,颇有一些印象。我们第一次见面是在几年前,是在北京朝阳区惠新西街的每个月末定期的维权餐会上,当时我们似并没有说什么话,他从济南赶过来参加。
后来是2015年5月出了徐纯合的案子,国内的舆论沸沸扬扬,维权圈里自不待言。我当时为此案拉了两个微信群,一个大的,一个小的。小的是核心群,国内维权的很多积极分子都在里面,老于也应该在。徐纯合案热点过去后,8、9月间,国内爆出很多警察开枪打人、打死人的新闻,令人震惊,令我心中不平不得不鸣,2015年10月前后,我起草了一个关于发起警察非法暴力监督组的声明,并在网络上发布了,老于也是这个监督组的十个发起人之一。我们大家开始十分重视警察非法暴力的严重案件。我们为此建立了微信群,前后为10多个警察非法暴力的案件发声呐喊,并进行持续跟进,包括张六毛案、舒向新案、山东临沂少年派出所死亡案、徐明死亡案等等。我们每周在微信群里开周例会,爆发了很多热烈的讨论,老于都是最积极的参与者之一(这些都是难得的、强烈追求正义的激情,现在这样的激情在哪呢?)。老于为人实在、忠厚仗义,热情而智慧,幸赖他的支持,我们的工作得以持续下去。2016年3、4月间北京市民政局和市“国保”为警察非法暴力监督组事来找我谈话,事后我在电话里就此和老于说了说情况。而关于警察的非法暴力,2016年5月,在徐纯合案发刚好一年后,更为惊动海内外的雷洋案又爆发了,关注的人就比我们监督组的成员多多了。
2016年末,肆虐数年的雾霾再度在北京大爆发,我觉得实在无法再忍耐下去了。终于再度起草并发布了民间抗霾第一檄:《华北抗霾志愿者征集令》。我们发起抗霾志愿者的活动,老于又是我最紧密的几个参与伙伴之一。我们寻找有关协会合作,寻求发展资金,我们在全国多个省份找到了百多位志愿者,开了很多次会,激情迸发,事情做的也算“轰轰烈烈”。当然也少不了各地的“国保”来“过问”。老于说得好,更突出的是他是积极的行动者,做得更好。他数次自费来北京参加我们的抗霾聚会,有一次他是带了@传奇(孙小妮)一起来的。老于的热情很高。他首先在济南把济南环保局告了: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7年2月3日所做《关于于新永申请公开重污染天气减排企业名单及其减排措施的答复意见》,并重新按照原告申请内容回复原告。虽然我们的抗霾志愿者活动最终因当局的干扰和遏制,以至于完全没有找到资金支持而难以为继,但是2017年的秋冬,北京的雾霾大为减轻了:我们的抗霾呐喊“叫停”了北京的雾霾啊,舆论的压力使政府不得不在抗霾方面有所作为。
遭受了这几年的打压,国内维权的规模化抗争的热潮陷于低落。老于也不断传出在“敏感日”被失踪的消息,但都是几天后就放出来了。但这一次刑拘(5月16日始)超过了37天!终于是被批捕了——6月22日,事情就严重了!刘建军律师去济南的看守所探视老于后写的会见简报上说是因为老于前几年写的三篇文章侮辱了前任和现任的几位国家领导人,涉嫌侮辱罪而被逮捕。《刑法》第246条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如下:“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我在网络上搜索并仔细看了老于的这三篇文章,点击率不过几次或几十次,读其文者寥寥,不知道怎么就能“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了?!而且这几篇文章都发表在3、4年前,现在才提起,是何用心?因此,老于的那点言论及其传播之窄小,根本不能够“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要判他犯侮辱罪的人的智商不足以看出这一点吗?!
我和老于在做维权工作时,我们有过多次交流,达成了坚定的共识,就是一定要依法维权,按法律办,这样就不会授有司以柄。
我后来才知道老于在山东依法把济南和山东的多个政府部门(如山东发改委、济南市建委、山东省监狱管理局等)都给起诉了,或让他们进行政府信息公开。老于厉害!一个平民百姓照样依法“收拾”涉嫌非法的多个政府部门,这一定让他们很难堪很不爽,于是他们这次想用所谓“侮辱罪”来“收拾”老于?但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啊。老百姓还能怎么监督官员?言论被删帖,又不批准游行抗议,只有民告官了,但是民告官也容易官官相护啊。
老于是近年来济南乃至整个山东最活跃的维权人士之一,堪称志士!他是山东维权的一面旗帜!
有关部门应立即释放并未违法犯罪的老于!你们如枉法而行,你们将终身负责,最终会被追责的。请好自为之。
李英之,2018年7月上旬写,8月中旬改定